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对策
经济学研究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需要,这里所说的资源既包括自然资源,也包括人力,资金以及一切产品。现代经济学的一个最重要的成就,就是用严密的逻辑方法,证明了平等竞争的市场,即按自愿原则,在信息(特别指价格)充分传播条件下的交换,虽然参与各方追求的仅是自身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但却可导致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在整个过程中用不着政府吃力不讨好地直接干预市场。政府的职责仅是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中的纠纷。当然政府还要按公平统一的税率征税,用以支付公众需要的公路、治安、消防等公共服务的成本。
按上述经济学的理论结论来指导经济政策并取得成功的或者违背这一结论导致失败的,在当今世界各国中都不乏其例。但这个结论暗含着一些重要的前提,例如平等自愿的交换原则意味着在市场中不存在任何享有特权的参与者;维持市场秩序的政府是廉洁、公正、高效的,因而享有权威地位;参与市场的各方绝大多数都自觉地遵守市场秩序,并进而发展成为某种市场文化,因而不需要一个过于庞大的政府来处理纠纷;当然,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所有的交换最终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甲方所有物与乙方的所有物相交换。如果物的所有权不明确,一切表面上认真的交换实质上都是佯伪的。然而,环境资源的有效和合理地利用,却不能依赖市场法则,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的所有权无法界定。设想如果每个人所享受的环境,清洁的水、灿烂的阳光、新鲜的空气、花团锦簇的风景等等,可以像自己的住房一样成为不容别人侵犯的所有物,则环境也就可以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和劳务进行交换;则环境会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被有效地分配和使用。当人感到需要改善其环境享受时,可以在他货币收入的约束范围内,减少其他商品的享受,增加环境享受。而且也会有人生产出“环境商品”,拿去市场上和别人交换。和别种商品一样,通过价格的作用,也会有供应和需求的均衡。可惜环境的所有权不能界定,保护环境的人和污染环境的人呼吸同样的空气,喝同样的水。所以说:“市场不能解决环境问题。”
市场不能解决环境问题,然而环境问题却是市场造成的。90%以上的生产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污染。可以说,污染是生产的副产品,此种副产品非但不能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价值,反而成为累赘,实际上是社会的负价值。生产者为社会生产有用的产品,当他拿到市场上去时社会以相应的价值回报给他,即他能售得价值。但他同时生产出来的具有负价值的副产品,损害了每个人的环境,由于环境的所有权无法界定,无人能向他索取赔偿,除非所有的受害人联合起来行动。此时就需要政府的作用。政府代表全社会的利益,向生产负价值的企业索取副产品的负价值。在经济学中这种做法称为“内化”,意思是将企业之外的社会损害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本。企业生产的这种副产品越多,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越大,则企业的成本越高。企业要降低成本,不但要节约原材料,劳动,资金,还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对于一个在市场中追求自身利益的企业来讲,是一种有力的制约。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70年代初开始大范围地治理环境时,并没有这种经济学“内化”的考虑。当时的形势是污染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政府代表社会的利益,从医学的生物学的角度出发,制定各项环境标准,勒令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否则处以罚款甚至停业。这是一种行政措施。行政措施之不同于经济措施,主要有三点,一是行政措施的严厉程度与污染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无关,它不代表社会成本,而只是从如何令企业就范考虑。二是行政措施不容企业选择,超标准排放污染的企业罚了款并未了事,它还必须继续设法减少污染排放,直到达到标准为止。经济措施则给企业以选择,企业可以自己花钱改变工艺减少污染排放,也可以选择向政府缴纳污染所引起的社会成本。由于可以权衡选择,总体上社会能以较低的成本处理污染问题。正像其他产品一样,当它的成本太高时,消费者会拒绝或减少消费;否则消费者愿意消费,生产者也能从价款中回收其成本。第三点区别是生产者受行政措施制约时他完全是被动的,而在经济措施的范围内,他出于关心自己的利益,却会主动行动。显然,经济措施优于行政措施。所以到了80年代中期,各国先后改变了环境治理的政策,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世界各国的经济学家把眼光投向经济上最有效的环境政策设计。
目前比较通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包括下列五种。
(1)生产污染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论是液体、气体、固体、噪声,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排放时,都必须缴费。此费不同于罚款,而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也就是污染的社会成本。从原则上看,收费的多少应使受害人接受补偿后感到并不吃亏。也没有占上便宜;或者说,他感到没有污染和有污染而接受补偿两种情况是没有区别的。这是一个主观判断,而且没有办法被客观地观察到。实际上,一般可以界定所有权的商品的定价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则,不同的是一般商品消费者愿意出的价格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