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 卷五

作者: 黄以周7,742】字 目 录

神宗

△熙宁二年

1、秋七月乙丑朔,司天监奏:日食,辰巳之间有阴雾,日所食不及原奏分数,并臣表贺。

2、提举司天监所言:“自今每岁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惓,其岁若有日月交食,合具著所食分数及亏初、食甚、复未时刻。遇交食,集算造惓官於浑仪下对,所差勾当御药院官与两判监、测验浑仪官验分数。”从之。

3、上尝以西夏累世桀骜,背惠寇边,朝廷每令罢兵,处置无法,以致侮慢,乃诏文彦博等各言边防久远备奭之策,乃降手诏付陕西、河东帅臣,条上便宜。至是采合群策凡十六门,奉旨裁处,又增十事。仍令择使,持所著便宜,与逐路帅臣再议论,审择可否,侯至,则再具拟定取旨。

4、辛巳,诏置均输法,许薛向等奏辟官属。

5、甲申,日下有五色云。

6、癸未。

7、癸巳。

8、诏缘边安抚使王韶相度招抚裕罗格勒。

1、八月乙未朔,诏谋杀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先是,吕公著等定按问欲举如王安石议,诏依所定。於是审刑、大理寺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以公著等所议不当。中丞吕诲与诸御史亦皆论谋杀不当用首法,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者,而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於律不可首。会富弼入相,上令弼议,而以疾病久之,弗议,至是乃决,而弼在告不与。

2、丙申,司马光上疏曰:“臣窃见陛下日出视朝,继以经席,将及日中,乃还宫禁。入宫之后,窃闻亦不自间省,阅天下奏事,并臣章疏。逮至昏夜,又御灯火,研味经史,博观群书。虽中宗、高宗之不敢荒宁,文王之日昃不食,臣以为不能及也。然案:《传家集》此下有“自践祚以来”五字。孜孜求治,於今三年,而功业未著者,殆未得其体要故也。”

3、壬寅,权知曹州韩铎除河东路提点刑狱使。

4、癸卯,侍御史刘琦监处州酒税,时述坐判刑部,缴敕劄,被劾未伏,故琦、凯先贬。君在后为美官,自谓得策耶!我视君犬彘之不如也!”遂拂衣上马。《纪事本末》卷五十八。

5、乙巳,罢殿中侍御史孙昌龄为尚书屯田员外郎,通判蕲州。先是,昌龄言:“臣累辨谋杀之法,非是。”遂贬。

6、司马光言:“臣窃闻知杂御史刘述、集贤校理丁讽、皆执守谋杀刑名被劾;彼谋杀已伤自首刑名,天下皆知其非。今朝廷既违众议而行之,又罪守官之臣,恐重失天下之心。夫绁食鹰鹯者,求其鸷也,鸷而烹之,将何用哉!至如皮公弼,陛下明知其贪;阎充国,陛下明知其猥也,二人皆以知县权发三司判官公事,及得罪而出,皆为知州。今琦、凯止以迕犯大臣,遂降为监当。然则狂直之罪,重於贪猥,得罪大臣,甚於得罪陛下也。臣窃恐天下侧目箝口,以言为讳,威福移於臣下,聪明有所壅敝,非国家之福也。乞赦刘述等勿劾,琦、凯等与本资。”不报。

7、丙午,诏同修起居注范纯仁罢同知谏院。初,纯仁以言薛向不可为发运使事不合,又申中书案:《宋史·范纯仁传》:所上章疏,语多激切。神宗悉不付外,纯仁尽录申中书,安石大怒。曰:“今日忽闻诏令,以台官刘琦等言多失实,事辄近名,擅去官曹,动喧朝听,各落御史,降充监当者,闻命之际,中外震惊。盖人臣以率职为忠,人君以纳谏为美。是以仁宗皇帝开广言路,优容诤臣,执政不敢任情,小人不能害政,以致太平日久,亿兆归心。先皇帝容纳直言,未尝变色。是时吕诲与臣为御史,亦尝擅纳告身,皆蒙慰谕封回。陛下思绍先烈,而因二三执政不能以道致君,教化或失其后先,刑赏或乖於轻重,中书藏其本末,但致外议喧腾。凡居言责之,臣敢不即时论奏。既许风闻言事,即是过失得原,而柄臣遂捃摭其罪,且执政王安石以文学自负,以议论得君,专任己能,不晓时事,而又性颇率易,轻信难回,举意发言,自谓中理。曾公亮年高不退,廉节已亏,且欲安石见容,惟务雷同苟且,旧则拘好文法,今则一切依随;赵抃心知其非,而辞辨不及安石,凡事不能力救,徒闻退有后言。此皆陛下朝廷大臣所为,安得政令无失?”

《范忠宣奏议第二状》云:臣昨日上言乞追刘琦等责降诰敕。臣已居家待罪,以俟窜殛,然有爱君之心,尚冀一伸。伏缘台官为天子耳目,将使警察百辟,以防权幸之非。今琦等一言,柄臣便蒙落职监当;若指君父之过,则将何法以加之?况自先皇帝以来,人主未尝自有过失,皆因大臣举措不谨,玷累朝廷。且君父既为人所玷累,则忠臣孝子,宁忍不言?陛下不察其心,更加贬窜,不惟自摧耳目,乃使忠孝莫伸。方今多士盈庭,大半趋附执政,陛下更以法令驱之,使畏大臣,则其任性恣行,何所不至?陛下虽欲制驭,必伤终始之恩。所以人主虽当仰成执政,而督察之任委之台官,俟有过愆,则使弹击,下以使大臣知惧,上以全君臣之恩,此是从古以来驭臣之要道也。陛下将臣此奏反覆究详,特与追还二人,以正朝廷之失,则臣死之日,犹生之年。) 公亮等以纯仁状进,又落起居舍人,同修起居注。

8、庚戌,制置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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