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和畜牧业
在金朝,土地原则上是一种商品,能够被继承、买卖或者抵押,但除了必须种桑以外,官府对于农民和佃农在土地上必须种植何物,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屯田军,我们所掌握的史料无论是谈到一般的土地所有权还是谈到属于猛安谋克的土地,往往并不是很清楚的。除了私有土地以外,可垦土地中有相当大的部分属于官府,它们或者被作为公有地,或者被分配给品官,作为给予他们的实物俸禄。至于私有土地、猛安谋克地以及官有土地等在全部土地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我们并无准确的数字,而仅有一些孤立的例子。举例说,1221年在河南的可垦土地中,有大约1/4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归属官府。此外,长城及其他军事要塞附近的全部土地,还有黄河两岸的冲积平原也都被视为国有。政府掌握着如此大量的土地,最主要是用于分配给屯田军户,但在土地尚未开垦或者尚未租佃的情况下,普通农民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一块土地去耕种。在1214—1216年间的灾荒之后,有50多万屯田军户逃到河南和山东避难,并在那里向政府索要土地。看起来,官府或者女真贵族是经常将土地从它法定的所有者手中强行夺走的,因为国家总在不断颁布法规来反对这种滥用特权的行为。
在前几个世纪(延续至唐朝的前期与中期)曾在中国实行的那种均田政策到金朝时,除了在屯田军内,已经不复存在。对于屯田军户,实行的是计口授田的政策,其所分配的土地数额是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增减的。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译者按:这里疑有误,《金史》原文为“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也就是说,“一具”并非指一个人,而是指二十五口人(见卷47,第1062—1063页)。所受之田,在世宗朝为4顷另4亩,外加3条耕牛。国家还制定了关于耕牛数量的限制(以及由此而来的关于官民占田数量的限制),但它似乎只在新分配或重新分配土地和耕牛时才产生效力,因为多年来贫富间巨大的差别一直在屯田军中发展,就像在非屯田户的农业人口中一样。据我们所知,1183年屯田军占有大约顷土地,这在金朝已耕种的土地总数中所占比重是相当高的。至于金朝已耕地的总数,我们只有通过地税的数目进行间接计算:地税为收成的10%,其中,上等地每亩需交税1.2石,中等地每亩交税1石;下等地为0.8石。我们还知道1171年全国从地税所得的岁入约为900万石谷物。如果按每亩平均纳税1石来计算,纳税土地总数能够肯定在90万顷左右,或者说为1300余万英亩。虽然这个1171年的数目与1183年已经相隔了12年,但我们还是能够得出结论,即在全盛的世宗统治时期,国家已耕田地中有多数是掌握在屯田军户的手中。
金朝农业发展的水平,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河南,特别是开封附近地区,明白无误地是农业生产的中心。在1219年,当金朝的国土已经急剧减少的时候,河南的可垦土地还有197万顷,其中被耕种的还不到一半,仅有96万余顷,这无疑是由于农业人口大规模迁移和边境地区战局不稳所引起的。全国谷物(粟和稻)的总产量据估计可以到每年9000万石左右,其中有10%被国家作为地租征走。国家每年的开支,如果以谷物计算,在1192年为900万石以上(700万石粟和200万石稻),主要用于文武官吏的俸禄。我们还知道,当时每人每月平均消费粮食5斗,或者说是每年6石。这就是说,全国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的平均收入正好足够供养它的人口,但是如果能储备较充足的粮食,就需要有好的年成了。谈到粮食产量,金朝显然是无法与南宋竞争的,那里的大多数地区,水稻每年都可收获不止一季。
金朝政府很早就意识到了这种粮食产量不稳的背景,并对用灌溉等措施增加可耕土地等事予以了非常的关注,特别是在章宗朝。金朝的地方官,凡在所治地区使可浇地亩扩大的,都能受到升官的奖励。增加粮食产量的另一个措施是开垦梯田(零星坡地),这使山坡上的土地也得到开发。不过,所有这些措施似乎都实行于相对较晚的时期,而且仅仅适用于局部,以至于金朝从整体上看,粮食生产的环境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善,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稻米成为从宋向金进口的重要商品之一了。
养蚕肯定也在生产中起到了作用。凡因受田而得到土地的农户都需种植桑树。据我们所知,要求屯田军户所种桑树的数目是每40亩中必须用一亩种桑;另一段史料甚至提到,有些地区必须将10%的土地用来义务种桑。虽然丝绸的重要产地都在南宋,并且丝绸也是由宋向金输出的货物之一,但金显然也已有了自己生产的纺织品,能够满足最基本的需要。
畜群的大规模牧放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的中部和西部、山西北部和甘肃,包括现在属于内蒙古的地区。金朝将这些牧场从辽朝手中夺来,辽的畜群也就因而落入到新主人手中。女真官员被指定作为司牧官,牧人则都是契丹人或其他部落的人。司牧官及其下属都从猛安谋克人口中、包括奴隶中选取。这些官吏要对他们所司的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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