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之议也。(《韩非子·难势》篇)
此论大意,盖谓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治之符。政权无论何时,总有人把持,希望贤人政治者,不遇贤人,政权便落不肖者之手,天下事去矣。法治,则中材可守,能使“顽嚚聋瞽与察慧聪智者同其治”,所以可贵。
法家之难“人治”,犹不止此。彼又以效程之多寡及可恃不可恃为论据。其言曰:
言行者,以功用为之的彀者也。夫砥砺杀矢而以妄发,其端未尝不中秋毫也,然而不可谓善射者,无常仪也。设五寸之的,引十步之远,非羿、逢蒙不能必中者,有常也。故有常,则羿、逢蒙以五寸的为功,无常,则以妄发之中秋毫为拙。(《韩非子·问势》篇)
又曰:
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断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智能贤不肖者唯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商君书·修权》篇)
其意谓人治主义,不得人固然根本破坏,即得人亦难遽认为成立。因为“圣主当阳”,全属天幸,偶然的事实,不能作为学理标准,学理标准,是要含必然性的。(法家标准是否有必然性又另一问题,次章更论之。)
法家之难“人治”,犹不止此,彼直谓虽天幸遇有贤人,仍不足以为治。其言曰: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篇)
又曰: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法法》篇)
法家书中此类语,不可枚举。读此可知彼宗与儒家立脚点不同之处。儒家言“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孟子·离娄》)。儒家尊人的标准,故以圣人喻规矩;法家尊物的标准,故以法喻规矩。其意谓非无贤人之为患,即有贤亦不足贵也。彼宗又言曰:
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善尽被下,则下不赡矣。若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返于人。不赡之道也。(《慎子》佚文)
此言君主不宜任智之理,最为透明。现代法治国元首不负责任,理论亦半同于此。
法家之难“人治”犹不止此,彼宗犹有最极端之一派,根本反对“尚贤”。其言曰:
今上论材能智慧而任之,则智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壹。(《商君书·农战》篇)
此言以尚贤为治,则将奖厉人之饰伪以徼幸,其故何耶?彼宗以为: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慎子》佚文)
从君心出,则人将揣摩君心以售其私。此其为道甚危,然则所以救之者如何?彼宗之言曰:
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管子·明法》篇)
故如法家所主张,其极非至于如后世之糊名考试抽签补官不可,盖必如此然后可免于“诛赏予夺由君心出”也。
难者曰:法之权威如此其大,万一所立法不善,则将如何?彼宗释之曰: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所以塞愿望也。(《慎子》佚文)
质言之,则将一切主观的标准舍去,专恃客观的标准以“一人心”,其标准之良不良,在彼宗乃视为第二问题,故其言曰:
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也。(《管子·心术上》篇)
“以物为法”,乃可以“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是故法治主义者,其实则物治主义也。老子曰:“善者因之。”彼宗以此为“因”之极则,谓必如此乃可以“无为”。故曰:
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尹文子》)
彼宗以为欲使道家无私无欲之理论现于实际,舍任法末由。故法家实即以道家之人生观为其人生观。太史公以老庄申韩合传,殆有见乎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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