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日抄出到部,于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彰化县焦长发不即严拿正凶、酿成械斗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于十一日抄出到部,于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长发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参奏等事:内阁抄出闽督富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颟顸隐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富勒浑参奏台湾北路副将左瑛管辖淡水一带地方,于奸民林淡等焚杀重案,并不即时据实禀报,颟顸隐匿,请将左瑛革职审讯等语;左瑛着革职,交该抚提同已革同知马鸣镳一并归案审拟具奏,该部知道。摺并发。钦此。 前件于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四七、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奏续获小刀会匪林贵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本日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审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廷桦奏淡水民林云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着即处绞,余依议,钦此。即日飞行讫,经承陈锦。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奏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道杨奏凤山等县逆匪林弄等家属洪天德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朱批:该部速议具奏,钦此。 前件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应行缘坐之洪天德、洪天贵、林日、林章生、黄受,俱着从宽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本日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处决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淡水奸民林云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前件于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四八、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奏报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台湾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羡收支实存银榖数目一摺,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于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冯名夏。 四九、刑部造送单汉字内阁注销清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拏获偷渡台湾汇奏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枇:览,钦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案犯全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淡水奸民林云等焚屋杀命案犯全获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二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经承陈锦。 五○、吏部月终册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内阁抄出闽浙总督富奏拿获偷渡过台人犯审拟缘由汇奏一摺,于二月十五日奉朱批:览,钦此。 前件送刑部查核完结,何煜。 五一、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闽督富奏翁云宽在台纵佃罗瓦等焚抢审明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于三十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台湾赔补等事:内阁抄出福抚雅奏赔补失水榖石全数运完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陈锦。 五二、吏部月终册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内阁抄出福建巡抚雅奏台湾赔补积压失水榖石限内全数起运缘由一摺,于五月初六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行文完结,何煜。 五三、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缉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总兵柴等奏续获械斗匪犯谢仲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于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于□五日发□具奏,十六日奉旨:依议,钦此。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缉获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台湾总兵柴等奏续获械斗匪犯侯猫连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枇: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遵旨等事:内阁抄出福督富等奏淡防同知马鸣镳等审拟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五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六月初九日抄出到部,本部于六月二十一日发报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议,钦此。二十四日报到行文讫,经承陈锦。 五四、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总兵柴等奏续获台匪张勃病故戮尸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于七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本部改咨行文讫,经承杨永锡。 五五、刑部月终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续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柴等奏续获台匪林北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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