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诊遵经 - 卷上

作者: 汪宏24,164】字 目 录

定之气色。斯有病即有证。有证即有定矣。由是化而裁之。推而行之。则夫主病之条目。增之可也。删之可也。因而损益之。亦无不可也。虽然。病之有色。病之已形者也。色之有象。

色之已见者也。已形已见者。可以言定。未形未见者。不可以言定。况有已定而难于形容。未定而难于拟议者。是以提纲易详。而条目难尽也。高明之家。读书而精究其意义。临症而熟察其情形。其所得于观感之间。语言之外者。抑又深于此矣。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余着是书。上卷推而言之。故不厌其详。下卷约而言之。故不嫌其简。然详者当约之以求简。简者当推之以求详。若读一句只一句。读一篇只一篇。则详者近穿凿。简者近缺略矣。其自五官以下。条目亦从简者。盖提纲已挈其要领。而条目之见于古书者。皆医所必读。医所必阅。缺之于此。欲其求之于彼也。至若所引圣经贤传。或断章取义。或互文见意。以为辞不颠倒。则义有不显。理不合参。则意有不达。原欲人因是明经。非欲人以是荒经。譬之作文题目。拆开意义自见。不比注解经传。句不可移。字不可减。且经传具在。或不以是为罪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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