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纪 - 第3部分

作者: 袁宏59,518】字 目 录

〔一〕 隶本贱称,此乃官宦子弟自谦之辞。

扶风马融独对曰:

臣闻“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一〕。夫阴阳刚柔,天地所以立也。取仁于阳,资义于阴,柔以施德,刚以行刑,各顺时月,以厚 群生。帝王之法,天地设位,四时代序。王者奉顺,则风雨时至,嘉禾繁植;天失其度,则咎征并至,饥馑荐臻。今科条品制,〔四时〕禁令〔二〕,所以承天顺民 者,备矣,悉矣,不可加矣。然而〔天犹有〕不平之效,〔民〕犹有咨嗟之怨者〔三〕,百姓屡闻恩泽之声,而未见惠和之实也。

〔一〕 见易说卦。

〔二〕 据通鉴卷五十一引补。

〔三〕 皆据通鉴卷五十一引补。

今从政者变忽法度,以杀戮威刑为能贤。问其国守、相及令、长何如?其称之也曰“太急”,其毁之也曰“太缓”。夫急致寒,缓致燠,二者罪同, 而论者许急,此阴阳所以不和也。复之之道,审察缓急之谤誉,钧同寒燠之罪罚,以崇王政,则阴阳和也。好恶既明,则宰官之吏,知所避就。又正身以先之,严以 □之,不变则刑罚之。夫知为善之必利,为恶之必害,孰能不化?则官良矣。

臣闻洪范八政,以食为首〔一〕;周礼九职,以农为本〔二〕。民失耕桑,饥寒并至,盗贼之原所由起也。古之足民,仰足以养父母,府足以畜妻 子。然后敦五教,宣三德,〔三〕则休嘉之化可致也。夫足者,非能家给而人足,量其财用,为其制度。故嫁娶之礼俭,则昏姻以时矣;丧制之礼约,则终者掩藏 矣;不夺其时,则农夫不失矣。夫妻子以累其心,产业以重其志,舍此而为非者,虽有必不多矣。今则不然,此盗贼所以不息。诚使制度必行,禁令必止,则士者不 滥法式之外,百工不作无用之器,商贾不通难得之货,农夫不失三时之务〔四〕,各安所业,则盗贼消除,灾害不起矣。

〔一〕 八政者:一曰食,二曰货,三曰祀,四曰司空,五曰司徒,六曰司寇,七曰宾,八曰师。洪范注曰:“食,劝农业也。”

〔二〕 周礼大宰曰:“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 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 郑司农云:“三农,平地山泽也。九谷,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

〔三〕 五教,文公十八年左传史克曰:“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内平外成。”三德,书洪范曰:“三德:一曰正直,二曰刚克, 三曰柔克。”又周礼师氏曰:“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又礼记中庸曰:“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 也。”按袁纪所言三德,当以周礼说应之。

〔四〕 周礼考工记曰:“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审曲面执,以饬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之商旅。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

太史张卫对曰:

臣闻政善则休祥降〔一〕,政恶则咎征见。苟非圣人,或有失误。昔成王疑周公而大风拔树木,开金縢而反风至〔二〕,天人之应,速于影响。故诗称曰:“无曰高高在上,……日监在兹。”〔三〕间者,京师地震,雷电赫怒。夫动静无常,变改正道,则有奔雷土裂之异。

〔一〕 “政善”原误倒,据黄本迳正。

〔二〕 史记鲁世家曰:“周公卒后,秋未获,暴风雷,禾尽偃,大石尽拔。周国大恐。成王与大夫朝服以开金縢书,王乃得周公所自以为功代武王之说。……成王执书以泣,……出郊,天乃雨,反风,禾尽起。”

〔三〕 见诗周颂敬之章。其意曰莫言天高高在上,实因日月所照,瞻视人世,不可谓远也。

自初举孝廉,迄今二百岁矣〔一〕,皆先孝行,行有余力,始及文法。辛卯诏以能宣章句奏案为限,虽有至孝,犹不应科,此弃本而就末〔二〕曾子 长于孝,然实鲁钝〔三〕,文学不若游、夏,政事不若冉、季。今欲使一人兼之,苟外可观,内必有阙,则违选举孝廉之制矣。且郡国守相,割符宁境,为〔国〕大 臣〔四〕,一旦免黜十有余人,吏民罢于送迎之役,新故交际,公私放滥,或临政□民,为百姓取便,而以小过免之,是为夺人父母使嗟号也〔五〕。

〔一〕 胡三省曰:“武帝元光六年初举孝廉,至是年凡二百七年。”

〔二〕 指上文左雄上言“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帝纳之而下诏。袁纪未言下诏之日,范书作十一月辛卯,与衡言“辛卯诏”正合。

〔三〕 论语先进孔子曰:“参也鲁。”

〔四〕 据通鉴补。

〔五〕 时胡广等上书驳左雄之议,出为济阴太守。顷之。与诸郡守十余人皆坐谬举受黜。衡此对以驳雄议为主,为广等鸣冤也。

又察选举,一任三府,台阁秘密,振暴于外,货赂多行,人事流通。今真伪浑淆,昏乱清朝,此为上陵下替,分威共德,灾异之兴,不亦宜乎?

易不远复,论不惮改〔一〕,朋友交接且不宿过,况于帝王,承天理物,以天下为公者乎!中间以来,妖星见于上,震裂着于下〔二〕,天诫详矣,可为寒心。明者消祸于未萌,今既见矣,修政恐惧,则转祸为福矣。

〔一〕 胡三省曰:易曰:“不远复,无祇悔。”论语曰:“过则勿惮改。”

〔二〕 裂原作“烈”,据黄本迳改。

上览众对,以李固对为第一〔一〕,诸常侍悉叩头谢罪,朝廷肃然。

〔一〕 沈钦韩曰:“案融对碌碌无取,衡乃归咎于左雄,为胡广等讼冤。文人固陋如此,视固之直指近幸外戚,以感悟人主,有天壤之别矣。惜袁范各以意刊削,二书相校,同者才十之三,遂不见元本。”按融、衡二对不见范书,唯通鉴删取袁纪而引之。

拜固为议郎,权臣皆切齿于固,将加之罪。朝中名臣黄琼等救解之。岁中,梁商请为从事中郎。商以后父辅政,柔和自守,内竖乱政,不能有所裁。固奏 记于商曰:“今四海云扰,背义趋利,父劝其子,兄勉其弟,皆先论价而后定位。夫致一贤则国赖其功,招一恶则天下被其害。数年已来,妖怪屡起,宫省之中,必 有阴谋。将军位尊势重,诚令王政一整,必享不朽之福。” 商不能用。

戊午,太尉庞参、司〔空〕(徒)王龚以灾异免〔一〕。

〔一〕 据黄本改。又庞参罢,范书乃七月事。

六月,太常孔扶为司空。

丁丑,洛阳宣德亭地坼八十五丈。本志称李固曰:“阴类专恣,将有分坼之象。”其后中常侍专权忿争之应也。

八月己巳,大鸿胪施延为太尉。

冬十月,初随月律作应钟。

三年(甲戌、一三四)

夏戊戌,大赦天下〔一〕。赐民爵;八十已上米,人一斛;九十已上帛,人一匹,絮三斤。

〔一〕 范书顺帝纪“夏”下有“五月”二字,袁纪脱。

秋七月,羌寇〔汉〕(濮)阳〔一〕。

〔一〕 汉濮形近而讹。

冬十一月,羌寇武都。

壬寅,司徒刘〔崎〕(恺)、司空孔扶以灾异免〔一〕。

〔一〕 恺死于延光二年,此“恺” 乃“崎”之误。

己巳〔一〕,大司农黄尚为司徒,光禄勋王卓为司空。

〔一〕 是月壬辰朔,无己巳。“己巳”乃“乙巳”之讹。与壬寅隔二日,与事合。

四年(乙亥、一三五)

春二月丙子,诏曰:“自今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夏四月甲子,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免。

戊寅,执金吾梁商为大将军,故太尉庞参为太尉。

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在位所辟召,皆四海英俊,其所招引推进如李固、周举等数十人。

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以〕刊定诏书系洛阳狱〔一〕,考讯楚毒。谞年十五,奏记于商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罪〔二〕。传曰:‘人 心不同,其若面焉。’〔三〕斯盖谓天下窊隆广狭高卑之形耳,至于鼻从目横,眉在眼上,未有不然者。人心异者,刚柔舒急倨敬之间,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 亦复同也。谞与光骨肉之亲,义有相隐,言光冤结,未有可信,请以人情平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亦无瑕秽纤介之累,无故刊定诏书, 欲何救解?就有所疑,当以道理求便,安能触冒死祸,以解微细?譬诸附子疗饥〔四〕,鸩毒止渴,未入腹胃,咽喉已绝,岂可为哉!光不定制书,情既可原,台阁 执事,知而不治,吁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措移阴阳,诚肯留神省察,沛然信理,必有于 公高门之福〔五〕,和气立应,天下幸甚。”商嘉谞辞意,即奏原光罪。

〔一〕 据范书补。

〔二〕 昭公十九年公羊传言许止虽弑君而不罪之事也。

〔三〕 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曰:子产对子皮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故疑袁纪“其若”二字误倒。

〔四〕 战国策燕策曰:苏秦为燕说齐宣王曰:“人之饥,所以不食乌喙者,以为虽偷充腹而与死同患也。”沈钦韩引急就篇注曰:“乌喙,形如乌之嘴也。 附子,附大根而旁出者。一岁为侧子,二岁为鸟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叶俱有毒,根尤甚。

〔五〕 汉书于定国传载于公语曰: “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闰月丁亥,日有蚀之。

十二月甲寅,京都地震。诏百寮上封事,靡有所讳。

永和元年(丙子,一三六)

春正月己巳,大赦天下。

诏问公卿北乡侯宜加谥列昭穆与木主否,群僚皆谓宜加谥。司隶校尉周举议曰:“北乡侯本非正统,奸臣所立,立未逾岁,年号未改,皇天不佑,大命夭昏。孔子作春秋为制,王子猛不称崩〔一〕,鲁子野不书葬〔二〕。北乡无他功德,以王礼葬,于事已崇,不宜称谥。”上从之。

夏四月壬寅,追号皇后母开封君。

冬十月丁未,永福殿火〔一〕。

〔一〕 范书顺帝纪、扬厚传及续汉志均作“承福殿”。

丙子,太尉庞参以久病策罢。故司空王龚为太尉〔一〕。

〔一〕 按十年辛巳朔,无丙子。范书作“十一月”是。又王龚为太尉,范书作“十一月乙巳”。

十月〔一〕,武陵太守奏蛮夷望上恩,请入贡,比汉民。议者以为可听。尚书令虞诩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以蛮夷兽心, 贪婪难整。是故羁縻绥抚,受而不逆,叛而不追。今赋而税之,必有怨叛,叛而伐之,必复兴士众。计其所得,不价所费,必有后悔之不追。”上不从。

〔一〕 前有十月,此不当复出。或系衍文,或乃十一、二月之误。

诩字升卿,陈国武平人。祖父经为狱吏,常效于公之治狱。及诩之生,经曰:“吾虽不能及于公,子孙可至九卿。”故字曰升卿。少失父母,与祖父母居。年十三通尚书,国相见而奇之,欲以为吏。诩曰:“祖母年九十,居贫,非诩无以供养。”乃止。

二年(丁丑、一三七)

春,武陵蛮夷以贡非旧约叛。

三月乙卯,司空王卓薨。丁丑,光禄勋郭〔虔〕(干)为司空。〔一〕

〔一〕 据范书及袁纪下文改。

夏四月丙申,地震。

五月癸丑,山阳君宋姚有罪,归里舍。

秋七月,日南蛮反。交址刺史樊演出讨失利,寇遂攻掠郡县。上甚忧之,议者宜遣大将军发荆、扬、兖、豫四万人赴救。

大将军从事中郎李固议曰:“荆、扬安稳,发其吏救之可也。今荆、扬盗贼盘结,武陵、南郡〔蛮〕夷未集〔一〕,长沙、桂阳数被征发,难复扰动,其 不可一也。兖、豫之民,闻万里征役,无有还期,恐十五万户不得一士,郡县迫促,惧有叛亡,其不可二也。南州水土温暑,〔加〕(如)有瘴气〔二〕,恐死者十 四五,必道路奔散不能禁,其不可三也。士卒比到,万里疲劳,不可复斗,其不可四也。军行三十里为程,九千余里,三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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