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反腐败的预防性措施

作者:【经济类】 【9,519】字 目 录

含在大多数宪法的基本权利章节中。例如,美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决定:“会不应该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者媒的自由……”许多家要么通过他们各自的宪法,要么通过特别的立法——已经对媒独立的观念的重要作用取得了一致。

并不是所有的宪法都用一个独立的章节描述媒的作用。例如,在印度,媒的自由是作为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没有特别的规定来确保新闻自由。因此,在印度,新闻自由仅仅作为源自于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一种权利,它并不比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更高级。

虽然,媒的重要已经被几乎所有的主要法律系所承认,并且在许多家,媒自由的原则已经成为组织法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和理论之间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记者(和一般的媒)不断地面临着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被控以文字诽谤或者口头诽谤。对文字诽谤诉讼的害怕,经常导致记者们扣留他们原本会发表的文章。然而,对于诉讼案的恐惧,有助于为媒树立纪律观念,因为他们必须要负责任,并且必须采取措施来保证他们的出版物反映了事实。

被媒揭露了腐败行为的人常起来攻击大众媒。例如,在美,一个提出文字诽谤诉讼的人,在审判前的调查阶段,具有就各类广泛问题提出疑问的权利。那些已经受到了不令人愉快的公众注意的人,有时提起文字诽谤诉讼,仅仅是为了确认一个帮助记者搜集了信息的通风报信的人。以致媒面临着这样一个长期的困境,即是不是要揭露消息来源者的身份,以保护他们自己免于遭受代价昂贵的文字诽谤诉讼,或者,不揭露来源而败诉。事实上,没有秘密的来源,记者们就不可能报道许多重要的新闻故事,通风报信的人(拥有关于政府内违法行为的内部信息的人)经常会站出来,与记者秘密地交谈,如果没有保密的誓言,他们可……

[续反腐败的预防性措施上一小节]能就不会这么做。因此,对于记者来说,保守新闻来源的秘密就是他们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保密的誓言是一种被广泛认可了的记者的特权。然而,基于公正和公平的考虑,所有审判中的法官都愿意让所有相关的信息在法庭上直接获得,并且他们不断地使用记者蔑视法庭权力的借口,来执行要求记者提供保密信息的命令。

记者享有(保守信息来源的秘密)这种特权大上是20世纪在美发展起来的一种思想。现在,在美,超过一半的州拥有了这样的保护法,使记者免于承担揭露信息来源的义务。

媒自由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尺度是,人们如何根据强制的高度利益,限制媒的这种作用——这种利益就是,就政府而言,确保其运作的有效所需要的保密法令。媒的作用毫无疑问服从于一种长期存在的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政府在某些领域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对保密的要求,以及公众对于可以自由地获取信息以确保所有的公共政策问题被讨论的需要之间。为此,有的家在把公民可获得信息的原则作为媒自由法规的一部分的同时,还列出了应该被列为机密的档案的类型,并且包括了任何公民对于限制信息的决定所作出的质疑。

总之,在世界上许多家,媒在树立公共观点上的影响方面已经成为一种减少政府中腐败行为的间接的却是有用的工具。媒也能够被用来强调和引起公众关注家预防腐败的努力的肯定一面。事实上,这可能不只是一个巧合的问题,在没有一个自由的、积极的和客观的新闻界的家中,腐败显得最为猖獗。

二、直接的技术

竞选筹资和政府采购已经被证明是两个主要的腐败来源。因为缺少足够的财政管理法规,因此,对于腐败问题的许多争论集中在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竞选筹资法律及其执行的过程中。与财政管理法律一起,采购和竞选筹资法律经常被证明是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扮演重要角的某种实际法律来源。

1.透明的财政管理系

从广义上讲,政府部门财政管理系包含预算准备过程。内部控制和会计。大多数家的财政管理实践根据他们的政治制特征的不同而不同。它可能是集中化的,也可能是分散化的、联邦化的或单一化的。不管形式是什么样的,财政管理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控制透明的预算过程和内部的检查及平衡机制。除此以外,还要有一个由最高实所进行的事后监督。能够汇报所有支出的公共会计系统,对于一个家的良好管理当然是必不可少的。

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要求政府机构履行预算,追踪财政记录和报告,以及控制支出的实行和会计。这可能会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也可能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这种形式的法律和法规的就是财政法、预算法以及关于对基金和财富进行记账的法规。这方面,各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法规具实施。

总之,没有足够的会计、审计和财政汇报系,对于一个家来说,就无法监督支出和账目的完整。缺乏这样的系,资金的不合理分配或者侵占就很容易发生,并且,腐败能够不被察觉地进行。因此,不管是受法律规定,还是不受,对家来说,寻找并维持能够使他们监督公共基金的来源、使用和最终流向的系,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一个试图远离腐败的社会来说,这一点是财政管理最重要的方面。

2.竞选集资

在实行政竞争执政的社会中,竞选集资是腐败的一个主要来源。在过去十年中出的许多重大竞选丑闻,都与竞选集资相联系。如果竞选集资不被监督,它就有使社会失去权威,并使民主化进程误人歧途的潜在危险。“政治献金”这些丑闻在过去的十年已经污染了现代民主社会的选举程序。

在英,根据新闻报道,三分之一占统治地位的工的最大的捐资者在最近一次普选中,在拿出了数以百万计的英镑投入到工的选举战之后,获得了贵族地位、部长地位或者政策顾问地位。在法,一位前总理正在接受调查,因为据称,他批准了巴黎市政管理中的26个虚构的职位的建立,建立这种被称为“鬼影”职务的结果是违反了最近颁布的法竞选集资法律。在美,有人推测,首席律师可能会屈服于一种不断增加的要求,即要求一个独立的律师去调查传闻中的非法竞选捐助和其他违反竞选资助法律的行为。在这三个主要的西方家中,占据报纸头条的丑闻说明了,竞选集资对于民主社会不断增加的影响,和在已建成和正在崛起的类似的民主社会中,阐明反腐败努力的必要。

为此,不少家制定了竞选集资法规。在理论上,这种法规至少有三种主要的目的。首先,它服务于建立总的消费(支出)限制;第二,它服务于建立关于竞选集资的限制,包括对于个人的竞选捐资的限制;最后,它建立起披露机制,并促进透明化。典型的,也存在管理由外提供的捐助的规则。除此以外,还有管理竞选过程中竞选指导委员会保持的记录和作用的详细规则。支出限制的目的是使金钱对于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影响保持在最低限度。对于个人竞选捐资的限制服务于减小个人捐资者潜在的影响,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维持政治过程的完整。支出限制和竞选捐资限制的综合作用是预防富人们对政治施加不均衡的影响,以此确保政治平等的原则得到坚持。

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腐败的另一个主要来源。许多家中的政府采购行为继续被欺诈和腐败所玷污,并且常常遭到指责,不正常的抗议,甚至法庭挑战。有嫌疑的违法行为有时来自官员们缺乏对采购规则和实践的真正理解,然而,更常见的是,这些不合规则的行为归因于规范政府采购的法律框架中的缺陷,这些缺陷在很多情况下是应该能够被避免的。在政府采购行为中,那些被赋予权力来引入变化的人,经常是从现状中受益最大的人。

联合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最近准备了一个标准的法律规范,该法律是关于商品、建筑和服务的采购的。在一些家中,规范采购的法律是不充分的,或者过时的。该标准法律试图用一些参考标准,在那些现在没有采购法律存在的家,建立采购法律。

根据联合际贸易法委员会标准,采购立法的目的是使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供应商和订合同的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以及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促进经济和效率,并抑制权力的滥用。

世界银行拥有它自己的一套采购方针,该方针在世界银行的成员中,管理由世界银行资助的合同下的商品和劳务的采购。指导世界银行采购方针的四个考虑因素是:第一,对于经济和效率的要求;第二,世界银行对于给予合格的投标者平等机会,使其有参与由世行出资的合同的兴趣;第三,世界银行给予借入资金的家鼓励内的投标者和制造工业发展的机会;第四,在采购过程中透明度的重要。

对于一般的采购法律常见的主旋律是,提高透明度和效率的需要,除此以外,还有在抑制权力滥用的过程中,透明度和效率的适当标准。

至于采购方法,大多数家已经引入了竞争投标,把它作为最适合达到采购法律的整目标的方法。竞争投标可以是际的,也可限制于内的投标者;它可以是开放的,也可限制在一定的投标者中。要么建立在前期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要么不是。虽然际竞争投标被描述为采购的更好的方法,但在特定的环境中,其他方法可能是适当的。因此,在标准法律中,在标准化的商品或劳务的低价值采购的情况下,可能最好使用的是要求提供报价的方法。这一方法允许采购实从一定数目的供货商那里征求报价,并且选择最低的出价。在其他情况下,单一来源的采购可能是较有保障的。

不管采购实是否决定使用竞争投标,或者某种其他的采购方法,应确保按规定程序进行,并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连续不断地实行。该标准法律要求,采购实应保持一份采购过程的记录,提供与行动有关的主要决策的细节,包括在采取不同于竞争投标的采购方法的情况下向采购实提供使用这种方法的背景和环境。

对于投标者的资格,投标的提出,评价标准,合同的授予,有关采购法规均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编译: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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