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关于胆巴的调解,见[142]傅海波:《胆巴:汗廷中的吐蕃喇嘛》。
[9] [653]《元史》,卷21,第448页。
[10] [653]《元史》,卷21,第449页。赃罪12章的条文,见[628]《元典章》,卷46,1b—2a。
[11] [653]《元史》,卷21,第449、456页。刘敏中奉使宣抚所奏呈的报告,详见[612]《中庵集》,卷7, 11b—21b。
[12] [653]《元史》,卷21,第460—465页。
[13] 关于不同形式的赏赐,见[715]史卫民:《元岁赐考实》;[220]岩村忍:《蒙古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21—432页。
[14] [653]《元史》,卷18,第382页。
[15] [653]《元史》,卷18,第382页。
[16] 元廷1298年的收入是金1.9万两,银6万两,钞360万锭。见[653]《元史》,卷19,第417页。关于赏赐与政府收入的关系,见[494]田山茂:《元代财政史的有关资料:以收支额为中心》。
[17] [653]《元史》,卷18,第384页。
[18] [653]《元史》,卷19,第402页。
[19] [653]《元史》,卷18,第387页;卷19,第417页;卷20,第426页。
[20] [86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409—410页;[296]前田直典:《元代纸币的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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