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七 田赋考七

作者: 马端临12,547】字 目 录

手或屯田之类,悉应存留;凡市易抵当、折纳、籍没,常平户绝、天荒、省庄、沙田、退滩、荻场、圩田之类,并应出卖。"又奏:"仿熙宁制,所委官一年内卖及七分,与转一官,馀以次减磨勘;不登五分,加奏劾。"诏从之。

八月,诏:"乃者,有司建明尽鬻系官田宅,苟目前之利,废久长之策。其总领措置官并罢,已卖田宅给还元直,仍拘入官。如舍屋已经改更,但课亏租额者,与免仍旧修盖。官田已尝为墓,据合用亩步约价者,与免迁移。"

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县取民间田契根磨,如田今属甲,则从甲而索乙契;乙契既在,又索丙契,展转推求,至无契可证,则量地所在,增立官租。一说谓按民契券而以乐尺打量,其赢则拘入官,而创立租课。

初,因中官杨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为稻田者,置务掌之,号稻田务。复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逾大河,民田有逾初券亩步者,辄使输公田钱。政和末,又置营缮所,亦为公田。久之,後苑、营缮所公田皆并於城西所,尽山东、河朔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举入焉,皆内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万四千三百馀顷。农亩困败,但能输公田钱,而正税不复有输。後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彦主之。靖康初,诛彦。

宣和元年,提举水利农田所奏:"浙西平江诸州积水减退,欲委官分诣乡村检视露出田土,惟人户见业已纳省税不括外,其馀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悉标记置籍,召人请射种植,视乡例拘纳租课,桩充御前钱物,专一应奉御前支用,置局提举。如造谤惑众沮害之人,罪徒。"从之。

三年,诏:"方量根括到田土租税课利内,特与减一半。"十月,尚书省言:"诸路学田并西南外宗室财用司田产,元所给佃租课太轻,不足於用。"诏许添立实封入状,添立租课,剗佃一次,如佃人愿从添数,亦仍给佃。

高宗建炎元年,从江南经制使翁彦国言,拘籍蔡京、王黼等庄田,令佃户就种,岁减租课二分。

三年,令:"应天下系官田,令有司依乡例纽纳佃租,期以半月,许民自陈输租额,过期依见行条法。"

绍兴元年,诏尽鬻诸路官田。命各路宪臣总领措置。

时以军兴,用度不足,又先时知永嘉县霍蠡言:"温州四县没官田,势家诡名请佃,岁责保正长代输,公私病之。"乃诏并召人鬻。五年,又诏:见佃人愿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钱三之二。

十二年,户部言:"诸路常平司未卖田,令见佃人添租三分,不愿者勒令离业,召人佃。"

知邵州吕稽仲言:"湖南、广西闲田甚多,若轻租召佃,收其所输,籴其赢馀,可宽州县。"诏户部措置。

刘夔为福州帅,贸易僧寺田以取资。至张守帅闽,始议存留上等四十馀刹,以待高僧外,悉令民实封请买。岁入七八万缗,以助军衣,馀宽百姓杂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户部侍郎韩仲通言:"蜀地狭人稠,而京西、淮南系官膏腴之田尚众,乞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并边免十年租,次边半之,满三年充己业。"从之。

户部言:"诸路卖官田钱,乞以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今诸买官田者,免纳税契钱,又免和买二年,免物力三年至十年。已给卖後,不许执邻取赎。旧六十日输钱不足者,钱没官,别召买,今倍其日。"皆从之。

二十九年,户部提领官田所言:"应官户、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其浙西营田及馀路营田、官庄田、屯田并住卖。"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申严赏罚。县卖十万缗、州二十万缗,守令各进一秩,馀以次减磨勘,最稽迟者贬秩。荆南提刑彭合入对,言州县卖官田之害,望减价,无抑勒。户部以减价为难,但令勿抑勒而已。

谏议大夫何溥言:"比议臣欲优恤见佃者,令减价二分承买,而复谓其低价买、增价卖,或借钱收买、增价准折,许人告即拘没。夫始怜其失业而为之减价,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供省苗三斗三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今若出卖,便为私田,止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甿之间,人户凋疏,弥望皆黄茅、白苇。民间膏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万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榖既平,钱货艰得,亩直不过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乎?若谓命令已行,难於寝罢,乞宽之一年,听民情愿,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於文移,监司、州郡疲於出卖。上下督责,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未竟也。盖买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後,率先投状,至於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价,轻重不均,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宁宗开禧三年冬,韩侂胄既诛,复与虏讲解。明年,改元嘉定,始用廷臣言,置安边所,命户部侍郎沈诜等条画来上,凡侂胄与其他权倖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初,以御史提其纲,继委之版曹或都司、寺、监官,其後又俾畿漕领之。诸路岁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两浙、江东西、淮东西、福建皆有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虏好既绝,军需边用每於此乎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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