文献通考 - 卷二十六 国用考四

作者: 马端临7,985】字 目 录

○振恤

《周礼》: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囏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禀人掌九榖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賙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榖用,以治年之丰凶。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榖,诏王杀邦用。

汉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

文帝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贫民。

武帝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於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禀,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救,乃徒贫民於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於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

河内贫民伤水旱万馀家,汲黯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昭帝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於食,朕虚仓禀,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己遣使者振贷困乏,使农移就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榖,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榖入关,得无用传。"

元帝初元元年,诏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榖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榖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榖,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榖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

魏文帝黄初二年,冀州大蝗,民饥,遣使开仓禀以振之。

明帝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遇水,遣使循行。没溺死亡及失产财者,所在开仓振给之。

吴大帝赤乌三年,民饥,诏开仓禀以振贫穷。

晋成帝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开仓振给。

宋文帝元嘉中,三吴水潦,榖贵人饥。彭城王义康立议:"以东土灾荒,人稠榖踊,富商蓄米,日成其价。宜班下所在,隐其虚实,令积蓄之家,听留一年储,馀皆勒使粜货,为制平价。又沿淮岁丰,令三吴饥人,即以贷给,使强壮转运,以赡老弱。"又诏以会稽、宣城二郡米榖百万斛赐遭水人。

二十年,诸州郡水旱,人大饥,遣使开仓振恤。

魏孝文太和元年,诏州郡水、旱、蝗,人饥,开仓振恤。

七年,以冀、定二州饥,诏郡县为粥於路以食之。定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九十四万七千馀口。冀州上言,为粥所活者,七十五万一千七百馀口。

宣武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振恤,以京师榖贵,出仓粟八十万石以振恤贫民。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民饥,上遣左右视民食,得豆屑杂糠以献,为之流涕,不御酒,殆将一期。乃帅民就食於洛阳,敕斥候不得辄有驱逼,男女参厕於仗卫之间,遇扶老携幼,辄引马避之,慰勉而去;至艰险之处,见负担者,令左右扶助之。

唐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开皇间大旱,隋文帝不许振给,而令百姓就食山东,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炀帝恃其富饶,侈心无厌,卒亡天下。但是仓庾之积足以备凶年,其馀何用哉!"

唐太宗贞观二年,山东旱,遣使振恤饥民,鬻子者,出金宝赎还之。

以後,发常平义仓振恤事,并见《市粜考》,兹不再录。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致堂胡氏曰:"称贷所以惠民,亦以病之。惠者纾其目前之急也,病者责其他,日之偿也。其责偿也,或严其期,或徵其耗,或取其息,或予之以米而使之归钱,或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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