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存在着巨大的节能潜力。
2.是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吗?
能源政策的重点是开发还是节约,不是可以随意决定的,应建立在能源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如果能源生产并不少,问题在于使用的浪费,则政策重点应放在节约上;如果使用中已经避免了浪费,则重点应放在开发上。根据上面的分析,我认为我国能源政策的重点就该是节约,而不是开发。然而我国近两个五年计划中提出的方针是开发与节约并重。
更令人遗憾的是这个并重的方针,在执行中变成了以开发为主。这是我国多年来管理国民经济传统思想的继续:一样东西短缺的对策就是增加生产,很少从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浪费上去想办法。“七五”期间全民所有制能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亿元,其中绝大部分直接间接用于开发。同期安排的节能技改资金为46.5亿元,再加上节能基建投资114亿元,合计才160.5亿元。当然节能投资很难统计周全,不少企业有助于节能的小改小革并未包含在以上的统计内,但是3000亿与160.5亿元的巨大差距应该可以说明并重的方针并未认真贯彻,事实上,俯拾即是的节能机会我们往往视而不见,浪费惯了就不再觉得是浪费。以建筑物节能为例,北京冬季的气温和伦敦、柏林、波士顿、慕尼黑等地差不多,但北京建筑物很少采用双层玻璃窗,上述城市则普遍采用双层玻璃窗。我国的照明,低效白炽灯仍占大部分,国外白炽灯几乎已被淘汰。老旧低效的汽车、锅炉、土法炼焦等国外早已绝迹,我国还相当普遍。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当然与资金不足有关,因为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开发。
节约一吨能源所花的代价低于开发一吨能源的代价,则节能的经济效果比开发好。更重要的是,节能还有一系列开发所不可能具备的优点。第一,节省了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第二,有利于调整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缓和原材料的紧张状况,充分利用现在开工不足的加工工业的生产能力;第三,节能见效快,而煤矿,油井,水电站建设都要好几年,远水难解近渴;第四,节能可以缓和铁路运输紧张的困境,而开发将使其进一步恶化;第五,节能对环境有利,开发将增加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由于这些附加的好处,节能的代价即使稍高于开发,仍可能比开发有利。这也是应将能源政策重点放在节约上的理由之一。
3.要不要节能法?
浪费能源是多年来的老问题,于是有的同志提出用法律手段来保证节能。可是我们应该节约的资源不仅是能源,粮食也存在着严重的浪费,难道节粮不比节能更重要吗。如果各种资源的节约都要立法,那就要制订几十乃至几百个法律。这不是解决资源有效利用的正确途径。经济学原理最主要的一条结论,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可以保证各种资源的高效利用,所以解决浪费问题的正确办法是用法律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转规则,而不是通过法律去干预市场,规定什么产品可以生产,什么不许多生产等等。法律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在市场上选择的权利。为了实施这一权利,其相应的义务是尊重别人所作的选择。
之所以造成能源的浪费,基本原因在于市场没有很好建立起来,特别是价格的扭曲和经济活动中权、责、利关系的错位。纠正这些问题正是我们经济改革的任务之一。十年改革取得相当成功的原因是逐步调整了价格,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但做得还不够,应该顺着这一思路建立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健全的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谁节约了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得到报酬。现在能源价格太低,节约的报酬太低。而且节约了能源,报酬却可能给了别人。所以解决了价格和权责利关系问题,节能的问题自然就跟着解决了。
有的同志并不否认市场具有优化资源利用的功能,但担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能很快完成,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借用法律手段督促能源的合理使用。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然而,用法律手段代替经济政策,会产生始料所不及的副作用。其原因是制订法律的人自己也不能判定如何用能才算“合理”,以及什么样的用能算是“浪费”。因而在法律文件中只笼统地提“浪费”、“合理使用”等等,同时却要求制订“合理用能标准”,法律本身存在着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必然引起实施中的混乱,实际上不合理的用能可能被曲解为必要的,而已经杜绝浪费的用能却被认为不合理。
诚然,如果能制订出合理用能的标准,前面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然而这却是不可能的。整天开行的出租汽车的用能效率显然和难得出动一次的救火车的效率要求不同;要求节约场地快装快卸的移动式电站锅炉,和大型火电站锅炉的效率也有不同要求;同为移动式电站,在西藏使用要求效率高,因为燃料是从几千公里以外运去的,如果在山西大同使用,当地煤价很低,效率就显得不太重要。诸如此类的情况,使得我们根本没有办法定出一个用能的统一标准。而且,节能实际上是用其他资源来替代能源。因此,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是给出各种资源的正确价格,让用户选择各种技术和工艺的最优组合。换句话说,就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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