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踪寄语:第三集 - 九二 苏联的工会

作者: 邹韬奋2,653】字 目 录

经理部规定“集体合同”,并监督这种合同的切实履行。这种合同内容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经理部和工厂委员会的关系等等。这合同对雇主和工会两方都加有相当的责任。两方都须注意生产所受到的影响,因为在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之下,工人生活标准的提高,终究还是要靠生产的进步。所以工会负有两层责任:一方面要使“集体合同”切实执行,一方面也要努力协助生产力的增进和成本的减低。因此他们觉得劳工纪律有增强的必要,而且须教导工人,使明白这种纪律的增强是能引到生活标准的改善。工厂委员会便负有责任使工人服从工厂的规则,工作认真、爱护工具,使出品的质地优良,原料运用经济等等。

此外工会不但藉工厂委员会在各厂中努力进行关于工人卫生(例如工人住宅、医院、休养院或疗养院、托儿所等等的支配,以及厂中的卫生和卫护的设备等等),工人文化(例如研究班、学校、俱乐部、图书室、戏剧、电影、演讲、音乐、旅行、运动等等的组织),并且还逐渐由城市推广到乡村去,一九三○年农业工人工会即有两百万人,其中有四十万人是国营农场的雇工。这工会对农村工人的扫除“文盲”运动,有过特殊的努力和贡献。

归工会主持的不但有工农的机关,还有不少合作社的事业。苏联法律规定,凡政府机关对于工会的工作有尽量协助的责任,尤其是关于房屋、运输、邮电等等;这便是可以减轻租金、运输费,以及其他的优待,使工会的办公费可因之减少,把经费多用于会员的身上。

工会的事业范围如此之广,而其权力也不小。无论政府的任何机关,凡有关于劳工的法令、问题、或计划,都须先和工会商量研究。在劳工人民委员部(等于各国内阁的一部)未合并于工会以前,部长须经各工会的联邦大会选任,各邦的劳工部长也由各邦的工会会议选任,此种决议,政府有绝对接受的责任。现在中央和各邦的劳工部裁撤,把职务交给工会,更由间接的指挥进而作直接的管理了。这样合并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各业发达,“社会保险”和“工人卫护”的工作日繁一日,需要劳动大众自己来参加。工会在工作上主要的骨干是靠着会员中有许多“活动工人”或“活动分子”(activist)来参加工厂委员会,附属委员会,“代表”,“社会视察员”等等;动辄可以动员数万人,这由劳动大众主动的力量是非常伟大的。

(一九三五,二,十二,上午。伦敦。)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下一页 末页 共2页/4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