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几章讨论了生产性劳务的价格,这些价格和相应的生产劳务一起决定了我们所说的收入或产出的功能分配,即根据资源所发挥的生产功能而进行的分配。然而,从许多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所说的收入的个人分配,即在可识别的收入单位如个人、家庭或居民户之间的分配也很感兴趣。
初次的和最终的个人分配
收入单位之间的初次市场分配不仅由生产劳务的价格所决定,而且还由生产劳务资源的所有权在各收入单位之间的分配所决定:每个单位得到的数量等于它提供到市场上的生产劳务的单位数量乘以该种生产劳务每单位的价格。
初次市场分配由于政府多种多样的税收和补贴所带来的再分配而发生变化,以致最终可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收入的分配可能非常之不同于由市场奠定基础的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之间的区别是极重要的,然而也是复杂的和含混不清的。考虑一块土地,假定它现为x先生“所有”,x先生又将它出租给y先生,而且支付了财产税,此税恰等于他得到的地租的一半,他可以被看作在初次分配中得到了全部地租,尔后又在政府强制执行的再分配中付出此租金的一半。对这个简单的例子换个更令人满意的说法是,政府可以看作是拥有这块土地的一半份额的一个“无声的合伙人”,而x先生拥有另一半份额并充当一个执行合伙人。显然,x先生或其他任何人为了买下这块土地所要支付的总价是他得到的那部分地租的资本价值,而不是全部地租的资本价值。他可以给政府开出缴税单,但是说他“缴”税没有任何经济意义,除非对该士地开征一项完全没有料到的税收时,他恰好是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这一情形下,他将遭受到一项初次的资本损失——一项财产税。
这个例子很简单,但其关键之点适用于所有这类再分配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可以被看作拥有每个超过中等规模的公司48%股权的一个“无声的合伙人”,既然这一部分税前收入被作为公司所得税从这些公司收走了。同理,是谁拥有相当于对个人收入所征个人所得税的那部分人力资源?最初得到这些收入的个人(或更确切地说,是人们把这些收入贷给他,既然在收入来源一环节上的预扣税金使这一过程出现短路)?联邦或州或地方政府?或者,个人更应该被看作先得到全部收入,然后又把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政府服务——例如像司机需要支付的汽油税,这一税收被用于高速公路的维修和建设。
尽管定义有含糊之处,初次分配和最终分配之间的区别还是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实质问题,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几章已经看到。税赋的存在(或政府对资源的部分所有权)改变了执行合伙人管理这些资源用途的动机。税收由此而改变了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资源的供给,同时也更加间接地改变了这些资源的需求及每单位资源的价格(关于这一可能效应的更为复杂的一面将在下一章中再予考虑)。
这里不是详尽讨论这些问题的地方,这些问题传统上都是在财政学中才在“税赋的转移和归宿”这一标题下进行研究的。在这里只需强调一下这方面的区别就够了,即:关于“税收与补贴之前”的收入分配和“税收与补贴之后”的分配之间经常进行的比较的经济理论与简单的计算之间的区别。在没有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初次”分配将非常不同于存在税收和补贴条件下的情况。
除了再分配问题外,在这一领域里流传最广的错误之一是相信人们可以很容易地从功能分配问题走向个人分配问题。据信,工资和薪水是“穷人”的收入;利息、红利、租金以及私人企业的收入是“富人”的收入;从而,任何可以提高工资对其他要素收入的相对水平的事物都将倾向于使收入不那么多种多样,反之则不然。幸运或不幸的是,这一结论由于两个相当不同的理由是错误的。第一,它整个地回避了个人分配的确切含义及与之相联的各种不同含义的这一问题,在个人分配的一种定义下是真实的东西在另一种定义下就不真实了。第二,它大大地过分简化了各种类型收入之间的联系及人们经济地位的问题。
个人分配的含义
在多次努力试图全面分析生产劳务价格的变化对收入的个人规模分配的影响之后,我自己的结论是,要令人信服地做到这一点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诸如某某一个数量会消除或增加收入的多样性或不平等性之类的说法应持保留态度。为了概略地说明这一结论的依据,我将在本节中首先讨论定义个人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关键问题,然后在下一节中大致说明在收入类型方面的一些更广泛的事实,最后考虑两个特殊的例子。
要完成收入的个人分配理论,有三个基本问题必须给予解决:(1)收入单位;(2)收入的定义;以及(3)测量收入所用的时间单位。在每个问题中的选择关键部在于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对劳动市场理解?还是对资本形成可利用资源的理解?或是对生产资源支配权上的差异的理解?抑或是对生活水平差异的理解?
1.收入单位;收入单位应该是个人吗?如果是,是所有的个人吗?所有超过14岁(或其他规定的年龄?)的人?所有可视为劳动力的人?或这些人再加上其他拥有工资以外收入来源的人?
或者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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