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作为专业研究的雇员,若辞了职,将秘密带到另外的公司,要证明该雇员是非法外泄并不容易。1975年,美有一件重要的商业秘密诉讼,是关于一个研究员辞职后,将制造晶的秘密带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后者能在一年内出产同样的晶。法院判了原告胜诉,禁止抄袭的公司出产及将秘密再外泄。但若该雇员将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雇主的公司工作,或新雇主得了晶的秘密后,等几年才从事生产,法院就很难鉴定该雇员犯了非法的行为。
要将发明知识传播而被广泛运用,商业秘密就远不及发明专利。这是因为秘密是难以采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给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费用也就增加了困难。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将所知外泄,那么秘密就去如黄鹤。在我所有的资料中,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要比商业秘密的租用多出10倍。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商业秘密有一个发明专利所没有的害。外人见产品后,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发掘是合法的。这鼓励了外人花费去作研究。知识既已被发明了,鼓励竞争者付出代价去再次“发明”是费。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发明,也不能禁止商业秘密的存在。守秘是人的权利,秘密若能被迫公开,社会就变得无法无天。这其中的含意是极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都不是为针对这些秘密而设的;因为这些法律的广泛牵涉,商业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带保障秘密,这些法律的存在就会有矛盾。
保障商业秘密对研究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将研究过程中的多种结果都申请发明专利,费用就会大得惊人。以合约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极重要的。虽然反对奴隶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这种合约的保障,但在私产的制度里,这些合约是合法的。
关于中最近打算保障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计划,这篇文章提出了三个要点。第一、中目前没有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所以在这方面中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二、很多产品的不同部分是用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双重保障的。租用了发明专利而得不到商业秘密,往往没有多大用。第三、租用商业秘密的交易费用已是甚高,没有法律保障更是难上加难。这些困难,再加上因为缺乏明确的起诉程序,很可能使中对发明知识保障的重要意图胎死腹中。
结论是很明显的。要搞现代化,经济制度就要现代化。要保障发明资产为私有而忽略了其他重要资产的私有保障,矛盾丛生是在所必然的。
198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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