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灵宝大法 - 第1部分

作者: 宁全真139,995】字 目 录

至尊。下則吳天、北極、天皇,上應三炁,宰御萬天,為天之主。允中今遵師授,及參考事宜,用第一等奏牘,謂不敢以世間常禮而瀆天。略體章格,古人祈告,率多拜章。今章文既不可常行,未免更用奏牘,則章文之餘意耳,而非正章式也。此一式世多未知,或止從常格而不用此,亦從便也。自此而下,諸天尊天帝天君,古科正典所載者,並用第一等奏狀。乃中古立教之後,用世間奏狀格也。而世間奏狀,不用聖位,以天下一君也。若天尊上帝,現象示形,不可悉數。今隨經科,有名號者而奏位,亦不一。所以不得不入聖位於狀內。若非正典所載,而近世法中稱呼者,皆不在此例。如以玄中為天尊,以天尊為天師,為天君,其類頗多,皆不可憑據輕用。自非天尊、天帝、道君、元君者,一例用申狀。須位最貴,如上境之真君;權至要,如紫微垣之中,以至四聖上輔,天省高真,三官五師,日月星宿,悉從申例。卻復稱臣者,謂行持之士,恐未能過度三界之上,徑為金闕之臣。或得道成真,不過受書洞府,蛻質空玄而已,故於上界眾真,亦當稱臣。猶古者陪臣之於國君也。不用奏狀者,猶陪臣不敢尊其君為天子也。設若行持之士,道尊德隆,自揆他日飛昇輕舉,徑陸九清,臣』事三境,則於上界眾真,不必稱臣、不用陪臣之例。此則存乎其人,愚意恐地界法官,似未宜遽當此品。然不可謂世無其人,是以允中不敢妄議也。至於用表於師前,以後世之禮,君前方得用表。今乃用表於師前,於禮非便。所當體效古者,上太子以牋。《文選》及古書皆有格。故於師前,以牋易表也。若不分尊卑,不問典格,降三清玉帝,與五師四聖,三官七元,皆為一等,乃並用奏狀,恐人間天上,理皆不然。如諸家法書,或立格式,令人用奏狀於五師七元者,亦一時有失契勘,不應因之而亂正理。允中一介晚生,幸陶真化,罪緣深重,未遇至人,不練教科,識見短淺,非敢故為異論。欺世溢名,理之所在,不忍甘心以從謬妄。且大塊未判,至道混融,簡策不形,無名可別。中古以降,科典宏敷,因世定儀,遂有關奏。既立文字,須按科條。後世妄庸之徒,或以為只據師傳,或以為只循舊式。然迷以傳迷,而執夫師傳,可乎。俗格礙理而因夫舊式,可乎。而狂詐之言,則云道以神會,天以心通,不專俟乎。文字之間如此,則果能出神面帝,大定朝元矣。其於奏申可停,表章可罷,苟事未免於形質之間,神未超空玄之上。乃大言誇張,以文過飾非,恐為昏迷之下鬼矣。奏申之格,名分所關,不可輕也。於人間而以臣為君,是亂天下也。於高真而以臣為君,豈非亂天上乎。亂天下乎,其罪不容於誅。亂天上者,為無罪乎。天人一理;幽明一致。下俗而輕紊天規,雖天上不可亂也。然誅心之法,其罪為如何哉。人若以此而立身行已,為臣則不忠,為子則不孝。古者亂臣賊子,專致擅權當時。姦臣賣國之徒,先期尊崇之,以啟權臣之禍心。則此等人也,不恤謬妄,不顧禮義,詭詐為計,謟佞存心,其於冥間尚爾,於人世可知矣。行持之士,叨受一籙,獲傳一法,遽以不經之典,納謟於天,其於行事尚爾,於為人可知矣。蓋關奏之儀,教科所重。故允中不得不委曲而條列之。允中此論,可聞之於上帝,可白之於眾真,非私意也,非曲說也,非是己而抑人也,非己眾而沽譽也。千靈昭列,萬象森羅,實鑒允中之用心也。

上界申狀式

具法位臣姓某,

右某謹據入意,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某聖銜。欲望

真慈,允玆申請,特與

施行。臣干冒

真威,下情無任,惶懼之至,謹狀。

年歲次 月 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中界下界,如酆都大帝,扶桑大帝,五嶽上卿,五嶽聖帝,暘谷神王,洞天福地主宰,九江水帝,泰山府君,地府六天,十洞酆宮,凡有司及累經封爵貴典祀之類,當用申狀。前以司額,年月下具銜位。或狀前俓用銜位,亦可。

中界下界申狀式

靈寶大法司。

切照本司,據某處入意,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某聖銜,恭望

聖玆,允從申請,特與施行。謹狀。

年歲次 月 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中界下界之神位,次稍輕及,酆宮泉曲諸府,九州社令城隍,祀典太歲官君,神虎將吏,皆用牒。法官端楷僉名,細謹押字,不可輕慢無禮。且如州縣城隍,自來天心諸法,並行公牒。蓋法官濟人利物,事皆公行。兼中界有酆都大帝,五嶽聖帝,尊崇宜分高下故也。後世行遣失中,狂妄之人則大書押字,言辭輕瀆無禮。而退懦之士,至有城隍,亦有申狀者。過與不及,悉為失格。今具二等牒式。

靈寶大法司牒上某神。

當司據某處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前事理,云云謹牒。

年歲次 月 日牒。

具法位姓 押。

中界下界之神位稍輕,或祀典得額而未受封爵,或山川之正神未受封額,及法中將吏之次者,或尊貴典祀廟下分司之神,並用次等牒,則牒前不用上字。後只云故牒,於禮輕已。若祀典之神,雖不受今朝之封號,而是古之聖帝名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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