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先住之大臣,均
分驻於巴都里、阿三两地。
十二日,命将长甸、永甸、大甸、新甸、古河及沿江而居之各屯汉人,悉行移入就近各城堡。倘收之不完,彼处人来侵,此处人叛逃而去,至生事端,则以地方额真及守堡官问罪之,亦将罪及我戍守之大臣也!尔等若不全收,置之於外,与其被敌所掳,不如杀之。
蒙噶图、孟古、萨尔古里等道员前来丈量田亩,办理房舍,其奏书曰:各屯汉人乞请:既皆一汗之民,粮则共食,房则同住,何令我等迁移等语。闻此诚是,可准其取我地方粮谷司食之。
十二日,汗御衙门曰:“升龙什以备御之职衔降阿赖参将为备御;降蒙安参将为游击;降茂海参将为游击;降兴嘉游击为备御;升原额森特依游击为参将;降桑古里游击为代理备御职。”
十三日,恩格德尔额驸出行。镇江人来告称:朝鲜方面在放炮。
是日,大贝勒往银库长处,取银六万六千两,以赏诸申有职之官及散给军士之用。
是日,都堂栋鄂额驸,抚顺额驸总兵官班师归,并扬言:“率兵三千往征朝鲜。”即遣一朝鲜人同我四人赍书前往。书曰:“毛文龙、陈良策、赵成功、李应龙、赵俊等,驻尔朝鲜之弥
山,常犯河西。我若引兵往剿,又恐连累尔朝鲜,是以不往。若欲我两国真诚相好,则执毛文龙、陈良策归还。如此,可遣尔元帅归。我索毛文龙、陈良策,并非出於需要,尔索一元
帅,亦非尔之需要,皆为两国和好,共享太平。情愿则相互贸易,不愿则各居疆土,宁静无事端,以安生业也!若不归还毛文龙、阿良策,徒以口舌伪称通好何为也。愿则急如水火,速行议复。否则,毛文龙、陈良策等闻之,或服毒身死,或先期他窜。尔等即言通好,我亦不信也!昔大辽天祚汗纳我金汗所征之馀孽阿苏,索之不与,是以构兵,未能免其不幸。尔朝鲜
有赵惟忠者,以四十馀城叛投,我金汗不纳,故我两国和睦相处。今此毛文龙、陈良策居尔国内,侵扰我国,则尔亦必遭天之谴也!尔若思之,不辨自明。尔切勿轻慢我等,此非人愿,
乃天意也!”
十四日,海州之人已迁往耀州。其住房、食粮、草豆等,著爱塔尔察看海州、耀州、盖州以北地方,平均分派之。至於田亩由管田之大臣前往办理之。
遣图鲁什巴克什携毛青布十匹、银十两、蟒缎一疋往赐桑噶尔寨台吉之妻。
十四日,汗降书曰:“辽东,海州,每一牛录各养马四十匹。其馀马匹,皆行缴回。一牛录甲士百人,以十五人驻辽东,十五人驻海州,代理备御各一名,千总各一名,各率甲兵三十人,携喂养备用三匹马之非披甲人一名前往。其馀甲士,倘有事发,四十匹马四十名甲士乘之。无马之甲士,毋得因无马而留於屯中、乃宜各携盾车,随行於马兵之后。至於一牛录新穿甲之五十名甲士,亦同样分驻於辽东、海州。每牛录为其五十名新甲兵制纛二面。二处各委一章京为额真,将其所分新甲兵,造具名册在案。倘有事发,勿随出征军士,宜留驻於城内。”
是日,有七人乘马七匹由广宁逃来。
十六日,有蒙古人四人、汉人五人,共九人,由广宁乘马逃来。是日又有四蒙古人由广宁逃来。
十七日,有汉人七人自广宁徒步逃来。
十八日,和硕贝勒阿敏率兵五千前征镇江。其所赍书曰:“著险山、凤凰游击,率尔守堡收长甸、永甸、大甸、新甸等地离尔附近之堡屯庄民,带往应迁之地。著宽甸游击尔率守堡
著将尔所属之堡、屯庄民,带往应迁之地。其未收完而留后之人,我军士将杀之,并将被杀人所属之官员治以重罪。若皆迁入应迁之地,则尔等官员之功也。倘不如此迁移,则河东之敌兵来时,地方之人复如陈良策执人而不还矣。则故令迁之。”
是日,将博尔晋侍卫治罪。治罪缘由:先诸贝勒照达尔汉侍卫所请以财物行贿,汗闻之生怒,囚斋桑古阿哥、济尔哈朗阿哥、硕托阿哥於都司衙门,命着女衣女裙葛布短袍以辱之,
又博尔晋侍卫往囚所,对其三贝勒曰:“得汗宠眷之人,尔等则倾心相好;受汗谴责之人,尔等则不屑於一顾。侍卫阿哥蒙汗恩宠时,尔等呼侍卫阿哥、侍卫阿哥以相好之,於是侍卫阿哥获罪。阿敦阿哥受汗宠爱时,尔等亦呼阿敦阿哥,阿敦阿哥以相好之,於是阿敦阿哥获罪。”济尔哈朗阿哥对曰:“尔非本国之大臣乎?此话何不早言?”博尔晋侍卫对曰:“我乃三等副将,我之上尚有三级大臣,何劳於我耶?”复讪硕托阿哥曰“尔赏他旗之侍卫阿哥,博尔晋我在尔身边,尔曾赏给一补钉乎?”时三贝勒怒,控之於法司,定为死罪,报於汗时汗曰:“该杀,唯念其为我效力年久,可以烟灰涂面,就地铺草为牢,囚禁十昼夜。籍没新赏之银四十两、金二两。至於乡屯之诸申及诸物,皆赐其子。”遂结此案。
十九日,汗降书汉人曰:“我自来辽东察得,凡派官差,皆不按男丁计数,而按门计数。若以按门计数,或一门有四五十男丁,或一门有百馀男丁,或一门有一二男丁。如此按门计数,富者行贿可以豁免,贫人无财而常充工。我不行尔等之制。初我颁行之制,不准诸贝勒大臣取财於下人,无论贫富,皆以男丁计数,每二十男丁抽一人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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