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致失去重心;兑其两末的“其”指蚤而言,所以便利向左右钩刺。录之以备参考。两末与“两端”不同。72穴队若冲队,必审如攻队之广狭,令邪穿其穴,令其广必夷客队。此言以隧道御隧道之法;队即隧道,与69节之遂不同,若,及也,或也。
“如”,犹相当或因应,言我所挖之隧,须求其与敌隧之广度相应,但不作对冲而作斜出,使可以夷平敌隧。
73疏束树木,令足以为柴搏,毌前面;树长丈七尺一,以为外面。以柴搏从(纵)横施之,外面以强涂,毋令土漏,令其广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为故。
前面之长短,豫蚤接之,令能任涂,足以为堞,善涂其外,令毋可烧拔也。此言城外堆积柴搏之法。
前面似指前头,柴束长短不齐,故当齐其一端,以便涂土;毌即“贯”之古字,连贯也。积柴搏之先,须择高丈七尺之树一条施于外面,然后就其内堆积柴搏。堆迭之法,纵横相杂,外面涂上粘韧之土,毋使其落下,柴搏之广厚,足为城高(三丈五尺)之屏蔽而止。又再用柴、木、土等佐之(按杜是“佐”字之误,毕以杜为木名,非是),以急(坚也)为好(故,巧也)。前面之长短,亦豫先(豫蚤即“豫早”。)整齐之,使可涂土,足充城堞之用,勿令敌人得以烧毁或拔去。孙解“故”为“事”,又说柴搏之上筑堞,均不确。
74大城丈五为闺门,广四尺。为郭门,郭门在外,为衡,以两木当门,凿其木,维敷上堞。为堑县梁,●穿断城,以板桥邪穿外,以板次之,倚杀如城势。城内有傅堞,因以内堞为外,
凿其间,深丈五尺,窒以樵,可烧之以待适。令耳,属城为再重楼,下凿城外堞,内深丈五,广丈二。楼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敌,善射者主发,佐皆厉矢。治裾。诸延堞高六尺,部广四尺,皆为兵弩简格。
此节大概言城门、板桥及城堞等作法,语多难解,以下摘述其大意。
丈五为闺门,谓闺门之高丈五尺,闺门见前47。
维敷意犹维系,谓就关制郭门之两木,凿孔、系绳而上连于堞也。
堑县(与悬同)梁即后世之钓(吊)桥。取板桥令从城穴向外邪伸出(●即令),板桥长未达地,则再以板接之(次者再接之谓);板桥之斜度或坡度(倚杀),视城之形势为之,“如”即前72审如之“如”,因应也。兹约示堑悬梁之概状如下:(图形,尚无资料。)
以内堞为外堞,似是作退守之准备或敌人攻入时之抵御,故云烧樵待敌;窒,充塞也。
令耳,运注为“?沟备水”,与下文要严守令耳之情状不符。余疑“令耳”应一逗,即“属城为再重楼”的名称,试看下文“楼若令耳”,也可为证。厉矢见戌篇28。厉,利也。佐指辅佐之人,与“主”字相应,孙拟改为“佐以厉矢”,不合,可与下节“佐一人”比观。
治、置音近,余疑治裾即寅篇10之置裾(裾字断句,余与运本暗合,但它以为“城”则误),“诸”字当连延堞为句(下101有诸藉车可证)。毕云,简同阑,孙谓籣以盛弩,格即歧阁;余按通典一五二:“城外四面壕内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与本文延堞有关,阑、格之义同为“阻”,“皆为兵弩简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阑格之,于文亦通。“部广”即各堞的宽度,孙解“部”为守堞者之分域,未确。
75转射机,机长六尺,狸一尺,两材合而为之辒,辒长二尺;中凿夫之为通臂,臂长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离。
此言转射机之法;隋书礼仪志有旋机弩,或即此。机有反动力,故须埋入土一尺。
辒与前3节之轒辒异,在此处得有两解:(一)辒、稳同音,稳定即须具镇压之力。(二)辒为钤限之义,使其不至摇摆,故合两材为之,摇摆则发矢之瞄准不灵也。两义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见前37节),中凿夫之(犹凿夫之中)即于夫之半长处凿孔,插入通臂,臂长伸至垣(桓字讹),所以减小其反动力。“善射之者”按应作“善射者主之”,方与“佐一人”语气相应,后见李引运本亦有“主”字。
76城上百步一楼,楼四植,植皆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广、长各丈六尺,皆为宁。前26百步一木楼,但高、广不同;又43百步一土楼,高、广未详;此则重楼也,似与42之楼●勇相当。
植,柱也,楼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参巳篇13)。唯为再重楼,故上下层各有高度。宁,毕云即亭字,不确。考书经之“宁王”,自汉以后二千年,均如此读,到近世大量金文发见,始由吴大澄等证实为“文王”之讹(因古代“文”、“宁”两字写法相近。),“文”、“门”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书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写法屡异,我敢信“皆为宁”实“皆为文”之误,读法则应曰“皆为门”,穴之有户,见巳篇8,楼似不应有亭。运以为“窗”,亦无据。77三十步一突,长九尺,广十尺,高八尺,凿广三尺、长二尺为宁。此节之突,如何致用,旧注都未提及,详观各篇,只辰篇1有突门,但突门自城垣开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断不能预定其长度。考寅篇12及辰篇2之“突门”,今本均讹作“穴门”,是“突”“穴”两字常可以互讹;又巳篇5称“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广十尺”,同篇25“为穴高八尺”,均极与本节之“三十步一突……广十尺高八尺”相类(“二”与“三”传钞易误),故知本节之“突”实“穴”讹。
毕云,宁亦即亭字;余按前47言百步一亭,则三十步不应有亭,毕说未确,参上一节,当同是“文”(门)字。78城上为攒火,夫长以城高下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攒火之法。北史王思政传,东魏高岳筑土山以临城,思政作火●,因迅风便投之土山,烧其攻具,此攒火即火●,用以烧敌,故其持柄之长,须视城之高下。本书所谓“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79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积累石、蒺藜。
此节说城上杂守具。前文13二步一木弩,12二步长斧、长椎各一,又60十步一长斧,63三步一长椎,此复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记所闻之异。
艾即刈,国语韦昭注,艾、鎌也,前61言十步一长鎌。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80渠长丈六尺,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其埋者三尺;树渠毋傅堞五寸。
连前11及37,渠凡三见,此条与37之“七尺一渠,长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几完全相同,“其埋者三尺”一句,应钩在“臂长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长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实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传钞之误。傅堞即附堞,言竖渠之处,须离堞五寸。
81藉莫长八尺,广七尺,其木也广五尺,中藉莫为之桥,索其端;适攻,令一人下上之,勿离。莫同幕,藉幕见前43,但未详其制。遮幕应张以木架,按礼记曲礼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误分为“木也”两字。“中藉幕”者于遮幕当中之处。古人称牵扯上下之具曰“桥”,故曰“索其端”。
遇敌来攻,令一人任牵幕之职,使或上或下以阻挡矢石,其用与今世之索网相近。
82城上二十步一藉车,当队者不用此数。
连前21及40,凡三见,所异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83城上三十步一砻灶。前文灶已两见,19言廿五步,53言五十步。砻灶,行灶也。
84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此记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见前9节,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为斗”两字,旧本误错于下文,兹依吴说移正。
85敝裕、新布,长六尺,中拙柄,长丈,十步一,必以大绳为箭。
此节当有错误,旧解均不明。余以为“裕”当依孙改“绤”,敝绤犹云烂麻布。拙与缀吾县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缀柄即安上一柄;前节斗柄长八尺,此云“长丈”,所差无多,“十步一”复相同,可知系指麻斗制法;大意实谓麻斗应用破布或新布为之,长计六尺,中安柄,柄长一丈,每十步一枚。箭、运注,幎口使坚韧也,按箭可通作“晋”或“搢”,插也,殆缝缀之义。
86城上十步一鈂。鈂未知实何物,或云臿属,或云铁签。
87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盆、蠡各二具。此记水?(即缶)之法,与前9节言垂(或缶之讹)“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见前9、16及84。
88为卒干饭,人二斗,以备阴雨,而使积燥处。令使守为城内堞外行餐。
此言预储干粮之法。
“使守”疑吏卒之误,行餐即送餐。89置器备杀沙砾、铁,皆为坏斗。
此节言散沙砾之器。沙砾等所以迷敌目,但用器杀(即撒)布,然后程功多,坏斗者粗烧之?斗也。
90令陶者为薄?,大容一斗以上至二斗,即取用,三秘合束坚。
此说小缶之制备,前87言水缶容三石以上,是大缶。
“三秘”孙疑累施之讹,犹云迭置也。余疑“即”为“待”之讹。“坚”下旧本尚有“为斗”两字,兹依吴说移于84节,但“坚”字则不能上移。既候取用,须迭置之以免阻碍地方,且须用绳索连束坚固,方不至倾坏。“三秘”是古语,不必依孙改。
91城上隔栈,高丈二,剡其一末。
孙疑栈当作“杙”,引下文104弋长七寸、剡其末为证,但长度相差太远,或许丈二是“尺二”之讹。剡,削尖也。
92为闺门,闺门两扇,令可以各自闭也。
闺门是城门,亦是亭门,见前74及47。93救闉池者以火与争,鼓橐,冯垣外内,以柴为燔。
此言熏火以阻止敌人闉(同堙,堙为前文3节十二种攻法之一。)塞城池之法。
淮南子本经训:“鼓橐吹埵,以消铜铁。”高诱注:“橐、冶炉,排橐也。”又文选注:“橐,冶铸者用以吹火使炎炽。”则橐即风箱(参巳篇3)。火烟熏敌眼,其为用同乎现代之催泪弹,但烟随风向而行,故鼓风箱使向敌方吹去以资补救。冯垣见后申、酉两篇,即女垣之别名,言于女垣之外内,烧柴而鼓其烟也。
94灵丁,三丈一,犬牙施之。
孙疑灵丁为椓弋,于又谓是铃铛;余按:犬牙,交错也,椓弋是门丁(见9),无所谓三丈交错,铃铛亦无需乎交错,其实乃瓴甋之音转,广韵,瓴甋似罂有耳,即前16所谓五步一罂也。运疑灵丁为楼窗,更属臆测。
95十步一人,居柴、纳弩;柴半、为狗犀者环之。
此言管理柴搏之法。居,积也。“弩”应改作“帑”,公家贮物之所。半即中间,与前37节“半植一凿枘”同。狗犀即狗尸,见前17。全节犹言每十步派一人管理贮柴之事,收纳于帑库,柴搏当中处用茅绳环束之,正与前18“十步积搏”合,旧说皆误。
96墙七步而一。
此节当有夺文。97城上为爵穴,下堞三尺,广其外,五步一;爵穴大容苣,高者六尺,下者三尺,疏数自适为之。
前50已见爵穴,此复出而说明较详。
下堞三尺,言比堞低三尺。穴外广而内狭者,使城上易于见敌,敌人在下,不易见上。大容炬(苣即炬,见前。)者,备晚上由穴伸炬外出以照敌人(见下节),与今之探照灯用意相同。高者六尺,下者三尺,又似由城上起计,使守城者便于外望也(周尺较短,约当旧尺七寸弱)。既言五步一穴,又言疏密适应环境而为之,可知兵法贵乎变通。98人擅苣,长五节;寇在城下,闻鼓音、燔苣,复鼓,内苣爵穴中,照外。
此节旧在100节之后,按所言系敌人抵城下时燃炬之法,与上“城上为爵穴”条相照应,两条应衔接,故移正之。
节,孙疑“尺即”两字之误,吴又解“五节”为“五束”;余按炬火常用竹制,节者竹节,则“长五节”自可通。寇既达城下,即击鼓报警,擅(持也)炬者立将炬燃着,再闻鼓则将炬内(纳也)入爵穴,以烛照城外,使敌人不能趁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