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一 田赋考一

作者: 马端临13,011】字 目 录

《汉志》言秦废井田,开阡陌。说者之意,皆以开为开置之开,言秦废井田而始置阡陌也。故白居易云:'人稀土旷者,宜修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井田。'盖亦以阡陌为秦制,井田为古法。此恐皆未得其事之实也。按阡陌者,旧说以为田间之道,盖因田之疆畔,制其广狭,辨其纵横,以通人物之往来,即《周礼》所谓遂上之径、沟上之畛、洫上之涂、浍上之道也。然《风俗通》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又云:'河南以东西为阡,南北为陌。'二说不同。今以《遂人》田亩、夫家之数考之,则当以後说为正。盖陌之为言百也,遂洫从,而径涂亦从,则遂间百亩,洫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浍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浍间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於万夫有川,而川上之路周於其外,与夫《匠人》井田之制,遂、沟、洫、浍亦皆四周,则阡陌之名疑亦因其横从而得之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其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於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则其归授之际,必不免有烦扰欺隐之奸,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阴据以自私,而税不入於公上者。是以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奸;使地皆为田,而田皆出税,以核阴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与杨炎疾浮户之弊,而遂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於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详味其言,则所谓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奸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以是数者合而证之,其理可见,而蔡泽之言尤为明白。且先王疆理天下,均以予民,故其田间之道有经有纬,不得无法。若秦既除井授之制矣,则随地为田,随田为路,尖斜屈曲无所不可,又何必取其东西南北之正以为阡陌,而後可以通往来哉?此又以物情事理推之,而益见其说之无疑者。或乃以汉世独有阡陌之名,而疑其出於秦之所置。殊不知秦之所开亦其旷僻,而非通路者耳。若其適当冲要,而便於往来,则亦岂得而尽废之哉!但必稍侵削之,不复使如先王之旧耳。或者又以董仲舒言富者连阡陌,而请限民名田,疑田制之坏由於阡陌,此亦非也。盖曰富者一家兼有千夫、百夫之田耳。至於所谓商贾无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亦以千夫、百夫之收而言。盖当是时去古未远,此名尚在,而遗迹犹有可考者,顾一时君臣乃不能推寻讲究而修复之耳,岂不可惜也哉!"

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通典》曰:"夏之贡,殷之助,周之彻,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加以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大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二世承之不变,海内溃叛。"

按:秦坏井田之後,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後遂舍地而税人,则其缪尤甚矣。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通典》所言,其是年以前所行欤?

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汉兴,循而未改。汉兴,天下既定,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惠帝即位,减田租,复十五税一。

文帝十二年,诏赐天下民租之半。

晁错说上曰:"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无捐瘠者,以蓄积多而备先具也。今海内为一,土地人民之众不避汤、禹,加以亡天灾水旱,而蓄积未及者,何也?地有遗利,民有馀力,生榖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不能禁也。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於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方今之道,欲民务农,在於贵粟;贵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除罪。如此,则富人有爵,农民有财,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馀者也。取有馀以供君上,则贫民之赋可损。"上从其言,令民入粟边拜爵各有差。错复言边食足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郡县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上从之,诏赐民田租之半。

十三年,除民之田租。

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无以异也,其於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

致堂胡氏曰:"汉志文帝时,封国渐众,诸侯王自食其地,王府所入寡矣。又与匈奴和亲,岁致金缯;复数为边患,天子亲将出击;复因河决,有筑塞劳费,大司农财用宜不致充溢。而文帝在位十二年,即赐民岁半租,次年遂除之。然则何以足用乎?盖文帝恭俭,百金之费亦不苟用,宫阃是效,流传国都,莫有奢侈之习,如之何不富?其财盖不可胜用矣。然後知导谀逢恶者,纳君於荒淫,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至於财竭,下畔而上亡,其罪可胜诛哉!"

按:文帝时,贾谊、晁错皆以积贮未备为可痛惜,说帝募民入粟拜爵。曾未几而边食可支五岁,郡县可支一岁,遂能尽蠲田之税租者,盖当时务末者多,农贱贾贵,一以爵诱之,则尽驱而之南亩。所谓为之者众则财常足,虽帝恭俭所致,亦劝励之有方也。

景帝元年,诏曰:"间者岁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绝天年,朕甚痛之。郡国或硗狭,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税,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馀年,此岂後世可及!"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劝种宿麦。

董仲舒说上曰:"《春秋》他榖不书,至於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於五榖最重麦禾。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毋令後时。"上从之。

仲舒又说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元鼎六年,上曰:"左右内史地,名山川源甚众,细民未知其利。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令吏民勉尽地利,平繇行水勿失其时。"

元封四年,祠后土,赐二县及杨氏无出今年租赋。

五年,修封禅,所幸县无出今年租赋。

天汉三年,修封泰山,行所过无出田租。

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为富民侯,下诏曰:"方今之务,在於力农。"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能为代田,田一亩三〈田巛〉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田巛〉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田巛〉,长终亩。一亩三〈田巛〉,一夫三百〈田巛〉,而播种於〈田巛〉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耘或耔,黍稷嶷嶷。"耘,除草也。耔,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嶷嶷而盛也。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三辅,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长、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学耕种养苗状。民或苦少牛,无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佣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二亩,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僡地,课得榖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後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榖多。至孝昭时,流民稍还,田野垦辟,颇有蓄积。

石林叶氏曰:"世多言耕用牛始汉赵过,以为《易》'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牛马之用盖同,初不以耕也。故华山、桃林之事,武王以休兵并言,而《周官》,凡农政无有及牛者。此理未必然。孔子弟子冉伯牛、司马牛皆名'耕',若非用於耕,则何取於牛乎?《汉书 赵过传》但云:'亩五顷用耦耕,二牛三人。其後民或苦少牛,平都令光乃教过以人挽犁。'由是言之,盖古耕而不犁,後世变为犁法。耦用人,犁用牛,过特为之增损其数耳,非用牛自过始也。耦与犁皆耕事,故通言之。孔子言'犁牛之子傕且角',则孔子时固己用犁,此二氏所以为字也。"

昭帝始元元年,诏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始元六年,令民得以律占租

元凤二年,令三辅、太常、郡得以菽粟当赋。

宣帝本始元年,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租税勿收。

三年,诏郡国伤旱甚者,民毋出租赋。

四年,诏被地震伤坏甚者,勿收租赋。

元康二年,诏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神爵元年,上行幸甘泉、河东,行所过毋出田租。

甘露二年,凤凰集新蔡,毋出今年租。

元帝初元元年,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

二年,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毋出租赋。

永光元年,幸甘泉,所过毋出租赋。

成帝建始元年,郡国被灾什四以上,毋收田租。

鸿嘉四年,郡国被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三万,勿收租赋。

孝成帝时,张禹占郑、白之渠四百馀顷,他人兼并者类此,而人弥困。孝哀即位,师丹建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皇帝承周、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钜万,而贫弱逾困。盖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所以可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无过三十顷。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後,遂寝不行。

哀帝即位,令水所伤县邑,及他国郡灾害什四以上,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

平帝元始二年,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收租税。

汉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陵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汉极盛矣。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设井田,则国给人富,而颂声作。秦为无道,坏圣制,废井田,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而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富者骄而为邪,贫者穷而为奸,俱陷於辜,刑用不错。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满一井者,分馀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謷謷然,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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