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政治思想史 - 第二十二章 民权问题

作者: 梁启超2,502】字 目 录

说明。故曰“不可使知”也。儒家无论政治谈教育谈,其第一义皆在养成良习惯。夫习惯之养成,全在“不著不察”中。所谓“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故“终身由而不知”乃固然也。然则欲以彼二语构成儒家反对民权之谳者,非直冤酷,亦自形其浅薄也。

然则儒家主张民权之证据有之乎?曰:亦无有也。民权云者,人民自动以执行政权之谓。儒家虽言“保民而王”,言“得乎邱民而为天子”,要之以民为受治之客体,非能治之主体也。彼宗固极言民意之当尊重,然并不谓对于民意悉当盲从。孔子曰:

众好之,必察焉,众恶之,必察焉。

孟子曰:

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

儒家之意以为,政治家之眼光,当常注视舆论。又当常自出其理性以判断而慎采之。“善钧从众”,盖彼宗之最大信条也。夫采纳民意,尚须以“必察”为条件,则纯粹民意之直接统治,不为彼宗所敢妄赞,有断然矣。

然则儒家果画然将国人分为能治与受治之两阶级乎?曰:是殆然,是又殆不然。儒家有所谓能治的阶级乎?曰:有之,其名曰“君子”。一切政治由“君子”出,此儒家唯一的标帜,遍征诸儒书而可信者也。顾所最当注意者,“君子”非表示地位之名词,乃表示品格之名词。换言之,则“君子”者人格完成之表称也。与“君子”相对者为“小人”,谓人格未成,如幼小之人也。虽民权极昌之国家,亦必以成人为参政之标准,未有赋予未及龄之“小人”以参政权者。儒家亦然,专以成人为参政之标准,不过所谓成人者,非生理上之成人,乃人格上之成人耳。儒家以为人格未完成之“小人”而授之以政,譬犹未能操刀之“小人”而使割也,其伤实多。呜呼!今之中华民国冒民权之名以乱天下者,岂不以是耶?岂不以是耶?儒家之必以人格的成人为限制,其乌可以已。

然则此限制为固定的乎?曰:是盖不待问而有以知其不然。地位可以有固定,品格不能有固定,儒教最终之目的,在“教化流行,德泽大洽,使天下之人人有士君子之行”(《春秋繁露·俞序》篇)。夫天下人人皆成为“君子”,则儒家“全民政治”实现之时矣。

然则如何而能使人人有士君子之行耶?吾固屡言之矣。人格者,通彼我而始得名者也。故必人格共动互发,乃能驯致人格之完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是亦在“仁以为己任”之君子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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