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52 安平县杂记 - 安平縣雜記

作者:【暂缺】 【40,340】字 目 录

祭並上中下元厲壇祭品物銀。

關帝廟祭品物銀。

文昌廟祭品物銀。

習儀救護拜賀香燭銀。

祈晴禱雨謝神銀。

鄉飲賓二次席銀。

進士花幣旗匾銀。

新科舉人花幣旗匾銀。

會試舉人盤費銀。

府、縣學歲貢生旗匾銀。

囚犯口糧銀。

以上額定支領各款,年間就地租項下留存平餘銀六千兩陸續支撥。奏銷之時,造冊作解。如有餘存,如數解司。合併聲明。

●租稅(原缺題)

一、租稅沿革

安平縣舊額地租徵粟,自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所取之租,改為額課:上則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上則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續墾田園,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則例起課:上則田每甲徵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八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則園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則園每甲徵粟一石七斗一升。

舊墾、續墾合計,每年共徵粟五萬餘石,每石折收民間六錢八分銀二元,年計徵收銀一十餘萬元。官報銷每石報解藩司約平七錢,年共平三萬五千兩,縣官可長餘銀五萬元,計平三萬五千兩。及至光緒十四年清丈,田園一律按則起課,全年計實徵正賦四萬八千餘兩;每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統計共銀六萬兩之譜。按八成零徵收,每年奏銷實收地租銀,計有五萬兩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徵民間供粟六錢八分銀一十萬餘元、平七萬零兩,縣官報銷只有五萬零元、平三五千兩而已。長餘釐頭三萬數千兩之多,均歸縣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銷五萬兩有奇,因點滴歸公,裁去縣官釐頭故也。是以上憲議准:安平縣每年津貼辦公經費銀八千兩,而現在民間繳納地租較前減輕。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莊(自鄭氏時,由官養佃種榖抽榖、種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臺灣隸歸清版圖後,有司即照鄭氏抽法辦理。至六十二年,始歸民而徵其稅)

舊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

又續次鳳山、嘉義劃歸安平縣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

以上年共收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光緒十四年清丈後,僅徵官莊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釐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比從前舊額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則,徵榖折銀,較前減輕。理合登明。

塭餉(系蓄養魚蝦之地)

舊榖:塭餉年徵銀一十六兩五錢。

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豁雜餉,此項塭餉在於豁免之列,以後無徵。嗣至十四年清丈,議定塭則按甲徵餉。因魚塭多歸道轅海埔管收,縣中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多少,同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船錠齒各項鉎器)

光緒元年以前,徵收吳豐裕等三戶,每戶徵銀五兩,年計徵銀一十五兩。以後無徵。至十九年,徵收陳振豐裕一戶,年徵銀五兩。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年計徵銀一十兩,比從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車餉

查臺灣縣誌載:蔗車餉征計有四十九張(每張年徵餉銀五兩六錢),年共徵餉銀二百七十四兩四錢。後未知於何年改徵,全張年徵餉銀四兩、半張年徵餉銀二兩。至清丈以後,此款蔗車餉並無專款造報,以此,安平縣內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來少有赴縣完納廍餉。理合登明。

當餉

嘉慶十年,多少無定。十一年,奏銷四十五戶,每戶徵銀五兩,計徵銀二百二十五兩。至光緒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戶,計徵銀七十五兩。二十年,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尚有十二戶,計徵銀六十兩;較之從前,四分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稅契

光緒三年以前,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並外費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紳蔡霞潭囑託御史奏請每百元契價定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其餘外費一概裁除。比之從前,減輕對半。理合登明。

一、徵租辦法

地租,安平縣轄下計有三十八里、堡,所有糧總書帶辦新豐、歸仁南二里、善化里東西二堡、安定里東堡、新化里西堡共二里四堡;尚有三十二里,分各里櫃書承辦。應各備三聯糧串,一聯糧戶執照、一聯繳驗、一聯存查,送請鈐蓋縣印。如有業戶赴櫃完納者,須將應完正賦糧銀若干,刷印在三聯串內,連同前年舊串(如前年舊串損失,按照徵底簿起串亦可)送糧總書查驗無訛,由糧總書送請徵比委員覆驗無異,蓋一驗訖木戳,發交糧總書轉交該櫃書,將糧戶執照一聯截交業戶,算清應完銀數,並串銀四尖(其串銀四尖的錢四十文,內分縣官賬房共十文、督徵四文、徵比二文、糧總四文、管錢糧家丁二文、用印家丁二文、櫃書十六文)。及至晚間,各櫃書將本日徵糧銀若干、應繳串錢若干,開單連同繳驗一聯串,送交糧總書逐一覆核,彙開總單登記徵簿,送交督徵委員核明蓋用圖章;如無派督徵委員者,送交賬房核明蓋用圖章。每月分作六卯徵收,總結徵數各一次。按三八卯期,應請縣官升堂比差一次。至於將近奏銷二、三月之前,如徵數未能起色者,應嚴比該管差,並分出鄉櫃數處(如大穆降、灣里街、新市、關帝廟數處),由糧總書選派妥書督同各該里櫃書,馳往催收;或有請派委員壯勇偕往徵催。其噍吧哖、楠梓仙溪東西及內新豐各里離郡窵遠,年間早已派令各該櫃書馳往各該處設法徵收。如收有成數,立即解交糧總書繳送。若至五月十五日,徵收之銀未至八成零之數,各里櫃書及對里差應先備銀攤繳;按里分未往多少,分別攤出,掣串抵收。總須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徵有八成有奇,合四萬零兩之數(每一兩加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共二錢五分,不算在內),方可奏銷。如過次年六月十五日,徵收上年租額不足八成零,該知縣即行撤參。其餘官莊雜稅,徵收多少,同奏銷一併造報,並無考成。此清丈後徵租辦法之情形也。

官莊租完法

由各業戶備齊應完租銀,自行到糧總櫃書掣串完納。如本年之租至次年六月十五日以前近奏銷之時,所有未完各戶,縣中應即票差催完。若始終抗延不完,立即差拘押追,完清放回。

爐餉

當餉

此二項,有專管餉差。本年應完之餉,須於十二月間或下年五、六月間掣串,交由餉差按戶徵收給串。如有倒罷之戶,原串繳回(若有爐戶新開,俟奉到藩司行知,掣串徵收;當舖新開者,由餉(差)稟報徵餉)。

塭餉

清丈已有議定塭則,縣中徵收無幾(?)。本年之租,至下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備齊應完餉銀,自行赴糧總書掣串完餉。如延不完納,查出追完清楚。

蔗車餉

從前均系自行赴縣完納。及至清丈後,因此款蔗車之餉並無專款造報,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納,未便票差催完。

稅契

照章如有置買田園、店厝、宅地,應即自行赴縣投稅。承典者十年之後亦當投稅。近多不認真,聽從民便。

●工業

國有藝事,百工與居一焉,「周禮」「考工記」備列名目。近世以來,工務繁興,非復從前之舊。臺灣貨物多自外來,執藝事者亦來自福、興、漳、泉,而傳授焉。其在「論語」曰:「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言工業之有資於人生日用甚鉅也。誌工業。

木匠:俗名木工。每天九點鐘起十二點鐘止、二點鐘起五點鐘止為一工。工價銀三角。有工半者,黎明六點鐘起至八點鐘止,多領工價銀一角五尖。又有作一切椅棹床几諸木料器椇及箍桶匠等,皆木匠也。建屋宇者,名曰「做大木」;作一切器椇者,名曰「做小木」。有風鼓者,木匠以木製成,中有木扇,以鐵為柄,用手轉之,鼓風而去粟殼;米店用之。

泥水匠:俗名土工。有大工、小工之分,與木匠一樣。工作工價,每天二角五尖,小工半之。若多作早工者,加給半日工價。凡起蓋廟寺、店厝,要用泥水匠及木匠。鑿花匠:就堅木、杉木彫刻一切人物、花草,或廟寺店厝用;或嵌鑲在椅棹床几上面,頗稱工緻。

石匠:臺地石少,需石無幾,階庭道路及碑碣用,均由廈門等處載來。硺工,每天工價銀七角。

鋸匠:專為杉行及木匠鋸木板。

油漆匠:油漆廟寺、店厝及椅棹等,每日工價銀三角。臺之油漆匠,多系包工、包料者。

竹匠:起蓋草屋及搭涼棚、做竹床、竹棹、竹椅、竹几、竹籃各器椇。嘉義竹匠所作較堅好,系用桂竹、貓兒竹為之,非安平、鳳山竹器所能及。又有做米篩、做一切小竹器及用竹篾組成方長一片或縱橫各尺餘至數尺一丈多者,便人家儲粟、儲地瓜簽,並蓋涼棚用。鄉下農夫有執此業者,亦竹匠也。

畫匠:畫地圖及山水、人物、花木、鳥獸及神佛像;或用白描,或用丹青。

塑佛匠:或用木雕,或以泥塑,務在能肖其像。又有泥摹印各種人物,供人家孩童玩具者,附焉。

裱褙匠:裱褙屋宇及聯幅、法帖、報條,並代制壽屏、壽帳、輓軸、輓聯、牌傘等。

銅匠:修理並制就一切銅器及鍊成銅鐤。有臺之銅匠所不能造者,概由外邊運來。

鐵匠:一切鐵器,均資其手。有大爐、小爐之分。

刻字匠:刻木板書籍及玉、晶、石、牙、角篆隸印章。

裁縫匠:代人家做衣服;亦有僱女工者。

繡補匠:繡一切棹圍、褥墊及■〈衤莽〉袍、裙、戲服等樣。

筆匡:制尋常之筆;佳者多來自湖州、上海、福州等處。

造船匠:有南北二廠。北名軍工廠,官設,以造哨船。廠外有民廠,一名曰廠仔,在老古石地方;又有帆廠在其邊。南廠亦設以造船。是亦木匠類也。

剃頭匠:為人家整理頭髮。

瓦窯、磚窯司阜:窖在郡城東門外等處;亦有從廈門運來者。

■〈石屚〉窯司阜:臺之俗語,執工業者,概稱「司阜」。在大東門外新豐等里,燒土為■〈石屚〉。以盛糖,上闊下尖,其制圓,每■〈石屚〉約重二十五觔。又有■〈石屚〉鍋,亦土燒成,■〈石屚〉戴於■〈石屚〉鍋之上,■〈石屚〉下有孔,以出糖水,點滴歸■〈石屚〉鍋,然(後)傾於糖水大桶。每桶約盛數百擔。

鑄犁頭司阜:製造大小犁頭、犁壁、刈刀等項農人要需,並制船■〈舟定〉齒暨糖廍用之豬腰燈火。

銀店司阜:一切婦人首飾釵釗、環鐲及什用銀器,均資製造。

傾煎司阜:傾金銀及錫。

錫店司阜:一切錫器均為所造;亦有自外運來者。近以馬口鐵製一切器用,錫匠亦能焉。

油車司阜:硤花生及烏麻、白麻為油,以資人食及點燈火用。

牛磨店司阜:磨小麥及地瓜簽為粉,以便作面線及作大面、龜、粿、餅料等食品之用。

染房司阜:所染烏布、藍布為多,近有染各色洋布及綢緞者,名曰「紅房」。

藥店司阜:製藥最不容易,必依法炮製,方能醫治。

鞋店司阜:一切緞鞋、油靴、雨屐及各式綢布鞋,均能制之。凡制就一鞋,必經數人之手而成;大半資於女工。

帽店司阜:製造涼煖大小各帽及秋■〈衤領〉巾。

襪店司阜:以土布及洋布為之,備大小男女用。有夾以裏,有不夾以裏布者。

修理玉器司阜:玉環及一切圓玉,用鐵沙以車之,使光滑。又玉器打折,釘以綰之,非用鑽石;不能引孔。

修理鐘錶司阜:僅能修理,不能製造。各商業所用天秤,亦兼修理焉。

修理眼鏡司阜:販賣各樣眼鏡及修理舊眼鏡。

織番錦司阜:臺南城內,只有一家,並織番布,字號「雲錦」,住上橫街。

紙店司阜:一切賬簿、手摺、格紙、稟帖,均資印造。

做粗紙司阜:粗紙以麻竹、紙竹濕極腐爛為之。嘉義近雲林一帶出焉。

糊紙店司阜:以竹篾為骨,紙根縛之,然後用各色花紙、白紙糊成厝屋、樓閣及亡者形相,一切奴婢、跟隨僕從及紙轎等樣,撤靈後在曠場燒化,備亡者冥間之用。又喪事延僧道超度亡魂,俗名「做功德」;撤靈過旬,必糊四金剛及庫官、庫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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