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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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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98 |
195,602 |
作者简介
《台湾私法人事编》的作者简介正在补充中...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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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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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法人事编第一章人第二章亲族第三章婚姻第四章亲子第五章托孤第六章相续第一章人第一节 生死第二节 品性第三节 姓名第四节 户籍第一节生死第一款 出生第二款 死亡第一款出生(无)第二款死亡第一 丧仪第二 禁例第三 停柩之沿革及禁令第四 墓志铭式第五 家祭第六 庙制第一丧仪(一)官员之丧礼(1)初终有疾居正寝(女居内寝),疾革,遗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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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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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案以上三条发遣者,俱系官犯,约束较易,且可以备差委,似应仍旧例遵行。一、新疆各城驻札官员、兵丁、跟役内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剺等处;而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谨案此条专为在新疆充当兵丁、跟役者而设,似应仍照旧例遵行。一、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拔者,原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一、移驻拉林,闲散满州,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原例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当差。一、派往各省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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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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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受戒者给度牒,道士、女冠给执照,年逾四十许授徒一人,以牒照相传。若僧未受戒及道有室者不得授徒,牒照止其身,送部汇销。寺观以僧道为庙祝,有远方僧道投止,验无牒照,即报所司讯究;私留者论。妇女人庙游观,庙祝不禁拒者,罪与本人同。僧道不得于市肆诵经托钵,陈说因果,敛聚金钱;违者惩责。游手顽民托名方外,或指称仙佛,谬许前知,以惑民听者,从重治之。若创立无为、白莲、焚番、闻番、混元、龙元、洪阳、圆通、大乘等教,诱致愚民,男女扰杂,击鼓鸣金,迎神赛会者,论如律,步军统领五城司坊及直省守土官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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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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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变例之婚姻第三节 蓄妾第一节正式之婚姻第一 婚仪之规定第二 婚书第三 礼帖第四 有关妆奁字据第五 有关离婚及改嫁字据第六 有关嫁娶字据第一婚仪之规定(一)品官之礼一、议婚:汉官(七品以上)自婚及为子孙主婚,豫访门第清白,女年齿相当者,使媒氏往通言,俟许,男年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服,皆可行(下士庶人同)。二、纳采:诹日,主人具书(书辞随宜,后仿此),谓女为谁氏出,并问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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