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文献丛刊052 安平县杂记 - 安平縣雜記

作者:【暂缺】 【40,340】字 目 录

法也(俗曰青糖)。

若製菜糖,則大同小異也(菜糖則為白糖之胚也)。甘蔗去籜尾之後,運入廍內石車過硤出汁,通入廍廳之蔗汁鼎,加入蚵殼灰,使之澄清;然後移過上火鼎四次,再移過成甘鼎一次,熬為糖轉入落濾鼎一次,候微冷入漏即堅,成菜糖矣。而後入間製為白糖。

每桶蔗汁四、五百觔,熬成糖,只得百餘觔或有六、七十觔者,此蔗汁之不當甘也。

製糖匠

廍一張或用牛六掛、或九掛、十掛為度(每一掛牛三隻)以挽車機,晝夜硤蔗,按次輪流。每廍十一人,煮糖司阜二人、火工二人、車工六人(俗曰「牛婆」)、飼牛粗工一人(俗曰「五分仔」),計二百餘張,廍計千餘人。記賬管事之人曰「大頭家自理」(挨年值東之名稱也)。剝蔗尾之人,以牛婆管理在蔗園運蔗入廍硤糖(每■〈石屚〉毛一百五十觔,除二十五觔,實糖一百二十五觔)。

上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三千五百觔。

上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三千觔。

中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三千觔。

中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二千五百觔。

下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二千五百觔。

下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二千觔。

下下則園一甲紅蔗得糖二千觔。

下下則園一甲白蔗得糖一千五百觔。

製糖器

石車一對、大鼎七口、大木桶五個(上坐桶、沫仔桶、濾頭桶、上清桶、下清桶)、■〈石屚〉臺十位、■〈石屚〉坏二枝、鐵坏一枝、大叉一枝、歸斗二枝、水桶一擔、耳桶二枝、糖槽一個(糖■〈石屚〉由廍腳自備)(此款如有損壞,歸廍主或大頭家修補)。

石車應用物:頂枋、底枋、車柱、車撾、公頭、水心、油心、撾箭、麻繩、豬腰扭、嘴配。

製造所

俗曰糖廍一張:內廍亭一間(草蓋),廍灶五口,蔗厝一間三所,蔗樸埕一所(此項年修繕一次,歸主自理,或歸廍大頭家自理)。

制白糖

俗曰糖間,收買廍內所製之菜糖,製成白糖是也。買糖之法,或糖間自買,或僱鉆腳到廂買糖(每■〈石屚〉貼廍腳銀三分),牛車運入糖間,用■〈石屚〉碨層起汫(?)水泥封蓋糖面,半個月一換,三換泥而後菜糖變為白糖(約有四十五日之久)。每百(斤)菜糖,製成得白糖七十餘觔,水二十餘觔;且有上白、次白、■〈石屚〉尾之分。其餘糖水,再煮為赤砂糖;或翻蓋以泥,為三擋白糖;餘剩之水,發賣酒店為釀酒之料。每■〈石屚〉蓋糖工銀三分,赤砂工銀一分五厘。

廍費

每桶蔗汁(司阜抽三十文,二人分;牛婆抽六十文,二人分;火工抽五十六文,四人分;又什差一人,每日八十四文,歸廍腳分發:計二百三十文;開銷糖主自理,此款硤蔗工費)青糖百斤抽八觔,菜糖百斤抽五斤六兩(歸廍主抽收,以修械器),倚鬮百觔抽八角(同上)。

年例現銷司阜一名,十五圓;牛婆一名,十四元(計四人,五十六元);歸廍主分發支銷。火工領現銷銀者,則蔗樸歸廍主賣;若無領現銷者,廍內之蔗,樸歸火工自得,以抵現銷款。

每日廍米十一堆,計二斗七升五合(歸廍腳及倚鬮分發,此款火食費)。

附說

每廍營業四個月或至五個月(十一月起至三月止)。

一廍年硤蔗汁計以千餘桶為度,若年硤蔗汁只有六、七百桶者,曰半廍(有日無夜);每廍日夜連工得蔗汁十二桶,每桶蔗汁五百二十斤。

新建瓦廍費銀六、七百元,草廍費銀四、五百元。

修補之費不定,或百餘元,或幾十元。

販賣方法

青糖有上斗裝、中斗裝、潮龍裝、夾版裝之分。

菜糖有嵌頂、嵌下之分。

白糖有頭擋、二擋、三擋之分。

右者青糖、菜糖二種,由廍內製出,而白糖則由糖間製出也。裝法或由竹簍裝之,或由草包捆之,後以一百包為一辨(糖一萬觔),小簍一百件為一辨(糖一萬一千觔),大簍四十件為一辨(每簍三百斤,計糖一萬二千斤),或由竹筏由溪配郡,或用牛車由地付郡,交付糖間製糖及南北郊買糖之人分配火船、夾板商船之類,按各港裝頭照配,依時定價,釐金、行仲、棧稅、載資在外照加。

釐金(每件抽一尖)。

行仲(每百元貼仲二元,謂之(九八抽」)。

棧稅(每件二尖)。

載資(每件車遠一角、近五尖,筏每件一角五尖)。

又,內■〈馬卜〉舟每件一尖,外■〈馬卜〉舟每件六尖。

●逐年徵收官莊額徵等則及各稅項(原缺題)

謹將完平縣逐年徵收官莊額征等則及各稅項,逐一分別開列於左。

計開

一、錢糧正賦額徵

官民屯番隘上、中、下、下下各則田園,計二十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坵,共三萬五千三百二十四甲二分三厘八毫九絲零九微二纖,應徵正賦銀五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九錢六分五厘五毫一絲二忽零。

謹查光緒十四年清丈安平縣轄計有三十八里、堡,官民屯番隘田園分上、中、下、下下各四則,系仿照江蘇省賦例一條鞭法,丈量給單完賦。因安屬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地方,田園瘠磽咸澀,收成靡定,不堪入則者多;以此給發丈單之時,各戶觀望不前。經臺南府詳奉爵撫憲劉銘傳札委知府羅大佑勘查實情,准將各里民屯番隘附近沿山、沿海、沿溪各田園劃出六千餘甲,仿照福建省泉州府同安縣下沙則例,作為下沙已甚、未甚田園,各二等領單承糧,尚應扣額徵正賦銀六千餘兩。又除官業及歷年水沖、沙壓、荒蕪暨清丈重複並查無姓名久未請領丈單,然後將丈單發交該管差役、總理、鄉保查明給發,應再扣除額徵正賦銀二千餘兩、二共應扣除額徵正賦銀九千兩之譜。此安平縣歷年額徵正賦實四萬八千餘兩(每正賦銀一兩,加平餘補水銀二錢五分在外),徵收八成有奇,可以造報奏銷,理合登明。

一、田園等則徵數

上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四錢六分八厘四毫八絲八忽。

中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二兩零一分八厘八毫零八忽。

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六錢六分四厘四毫三忽。

下下則田:每甲徵正賦銀一兩三錢三分一厘五毫四絲五忽六微。

上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中則田同。

中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則田同。

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與下下則田同。

下下則園:每甲徵正賦銀一兩零六分五厘二毫三絲六忽。

下沙瘠薄未甚田:每甲徵正賦銀四錢四分。

下沙瘠薄已甚田: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三分。

下沙瘠薄未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三錢五分二厘。

下沙瘠薄已甚園:每甲徵正賦銀二錢六分四厘。

以上各則及下沙已、未甚田園,每徵銀一兩,隨收平餘銀一錢五分、補水銀一錢。

一、官莊額徵

官莊上、中、下各則田園,計一千八百九十二坵,共九百七十一甲二分零一毫三絲三忽三微二纖,應徵榖三千五百五十四石五斗七升零六勺三杪八撮八圭(每石折徵銀六錢,共應徵銀二千一百三十二兩七錢四分二厘三毫八絲三忽二微八纖)。

一、官莊等則徵數

官莊上則田;每甲徵谷五石(每石折徵銀大錢),應徵銀三兩。

官莊中則田:每甲徵榖四石五斗(折征同上),應徵銀二兩七錢。

官莊下則田:每甲徵榖四石(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四錢。

官莊上則園:每甲徵谷折徵與中則田同。

官莊中則園:每甲徵榖折徵與下則田同。

官莊下則園:每甲徵谷三石五斗(折徵同上)應徵銀二兩一錢。

以上各則官莊田園,折徵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所收銀兩,逐年同錢糧奏銷之時,一並造報藩司,聽候指撥,理合登明。

一、當餉

當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計徵有一十五戶,每戶年徵餉銀五兩,年共徵銀七十五兩,每一戶完餉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一十元,縣糧總書三元,縣餉差五角。至二十年分,倒罷四戶,新開一戶,共有十二戶,現在僅存四戶,開列於左。

計開:

德源號在關帝廟後,

開源號在媽祖宮邊,

集源號在金葫蘆街,

榮裕號在道東轅門街。

謹查當餉系與官莊一併造報,每兩加二分補水,剩歸於縣官,理合登明。

一、塭餉

上塭則:每甲徵銀四錢。

中塭則:每甲徵銀二錢。

下塭則:每甲徵銀一錢。

謹查塭餉多歸道轅海埔徵收,縣中照則徵收無幾。逐年徵收塭餉每銀一兩,隨收補水銀二分,系與官莊一並造報,理合登明。

一、爐餉

爐餉,安平縣光緒十九年分徵收陳振豐裕一戶,至二十年分徵收陳振豐裕、金興裕二戶,每一戶年完銀五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一十三元五角;內繳縣官銀一十元、縣總書銀三元、縣稅差五角。所收之銀,每一兩只加補水銀二分,餘剩歸於縣官,造報與當餉一律。其爐餉系設爐鑄造農椇、犁頭、犁壁、刈刀、豬腰、燈火、■〈舟定〉齒等項,開設之時,須先稟縣批准,由縣詳請藩司給發諭戳告示,方得開設,以防私鑄砲械,接濟匪類故也。理合登明。

一、廍餉

查廍餉每廍一張(日夜俱有硤糖者,謂之「全張」),照章年完廍餉銀四兩,折繳六錢八分銀六元。半張(日硤夜停,謂之「半張」),照章年完廍餉銀二兩,折繳六錢八分銀三元。此項廍餉,年間並無專款造送,是以安平縣轄糖廍約有二百餘張,近年以來少有赴縣完餉,理合登明。

一、稅契(田園、店厝、宅塭,如有買賣,買主赴縣換契。)

查赴縣稅契,應將買來尾紙契據送縣蓋印,粘連司單,如契價銀一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另加繳一司單銀五角,其餘以契價多少照此核算,應繳稅契銀數若干。若契價至一千兩以上者,應由縣將契送府加蓋府印,或由業戶自行送府蓋印,應繳稅契而外,須再加繳蓋府印油硃規費銀二、三十元之譜,所有契價每百元應繳稅契銀六元五角,分發章程,開列於左。

計開:

縣中解府轉解藩司銀三元,縣官應得銀一元八角。

解司道府書吏稅契案費銀共三角七尖。

縣賬房應得銀三角。

賞管稅契家丁銀二角四尖,賞縣門政家丁銀一角三尖,賞縣稅契房總書銀二角四尖。

賞稅房填司掛號清書銀六尖。

賞本里堡稅差工食銀六尖,賞賫契投稅經手人銀三角。

以上逐年稅契,年無定額,其司單所填契價銀兩,每一元以六錢六分計算、理合登明。

一、文口船費(查文口船費,向歸臺防分府徵收,至光緒元年,臺防分府改為卑南分府,仍歸徵收。嗣於十四年改為臺東直隸州,始歸安平縣徵收,抵作津貼一半四千兩之額)

查安平縣徵收安平文口船費,每載貨一百擔,徵收銀五元零六尖六瓣,年可計收銀約三、四千兩之譜。所收多少,視官之運道,理合登明。

●臺灣海防廳沿革(原缺題)

臺灣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督臺、鳳、諸三縣捕務),光緒元年欽差沈葆楨奏改為卑南同知,仍兼南路理番,移駐卑南覓社,管帶綏靖軍一營,安輯後山一帶番民,臺灣海防缺裁。

秩正五品職,任稽查臺、澎各港口船隻出入事務;雍正初年添設淡水縣海防同知、澎湖通判。淡水一帶海口船隻,歸淡水廳稽查;澎湖一帶海口船隻,歸澎湖廳稽查。乾隆三十四年,復於彰化之鹿港地方,添設鹿港同知。彰化一帶海口船隻,婦其稽查。本廳則稽查鹿耳門港、大港、旗後港、東港出入船隻。又志云:茄籐港凡大小商船、漁船、艇船等出口,均有規費。按定樑頭之大小,或百餘元,或數十元,或十餘元不等。臺防分府專恃此類津貼辦公諸費。設有配運總科,承辦船務。又設有金迎祥、金安瀾等報銷,以報船隻出入。凡漳、泉各府船隻一到,由報館送牌呈驗,船內貨物起卸裝載完備,仍由報館繳費領牌出口。將出口時,分府憲派家丁及書差會同武口汛弁,前往船上查明果無私載違禁、漏稅貨物,然後聽其開棹。自臺防廳移住卑南而後,各口船發出入,由各縣委派家丁,書差查驗;又安、鳳二屬放■〈糸索〉、新港、搭樓三屯化番事務,亦歸管理。計屯千總一員、把總一員、外委三員,均屬轄下。有出缺者,逕詳道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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