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必须假设天气不变。
然而,正如上文所说,可以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变量)多如天上星,而价格只是其中一种。例如你与老婆吵架,食量下降;风先生说凡是纯蓝天就是你的不吉之日,你深信不疑,一见蓝天,就足不出户,减少了你对计程车的需求。诸如此类的例子,我可以写呀写,写之不尽。
以需求定律而言,你要哪一种其他因素不变?这是不简单的学问。如果你说,除了价格外,所有其他可以影响需求量的因素都不变,就会有这样的问题:所有其他因素不变,价格又怎会变动呢?但如果你说所有其他因素皆可变,那么雨伞的例子就推翻了需求定律。很明显,需求定律是要有准则地选择变与不变的因素的。
作学生时我为“其他不变量”的选择问题花了很长的日子。因为问题重要,而所有书本或文章都说得不够清楚,或过于复杂,又或可从不同的角度看,所以我逼着要发明自己的。我定下来的选择准则是:只要需求定律的验证含意不被事实推翻,其他的不变因素愈少愈好——其他可变量愈多愈好——因为这会增加需求定律解释现象的广泛。
在这个准则下,我认为如下的三项“不变”与“变”的界定是“安全”的——安全者,不被事实推翻也。
(一)凡是直接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皆可变。这包括所有供应变动引起的价格变动的因素了。农业丰收(供应增加,价格下降);政府减少土地供应(楼宇价格上升)。这些因素都是可变的。
(二)凡是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其他因素皆不可变。这包括金钱收入(money income)及所有价格不变或供应不变而需求量也会变的因素了。上文提到的连天大雨与雨伞需求量就是例子。飞机失事天天有,机票售量下降;高行健获诺贝尔文学奖,作品销量上升等等。这类因素(变量)不可变。
(三)价格转变会导致需求量的转变,但价格的转变还可能导致其他因素的转变,而这些“其他因素”可能再影响需求量。这些在“中间”的、间接地影响需求量的因素(变量)皆可变。举一个例,咖啡的价格下降会导致咖啡本身的需求量增加,但同时也会引起糖的需求增加,这后者的增加会导致糖的价格上升,糖的价格上升会导致咖啡的需求减少,而这减少会导致咖啡的需求量减少。在这里,糖的需求与价格是“中间”因素,可变。那是说,咖啡的价格下降导致其需求量增加,是需求定律,而在二者之间的所有可能影响咖啡需求量的其他因素(变量)皆可变。
这第三项重要。我们要让这些“中间”或“间接”因素变动,是因为我们要尽可能不考虑这些变量对需求定律的影响。如果我们要作这些考查,就变得夜长梦多,而若需求定律被事实验证推翻了,我们总可以这些“中间”因素为藉口,挽救该定律,也因而使该定律失却了大部分的解释能力。
这第三项可以倒转过来,以需求量的变动导致价格变动来看,而这二者之间的其他变量(因素)皆可变。但这是重复了第三项。第三项是以价格为独立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需求量为依变量(dependent variable)。倒转过来是以需求量为独立变量,价格为依变量。不倒转或倒转的分析效果相同。二者选其一,我选前者:价格为独立变量。马歇尔是选后者的。
我认为最精彩的关于需求定律的“其他不变量”(ceteris paribus)的分析,是佛利民的《价格理论》(price theory)一书内关于需求理论那一章。但佛老的分析过于复杂,不用方程式不容易说清楚。上文所说的我自己的“发明”,是受到佛老的启发的,虽然大家角度不同,表面看来全不一样,但大家的理论含意大致相同,可谓英雄所见略同矣。
(《经济解释》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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