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七监地,馀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枯寒,从枢密副使邵亢请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屡言丰岁所入亦不偿费,诏沿边屯田,不以水陆,悉募民租佃,罢屯田务,收其兵为州厢军。
五年,知延州赵善卨乞根括閑田及募弓箭手,詔如其請行之。
卨上議曰今陜西虽有旷土,而未尝耕垦,屯戍不撤,而远方有输纳之勤。愿募民耕闲田。"经略安抚使郭逵言:"今怀宁寨新得地百里,已募弓箭手,无闲田可耕。"遂括得地万五千馀顷,募蕃汉兵几五千为八指挥。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每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点秦凤刑狱郑民宪兴营田,奏辟官属,以集其事。
七年,章惇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元丰二年,以所收不及额,罢之。
九年,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权点厢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给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孰为优劣,以行赏罚。"六月,郑民宪言:逃走弓箭手并营田地土,作多方设法,召人请佃。今来认租课,乞许就近於本城寨送纳,特与蠲免支移、折变。"从之。
知河州鲜于师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顷为屯田。从之。
枢密使吴充言:"实边之策,惟屯田为利。近闻鲜于师中建请,朝廷以计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试治百顷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诚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为助法,公田似有可为。且以熙河四州较之,无虑一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收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万。官无营屯、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损,省转输,平籴价,凡六便。"诏议其事。议者谓弓箭手皆新招,重以岁连不善,若使之自备功力耕佃,恐人心动摇,宜俟稍稔推行。
元丰元年,诏经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期半岁,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及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寨堡见缺农作厢军,乞许於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从之。
八年,枢密院上河东经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种木瓜原地,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榖近九千石,糗粮近五万斤,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强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榖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赐约束。"诏谕吕惠卿毋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耕新疆於木瓜原等处五百馀顷,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至是,乃诏戒之。
元祐元年,永兴军民庶进状言:"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馀顷,久输二税。熙宁五年,本县抑令退为牧地。"诏提刑司审定以奏,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亦具以闻。提刑司乞与免纳租钱,给种如故。
大观二年,陕西转运副使孙琦言:"西宁、湟、廊三州良田沃野,并给族部,略无税赋。今进筑之初,宜召诸首领与族长开谕,令量立租课,责期限,并委族长使之催输。"诏童贯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著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阙额人马,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广人兵。"从之。
祖宗时,营田皆置务。何承矩建议於河北欧阳修募弓箭手於河东,陈恕、樊知古招置营田於河东、北,范仲淹大兴屯田於陕西,耿望置屯田襄州,章惇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正以极边两不耕之地,并边多流徙之馀,因地之利,课以耕耘,赡师旅而省转输,此所以为扈边实塞之要务,足国安民之至计也。然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固有异制。咸平中,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熙、丰间,边州营屯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尽之地,复以募民,则兵民参错,固无异也。然前後施行,或以侵占民田为扰,或以差借耨夫为扰,或以诸郡括牛为扰,或以兵民杂耕为扰,又或以诸路厢军不习耕种,不能水土为扰,至於岁之所入,不偿其费,遂又报罢。惟因弓箭手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俾之自备种粮、功力,岁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无廪给之费,民有耕凿之利,若可以为便矣。然弓箭手之招至者,末安其业,而种粮无所仰给,且又责其借力於公田,虑人心易摇,卒莫之行。
绍兴元年,镇抚使、知荆南府解潜奏,措置荆南、归、陕、荆门、公安五州营田。其後军食仰给,省县官之半。
二年,德安、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有逃户归业者收毕给之,过三年者不受理。凡军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险隘,立为堡寨,其弓兵等,半为守御,半为耕种,如遇农时,则就田作,有警则充军用。凡耕种则必少增钱粮,秋收给斛斗犒赏,依锄田客户则例,馀并入官。凡民户所营之田,水田亩赋粳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满二年无欠输,给为永业。兵民各处一方。流民归业渐众,亦置堡寨屯聚。凡屯田事务,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更不别置官吏。当时廷绅因规奏请,相与推广,谓:"一夫受田百亩,古制也。厥今诸荒田甚多,惟恐人力不足,兼肥瘠不同,难以概论,当听人户量力取射。其有阙少牛畜,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拽一犁。凡受田,五人为一甲,别给菜田五亩为庐舍、稻场。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以岁课多少为殿最。"下诸镇推行之。又诏江东、西宣抚使韩世忠措置建康营田。又诏湖北、浙西、江西屯营田,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屯田郎中樊宾言:"荆湖、江南与两浙膏腴之田弥亘数千里,无人可耕,则地有遗利;中原士民扶携南渡,几千万人,则人有馀力。今若使流寓失业之人,尽田荒闲不耕之田,则地无遗利,人无遗力,可以资中兴。"
六年,右仆射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募民承佃。命措置官樊宾、王弗行之。寻命五大将刘光世、韩世忠、张俊、岳飞、吴玠及江、淮、荆、襄、利路帅悉领营田使。江淮营田置司建康,岁中收榖三十万有奇。
八年,监中岳李偒言:"营田之官或抑配豪户,或强科保正,田瘠难耕,多收子利。"张浚亦觉其扰,请罢司,以监司兼领。於是诏帅臣兼领营田,内见带营田使名者即仍旧。
诏奖谕川陕宣抚吴玠治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约收二十五万石,补助军粮,以省馈饷。
十六年,定江淮、湖北营田,以绍兴七年至十三年所收数内取三年最多数,内取一年酌中为额,县官奉行有方,无词诉抑勒处,分三等定赏罚。
隆兴元年,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害,非田之不可耕也,无耕田之民也。官司虑其功之不就,不免课之游民;游民不足,不免抑勒百姓,舍已熟田,耕官生田。私田既荒,赋税犹在。或远数百里追夺以来,或名双丁,役其强壮,占百姓之田以为官田,夺民种之榖以为官榖,老稚无养,一方骚然。有司知其不便,申言於朝,罢之诚是也。然臣窃谓自去岁以来,置耕牛,置农器,修长、水二渠,费已十馀万,其间岂无已垦辟之地?岂无庐舍场圃尚可卒业?一旦举而弃之,必为势家所占,则是捐十万缗於无用之地,而荆襄之田终不可耕也。臣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给之食,以半岁为期,今逾期矣。官不能给,则老弱饥饿者转而他之,殊失斯民向化之心,兼亦有伤国体。臣愚以为荆襄之田尚有可承之规,与其弃之,孰若使归正之民就耕,非惟可免流离,庶使中原之民知朝廷有以处我,率皆襁负而至。异日垦辟既广,田畴既成,然後取其馀者而输之官,实为两便。"诏除见耕种人依旧外,馀令虞允文同王珏疾速措置。
扬州、兴元府、阶、成、岷、凤等处屯田,後皆以所得不偿所费,罢之。
议者皆曰:"汉赵充国、魏枣祗屯田皆卓有成效。"不知充国以方隆之汉,敝垂尽之先零;枣祗以未裂之中原,营於无虞之许下,其为之也暇,且无有害其成者。今禾黍未登场,而驰突蹂践,有不可必,苟严其备,有以限戎马之来,则沿边莽堰,莫非可耕之地矣。
○官田
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又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朱子集注》:"当时助法尽废,典籍不存,惟有此诗可见周亦用助,故引之也。"
《月令》:孟春之月,天子乃择元辰,亲载耒耜,措之於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反执爵於大寝,三公、九卿、诸侯、大夫皆御,命曰"劳酒"。
《周礼》:甸师掌率其属而耕耨王籍,以时入之。
宣王即位,不籍千亩。
虢文公谏曰:"不可。夫民之大事在农。古者,太史顺时〈瓜见〉土,阳瘅愤盈,土气震发,农祥晨正,日月底於天庙,土乃脉发。先时九日,太史告稷曰:'自今至於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榖乃不殖。'稷以告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曰:'距今九日,土其俱动,王其祗祓,监农不易。'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百吏、庶民,司空除坛於籍,命农大夫咸戒农用。先时五日,瞽告有协风至,王即斋宫,百官御事,各即其斋三日。王乃淳濯飨醴,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行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垡,班三之,庶民终於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膳宰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是日也,瞽师、音官以风土。廪於籍东南,锺而藏之,而时布之於农。稷则遍戒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空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耨获亦如之。'民用莫不震动,恪恭於农,修其疆畔,日服其鎛,不解於时,财用不乏,民用和同。是时也,王事惟农是务,无有求利其官,以干农功。三时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利於民矣,则享祀时至而布施优裕也。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绪而弃其大功,匮神乏祀而困民财,将何以求福用民?"王不听。
汉高祖二年,故秦苑囿园池,令民得之。
文帝二年,诏曰:"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
贾谊说上曰:"一夫不耕,或受其饥。今背本而趋末,生之者甚少,而糜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蹙!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手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其所矣。"上感谊言,乃开籍田。
十三年,诏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
景帝後二年,亲籍田。
武帝元年,罢苑马,以赐贫民。
征和四年,上耕於钜定。
昭帝始元元年,上耕於钩盾弄田
六年,上耕於上林。
元凤二年,罢中牟苑,赋贫民。
宣帝地节元年,假郡国贫民田。
三年,诏:"池籞未御幸者,假与贫民。又令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省苑民,以振困乏。
二年,诏罢水衡禁苑、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五年,罢北假田官
永光元年,令民各务农亩,无田者假之。
哀帝建平元年,太皇太后诏:"外家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
《後汉 礼仪志》:正月始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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