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为全体社员谋福利的种种建设,一天一天地增加。据说在莫斯科有两个这样的公社。
公社办公处的主任和几组的主席,还请我们去开了一个谈话会,报告工作的大概情形,据说该社有四大原则:(1)劳动,人人须有一种工作做;(2)教育,人人须学习,就自己已有的程度再向前研究;(3)文化,设有种种俱乐部,注重有益文化的娱乐;(4)自治,成立自治的机关,共同执行公意所定的社规。最有趣的是当谈话的时候,主席指给我们看:坐在这边的这位委员会主席从前是做过贼伯伯的;坐在那边的那位某厂经理从前是做过扒手的。被指出非但不以为忤,而且欣然觉得好笑。我们随着主席的手指而注目的人,也都欣然觉得好笑。
我们不要以为这类的组织不过是什么“新村”——在别国乌托邦社会主义者也曾有“新村”或“新居留区”(newsettlement)的运动——却是在新社会的大制度下的“使罪犯重新做好人”的一种组织。换句话说,以上所谈的这个公社,不过是苏联待遇罪犯的全部工作中的一部分。
到苏联考察的人们,对于他们的处置罪犯的方法——这是指不涉他们认为反革命或破坏社会财产的罪犯——也觉得是一件很有意义的革新工作,认为“有许多方面是在全世界中最人道的、最科学的、最有良效的。”(引号中语见于到我国演讲过的艾迪博士所著的“Russia To-Day”1934,虽则这书含有宗教的和小资产阶级的偏见。)他们处置罪犯的制度,目的不在惩罚或报复;最重要的目的是要把犯人救出来,使能重新做好人,不是替社会除去这个人,是替社会救回这个人;其次的目的乃在犯人还在试验期内,保障社会,使社会勿受到他的牵累。因此已逐渐用下列的种种组织来代替监牢:改造罪犯的新村(本文所述的便是一例)、农场、农业工作营、精神病医院、试验室,以及分期扣除一部分工资等等的办法。这种制度,并不养成怀恨社会的以犯罪为业的人(所谓“professional criminal”);却在努力创造新人。
我在上面所谈的那个新村的情形:听说即一般监狱在苏联已没有监狱这名称,只有所谓“益斯普拉夫东尼”(isporavdoni),意思是“挽救院”(house of redemption),也有类似的情形。英国拉斯基教授(Harold J. Laski)游俄后,在他最近所著的《苏俄的法律和正谊》 曾说起:“我遇着几个犯人,他们在工作余暇,都在大学里上课。他们由监狱到大学,由大学回到监狱,并没有人监视着,不怕他们逃走。我还遇着两个人,他们仍在依着裁判坐监,还未满期,但同时却在莫斯科大学里修得了两种资格,一个是律师,一个是化学工程师。”(见该书第廿八页。)
他们认为犯罪的可能原因不外三种:一是无知,二是经济的压迫,三是身体上或神经上的缺憾。他们努力用教育来消灭无知;努力造成人人有业的环境,并为人人逐渐增加适当的工资(根本当然是在生产工具的社会化);至于第三种的缺憾,则利用科学的测验,分别处置。
(一九三五,三,四,上午。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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