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学记 - 卷二十·政理部

作者: 徐坚15,180】字 目 录

计?”

《礼记》曰:仲夏,门闾无闭,关市无索,挺重囚,益其食。郑玄注:挺,宽也。谢承《后汉书》曰:会稽盛吉为廷尉时,每至冬节,罪囚当断,妻夜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向,垂泣而决其罪。

华峤《后汉书》曰:范滂以党事下黄门北寺。滂以同囚多婴病,乃请先就格,遂与同郡袁忠等争受楚毒。鱼豢《魏略》曰:贾逵为丞相主薄,魏王欲征吴,逵谏。王怒,付狱吏,不即著械。逵曰:“促著我械,王且疑我在近职。求缓于卿,将遣人来察。”著械适讫,果遣人视之。

《汉书》曰:《司马迁书》曰:魏其,大将也。衣赭衣,关三木。《尚书》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孔安国注曰: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罪。

《易》曰:习坎上六:系用徽纆,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王弼注曰:险峭之极,不可升也;严法峻整,难可犯也。宜其囚执,置于思过之地。《淮南子》曰:拘囵圄者,以日为修;当市死者,以日为短。

《吴志》曰:太史慈常为山越所执,孙策躬自解缚,捉其手曰:“宁释神汤时耶,若卿下时,得我云何?”慈曰:“未可量也。”策大笑曰:“今日之事,与卿共之。”虞预《会稽典录》曰:钟离意为棠邑令,县民房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闻之,号泣狱中,意为凄怆。出广见之曰:“不还之罪,令自受之。”广临殡毕,即自还狱也。

至冬见冬决注。陈留《耆旧传》曰:虞延除淄阳令,每至岁时伏腊,辄休遣囚各归家。囚并感其恩,应期而还。

《吴越春秋》曰:吴王拘越王勾践与大夫范蠡于石室。吴王疾,越王谓太宰嚭曰:“囚臣请一见问疾。”太宰入言,吴王乃见越王也。《晋杂事》曰:齐王冏举义兵,囚赵王伦父子五人于金墉城。

孔衍《春秋后语》曰:秦穆公将兄三人囚于内宫。《汉书》曰:吕后为皇太后。乃令永巷囚戚夫人。

韩杨《天文要集》曰:流星入昴,贵人有系囚者。《东观汉记》曰:和帝永元六年七月,京师旱。幸洛阳录囚徒,举冤狱,未还宫而澍雨。

《晏子春秋》曰:景公树竹,令吏守之。有斩竹者,公以车逐之,得而拘之。晏子曰:“君人者宽惠慈众。”公令出斩竹之囚。王充《论衡》曰:李子长为政,欲知囚情,以梧桐为之象囚形,凿地为床,卧木囚其中。罪正者不动,冤者木自动出。

§诗

穷达虽有命,逋亡诚负累,背恩已偷生,临危未能死。待罪既不测,法禁复无已;厚颜羞朋友,囚心愧妻子。圣日始东扶,徂年迫西氾;方违盛明代,永向幽泉里。况当此春节,物侯惊田里;桃蹊日影乱,柳迳秋风起。动植皆顺性,嗟余独沦耻;投笔不重陈,此情寄知已。

§制

礼防君子,自昔通规;律禁小人,由来共贯。朕情存革务,志在惩愆,欲申作解之恩,虑开徼幸之路,非所以纳人轨物,垂裕后昆。既属阳和之辰,宜敦耕稼之业。三农启侯,方陈敬爱之规;百姓为心,爰轸泣辜之念;将申虑降,再释狴牢,庶无滞禁之冤,仍示小惩之诫。其都城之内,见禁囚徒,朕特亲虑。仍令所司具为条例闻奏。

○狱第十一

§叙事

《释名》曰:狱,硧也,言实硧人情伪也。又谓之牢,言所在坚牢也。又谓之圆土,言筑土之表墙,其形圆也。又谓之囵圄,言领录囚徒禁御也。按《急就章》,咎繇造狱,后代因之。《风俗通》云:夏曰忧台,殷曰羑里,周曰囵圄,是也。《博物志》云:夏曰念室,殷曰动止,周曰稽留,三代之异名也。又狴牢者,亦狱别名。《家语》曰:孔子为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同狴絷之。又《诗》曰:宜犴宜狱。《韩诗外传》云:乡亭之系曰犴,朝廷曰狱,则其事也。

§事对

囵圄见叙事。《汉书》曰:有罪当械者皆颂系。应劭注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

《汉书》曰:勾圆十五星,杓曰贱人之牢,牢星实则囚多,虚则开出。《春秋·元命苞》曰:为狱圆者,象斗运合。宋均注曰:作狱圆者,象斗运也。

卫宏《汉书仪》曰:东市狱属京兆尹。司马彪《续汉书》曰:范滂,字孟博,坐系黄门北寺。北寺狱吏谓曰:“凡坐系皆祭皋陶。”滂曰:“皋陶贤者,古之真臣。知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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