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修类稿 - 卷十四 國事類

作者: 郎锳4,007】字 目 录

本朝科場

本朝科場。自洪武三年第一場經義一篇。限五百字。四書義一篇。限三百字。第二場禮樂論。限三百字。逮至第三場。時務策一道。務直述。不尚文藻。一千字以上。三場之後。騎。觀其馳驟便捷。射。觀其中數多寡。書。觀其筆畫端楷。律。觀其講解詳審。此鄉試、會試之式也。殿試亦止策一篇。卻是時務。其時取士。各省四十名。廣西二十名。南直隸一百名。不知何年定以今格。然而刊試錄亦尚與今不同。前後序文有三四篇者。經義一題。或刊二文者。永樂十年。錄有減場五篇者。亦中魁選。又殿試一二甲選部屬。三甲選縣佐。今則皆異於前矣。

初起義兵功臣

《續綱目》所載。從我太祖初起義兵渡江者十人。中山王徐達、鄭國公馮國用、平章政事邵榮、信國公湯和、鄂國公常遇春、衞國公鄧愈、長興侯耿君用、楚國公廖永安、文臣太師李善長、參議毛廣。方渡江而附者一人。虢國公俞通海。外甥一人。曹國公李文忠。義子一人。西平侯沐英。

太廟配享功臣

中山王徐達、開平王常遇春、岐陽王李文忠、寧和王鄧愈、東甌王湯和、黔寧王沐英。右六公。洪武初追封賜諡。虢國公俞通海、蔡國公張德勝、越國公胡大海、梁國公趙德勝、泗國公耿再成、永義侯桑世傑。右六公。洪武末復追封賜諡。皆配享太祖者也。河間王張玉、東平王朱能、寧國公王真、少師姚廣孝、已上四公。永樂初追封賜諡。皆配享成祖者也。

土地

太祖常微行。遇一監生。同飲於酒家。奈坐已滿。回觀惟有土神之几。太祖遂移神於地曰。且讓我。因對飲。問生曰。何處人。生曰。重慶。帝因出對曰。千里為重。重水重山重慶府。生對。一人成大。大邦大國大明君。帝甚喜。散後。酒主復移土神上坐。是夜夢神曰。皇帝命我不可上坐。方疑之。則聞朝廷召昨日飲酒監生與官矣。然後知太祖焉。故今天下土地。多坐於下。

南北卷

國初會試。多中南人。故名臣多出南人。觀建文死節之士可知矣。《餘冬序錄》以為洪武元年定南、北、中三色卷以取士。恐不然也。予見《三朝聖諭錄》載。仁宗時。楊文貞公奏分南北卷。及蹇義等議定各處額數。議上。宮車宴駕。宣宗行之。

南都二墓

京師城中不許有墓。雖古者發之。太祖一日微行。至朝天宮前。見一婦人大笑。問。何為也。曰。吾夫為國死。為忠臣。吾子為父死。為孝子。天下婦人好夫好子。無出我右。故笑之。太祖曰。汝夫在何所。婦人以手指之。此去數十步。遂不見。明日。太祖命有司往視之。惟草木森翳而已。掘地數尺。有誌。乃晉卞壼之墓。遂命掩之。孝陵城西門內。有吳孫權墓。築城者奏欲去之。詔曰。孫權亦好漢子。留為門主。遂止。

黃(王□)??

憲宗皇帝在東宮。景皇帝有子曰見濟。奸臣黃(王□)具奏。請立為皇太子。上大悅。命禮部會多官議。學士陳循力主之。將復本署名。吏部尚書王翱有難色。不得已。亦署本。上如所請。於是出憲宗就沂邸。大臣皆進官受賞。翱得所賜元寶。頓足嘆曰。此朝廷何等大事。乃出一蠻夷也。 吾儔愧死也。 時景泰二年五月八日之事。英宗復辟。憲宗復正位東宮。(王□)已死。發棺梟首。 夫景皇帝病不可起。奏請早建元良。後又請復東宮。即憲宗也。故程學士敏政序文云。少保嘗奏立之。《文刺史漫抄》亦曰。後憲宗見有請立章疏。遂復于官。并官其子。但以易太子、錮南宮為于公之罪。理宜誅之。殊不知易太子乃黃(王□)之發。眾官迫於景帝。而何文淵首出天佑下民作之君、父有天下傳之子之詔語。于公亦難於言矣。南宮之錮。又豈當時不出於帝。出於少保。況英宗未回時。亦自言得回處閒足矣。既回。而揖遜讓位久之。然後英宗退處南宮。豈國有二君理耶。又曰。當時實欲迎襄王。殊不觀迎襄之意。自是王文。 又曰。于之死。非徐害之。不觀英宗猶豫良久曰。于謙曾有功。眾相顧未對。有貞前曰。若不置謙等於死地。今日之事為無名。則此一言而公遂遇害。果非徐耶。又曰。迎復出自張石夫。文刺史亦蘇人也。何不見《蘇林小記》耶。嗚呼。私心一萌。欲掩人過。遂致顛倒是非。使天下彰彰者。猶將隻手掩護。多見其不知量也。予著黃(王□)之事。并辯《漫抄》亂言。黃乃廣西思明府土官之弟。都指揮使也。因坐死罪。故為此舉。遂得釋復官。

石亨姦黨

英宗皇帝光復寶位。改元天順。武清侯石亨等誣大學士王文、大司馬于謙等迎代之罪。都給事中王鎮等亦皆吠形。至有誓不同朝之語。而精功不傳。余得其彈文。備錄於冊。所以著小人同惡之罪。亦若《道命錄》之傳也。刑科等科都給事中王鎮等謹奏。為奸臣謀為不軌等事。嘗謂背主負恩者。人臣之首惡。大逆不道者。王法所必誅。猶典甚明。常刑罔赦。切照犯人王文、于謙。俱以小人濫膺重任。一以不學無術之庸才而司台輔。貌實陋而心實險。一以舞文弄法之小智而與兵權。言實清而行實濁。不思保乂王家。卻乃肆為奸宄。交結權宦。挾天子以令羣臣。樹立黨私。引兇邪以充庶位。內則太監王誠、舒良、張永、王勤等為之腹心。外則內閤陳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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