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所余店主将能索取一种比以前高的价格,而对顾客不提供较大的便利和引誘。可见,这个地区土地价值的上涨,将表明位置的稀有,而这种稀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提高零售商品的价格;正如同任何地区农业地租的上涨表明土地的稀有,而这种稀有将提高边际生产费用,从而提高任何特定作物的价格一样。
第七节城市地产的混合租金。参阅附录七。
房(或其他建筑物)租是一种混合租,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地基,而另一部分是属于建筑物本身,二者的关系相当复杂,可留待本书附录七加以讨论。但是关于混合租的一般性质不妨在这里说几句。乍看,在一种东西同时产生二租这一命题里,似乎是有些矛盾;因为它的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扣除经营费用以后的一种剩余收入;而就同一经营过程和由此而来的同一收入而言,是不能有两种剩余的。但是如果那种东西是一种混合品,则它的各部分都可以被经营得使它提供一种超过经营费用的剩余收入。相应的租在理论上总是可以区分的,有时它们在商业上也是可以分开的。
例如,水力发动的面粉厂的租,是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它的建筑用地的租,另一部分是它利用的水力的租。假定要想在一个地方建立面粉厂,那里在许多地基的任何一处可以同样利用的水力是有限的。那末,水力和所选地基一道的租就是这二种租的和;它们各自都是级差利益的等价,其中一种级差利益是占用该地基以从事任何生产所提供的,另一种是水力的占有对在其中任何地基上经营面粉厂所产生的。这两种租,不论是否恰为同一个人所有,都可以分别清楚,并且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可以分别计算。
但是如果没有可以建立面粉厂的其他地基,就另当别论。
在那种场合下,如果水力和地基归不同的人所有,那末,它们的价值超过该地基用于其他场合时所具有的价值的差额,其中有多少归地主所有,只能用“协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假使有可以利用水力的其他地基,但是效率不等,仍无法决定地基和水力的所有者如何来分割生产者的剩余差额,这种差额是它们共同提供的生产者的剩余,超过该地基用于其他场合和水力用于别处所提供的总剩余的差额。除非就水力供给的一定年限达成协议,该面粉厂也许不会建立;但当期限终了时,关于分割水力和有面粉厂的地基所提供的总剩余,又会引起同样的困难。
局部垄断者如铁路、煤气、自来水和电力公司,对曾使其企业设备适于利用它们的服务,和也许为此目的而自己出资装置了费用浩大的设备的那个消费者企图加价,就经常产生类似的困难。例如,当匹茨堡的厂商刚刚建立起一些用自然煤气而不用煤的高炉时,煤气的价格就立即增加了一倍。矿业史也提供了类似困难的许多事例,如和附近地主关于路权等方面的争执,以及与附近村舍、铁路和码头的所有者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