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下平等主义倾向的结果,这些倾向是对传统中国将官与民截然分开的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壁垒的否定。
一般地说,在这些王朝时期,皇帝们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实行的强大的、个人化的、随心所欲的独裁政治,始终是由一种以权力的破碎甚至常规管理的松散为特征的不成系统的行政管理相伴随的。他们的国家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线指挥所削弱。明王朝的创建者如此经常地施行残酷无情的独裁政治,也许就是元代统治者常常表现出的野蛮行为的一种继承,[14] 但它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第一个皇帝的专制主义是他恢复和加强皇权并摆脱元代政体的非系统性、松散性甚至混乱性而作出的坚定努力。他本人曾把元朝的覆亡归咎于他们制度上的疏失、散乱和放任,从对前代的这一感受出发,他尽力预防可能危及国家和他的皇权的类似事情发生。如果人们同意这种解释,那么明代国家的强化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中国本身已被几个连续的外族政权严重地削弱了。
[1] [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46—51页。
[2] [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109—418页。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37年,题为《金代女真研究》,后作者将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与增补,重版作为他的金史研究论集,题为《金代女真社会研究》。
[3] [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37—48页。
[4] [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2—53页。
[5] [143]傅海波:《元代中国的吐蕃人》。
[6] [565]《唐律疏义》,卷6,第4篇,第133页。[233]华莱士·约翰逊:《唐律》,卷1,第252页。
[7] [119]傅海波:《从辽朝(907—1125年)看多民族社会的中国法律》;[145]《辽史中的“刑法志”》。
[8] [260]克恰诺夫:《天盛旧改新定律令(1149—1169年)》。
[9] [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10] [412]保尔·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的导言。
[11] 关于隋文帝任意而残酷地虐待其官员,见[737]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81—83页。
[12] 某些事例发生在武后的“恐怖统治”时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时期位居高官的宠臣姜皎在朝廷受到鞭打,随后于722年死去,这是皇帝的亲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极少见的事例。对他的惩罚引起了激烈的抗议。这种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复。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4—5页。
[13] [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第231—232页。对辽、金、元时期有代表性地选出的案例,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1—10页。
[14] 见[321]牟复礼:《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对魏特夫运用于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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