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拔補。屯餉亦歸散放;番黎控爭事件,亦歸審判。設有理番經承,辦理屯政。又,海東書院產業,從前亦歸管理,每月應發膏伙、山長束脩及諸款項,由監院申請給發。設有膏伙書經,承其事。光緒初年,改卑南廳後,海東產業,道憲札歸海東監院兼理。又,大南門外之竹溪寺,系前分府憲所建;油香田園,亦其所充。寺中住持僧,必向本衙門稟請頂充。
衙署在西定坊西向(舊在鹿耳門,雍正八年移駐於此),署後有內省軒(同知何愷建)、澹懷軒、研北書屋(俱同知朱景英建,錄縣志)。按分府署前為照牆,環以木柵,有東西兩轅門,對牆者為儀門,儀門內左為禮房、工房、福德祠,右為兵房、承發房、皂快班房,中為大堂,大堂後為川堂,川堂後為花廳,花廳後為內眷住宿之所。澹懷軒即花廳。研北書屋在花廳之左,內省軒在內署後。研北書屋之左有媽祖廳,奉祀天上聖母。光緒元年,臺防同知改為卑南同知,移駐卑南,臺灣鎮軍暫借為行臺(因撫軍駐鎮署,故鎮憲借寓於此)。後鎮憲回駐本轅,分府署仍舊空虛。光緒十四年,詳准改為按司獄衙門。監獄在其左焉。
俸薪年給銀八十兩,養廉年給銀五百兩(鳳山縣解二百兩,諸羅縣解三百兩,錄府縣志)。又,以大小船隻出口領牌費為津貼辦公之用。
額設左典吏一人、右典吏一人,兵房、工房、禮房、承發房,另外又有配運總科、理番總科,每房、科首書一人,供應公事,幫書則多少不等。又有膏夥房,辦理海東膏伙事件。
配運總科,經承配運臺灣倉榖,供福建內地兵食。配多、配少,以船之樑頭為定。自一百八十石起,至三十石止。凡大小船隻出口,均有規費,名曰「領牌費」,由其鳩收轉繳分憲,並協同分憲丁差、武口汛弁查驗進出口有無私載違禁貨物。此科書辦,隨任更換,不專一人,由新任者批准何人頂充。要充當配運首書,須先繳典規二、三千元。因領費配運首書,應得四分之一為辦公諸用,有盈餘故也。按姚石甫籌議商運臺谷,雲閩省內地,水陸官兵五十三營,與駐防旂兵不下十萬,歸徵糧米,惟延平、建寧、邵武、汀州、興化五府產米之區給兵外,尚有餘米以濟他府。福州、福寧、泉州、漳州四府,兵多米少,協濟猶不足,則半給折色,督標金廈、漳鎮、銅山、雲霄、龍岩、南澳諸營,有全折者。雍正間,先後題請半支本色,於臺灣額徵供粟內撥運。又增給戍臺兵眷米,亦以臺榖運給。於是,臺灣歲運內地兵眷米谷八萬五千二百九十七石,有閏之年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石。乾隆十一年,巡撫周學健奏定分配商船運赴各倉,此商運臺榖所由來也。商船之大者,載貨六、七千石,小者載貨二、三千石。定制樑頭寬二丈以上者,配官榖百八十石;一丈六尺以上者,配一百三十石。每石給運腳銀六分六釐。嘉慶十四年,總督方維甸以臺榖積滯,奏開八里坌口(八里坌臺北港口),與鹿耳門、鹿港一律配運。凡渡海漁船樑頭寬五尺以上至一丈二尺者,皆令配榖三十石至八十餘石。然奸商詭譎,往往減報樑頭,巧為規避,官榖積滯如故。後有欲除其弊以卹商,議罷商人配榖,請官船海運,以語臺灣縣姚瑩(石甫其字也)。瑩上條陳以阻之。總督趙文恪深以為然。繼而臺灣各官會議,亦皆謂商運不可罷。時,福建巡撫孫爾准,以改折抵餉之說,密訪於臺灣府方傳穟。傳穟詳覆,亦以為不可。孫公納之。文恪與傳穟書曰:此閱陳議所見正同。事關國制不可不盡言也。然已違眾議,不罷商運(以上錄「東槎紀略」)。究之臺地配榖,僅有其名,私皆易銀置貨,其返也亦折色交倉,不可,然後買榖以應。官吏挾持為利,久之遂成陋規(趙慎軫賜謚文恪)。
理番總科經承所管放新搭屯政及近山一帶設置通事、土官、隘丁事務,凡遇新官到任,通事土官必繳舊戳,換給新戳,屯兵腰牌亦歸辦給,一切撫墾事宜、屯番互控案件,概歸經承。
禮房經承一切祭祀事務。竹溪寺稟充往持僧亦歸送稿,每月配運科貼費金三元。又各房書辦頂充革故,均由註冊。兵房經承配運軍械及戍臺班滿兵丁分起送回內地、故兵骨骸暨解省命盜各獲船隻遭風救護、一切海防應辦事件,凡各班役頂充革故,均由登註卯冊。
工房經承開通河港、道路,商民、漁戶修造船隻以及地震回祿化番互控、房屋地基事務。
承發房經承收發一切公事、登記號簿、化番控爭戶婚、田土事務。
膏伙房經承徵收海東書院產業生息銀元以便逐月海東監院請領膏夥及山長束脩、監院薪水等費,就額設步快、皂隸稟派兩名,為膏夥差。
額設門子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一十七名,每名年給工食銀六兩。又勻給銀二錢,共給銀一百五兩四錢。又,嘉義縣原解皂隸一十二名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乾隆十年改歸臺邑就近解給,年共給役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錄臺灣縣志)。
●臺灣府學(原缺題)
臺灣府學教授秩正七品(光緒十四年改為臺南府學)。
臺灣府學訓導秩從八品(光緒十四年缺裁)。
職任教導本學廩、膳、增廣、附學文生員、附學武生員,敦品立行,肄業經書;每月課詩文一次,由公捐學田項下收入租息,分別獎賞,以示鼓勵。凡歲、科學政按臨,例將本學文武生員申送考試,錄取等第,發學存案(武生惟歲試而已)。列一等者,逢本學廩、增出缺,由其備文申請;學政批准頂補。若廩生出缺,其一等生均已補完,列二等之附生不准頂補,須就增生中取在二等名次最高者申詳頂補,名曰「起增補」。
又本學生員丁憂、事故降革、開復,均由注冊詳報,應革、應復者,亦得備文申請。每逢歲試之年,例舉本學優生一、二人,申詳學政恣部注冊。逢鄉試之年,本學文武生員,亦由送考。又,十二年考拔貢生一次,府學例應拔取二人,亦由造冊申送學政,選拔送省會考。又,每年本學貢於太學一人,以廩生食餼年深者充之;名曰「歲貢」。如遇恩赦之年,則多貢一人,名曰「恩貢」。至臺灣各學優行廩生,前有赴省與考優貢者,近則無之。凡學田及聖廟香燈田,均歸管理,廩生俸金由其支領,學中大成殿、崇聖祠、朱子祠及各宦、鄉賢、節孝等祠,春秋致祭,亦歸總辦。雖設有樂局(董事輪辦祭品,董事概由學官主任),有時教授、訓導兼委辦海東、崇文監院事務。又,本學之佾生、講生、禮生,須由給照。凡佾生要考秀才者,由本學徑送學政,不必應府、縣兩試。府屬街境里堡耆老舉為鄉飲賓、頂戴榮身者,概由給照。凡府試、院試,學政、府憲或派令監場、蓋戮、收卷。本學生員,要考古學者,亦由備卷送冊。謁見上司各大憲,均長揖不拜。
衙署在府學之右,南向,前為訓導署;現因訓導缺裁,改為節孝祠。後為教授署,兩進,前庭廂房三間,名曰「裨勿軒」。
俸薪,教授年給銀四十五兩,訓導年給銀四十兩(查府志云:舊教授、訓導同食一俸,乾隆元年定各員照品級與全俸)。又,康熙四十九年,巡道陳璸置學田三處,除完正供外,年實收粟八百四十九石。乾隆三年,定每年撥給臺灣縣學粟八十石餘,府學尚收實粟七百六十九石,均教授、訓導分用。又,歲科兩試,文武童生入學者,例須填寫結冊,致送贄儀及隨封印油等費,多少不等。歲試之年,閩、粵文武童生取進府學者六十餘名,填結禮儀,均有七、八千元;兩堂對分,每人應得三、四千元(教授曰正堂,訓導曰左堂)。科試之年,閩、粵文童進府學者四十餘名,填結禮儀。約五、六千元;每人應得二、三千元。加二之隨封,則正、左堂均有份,分與書斗者惟加一。印油費教授有之,訓導無此款目也。凡學中進款,以此為大宗。又,遇有廩生缺出,本學生員蒙學政考取本年一等、例應補廩者,亦須填結,致送贄儀。凡新進補廩,贄儀多少,視家資之貧富。又,本學廩生膳銀,亦歸請領。領出之時,教授、訓導兩人對分,未嘗給發。舊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歲試取進文武童生各二十名,科試取進文童生二十名。乾隆五年,奏准粵籍文武童生全臺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嘉慶十二年,奏准閩籍歲、科取進童生各加一名。又奏准粵籍加設廩生八名、增生八名,仍附於府學。咸豐六年,奏准閩籍歲、科取進文童各加九名,粵籍各加一名。於是,府學閩籍廩生、增生各三十名,新進文生科、歲兩試亦各九名。至歲試武童生之取進者,閩籍仍舊二十名,粵籍仍舊八名焉。光緒八年,添設臺北府學。臺灣府學閩籍額進三十名,撥去三名,剩二十七名。粵籍額進九名,撥去二名,剩七名。廩、增亦一例抽撥減少焉。光緒十四年,改舊之臺灣府學為臺南府學,裁去訓導一缺,僅存教授。新設臺灣府學,於彰化地方,由臺南府學撥去閩籍額進七名、粵籍額進二名,計臺南府學額進文童生存二十名、粵籍五名;廩、增一例。澎湖歲試,額進文童生二名,武童生一名,科試額進文童生一名照舊附焉。若閩籍武生仍舊二十名,粵籍武生亦改剩五名。凡舊時各進款,均兩堂對分,自訓導缺裁後,概歸教授收用。雖入學、補廩、填結禮儀不能照舊兩堂致送,亦須四份之三,方肯許充。
計現額閩籍廩生二十名,與舊志同,每名連閏廩糧銀二兩八錢九分三厘零,共給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厘六毫。膳夫二名,每名工食連閏銀六兩六錢六分六厘零,共給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厘零。齋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四錢。門斗三名,一十八兩六錢。均歸安平縣就近支給(參錄府縣舊志)。又設有書辦二名,經承學中一切公務。
●警察事務
捕緝官名
安平縣、捕廳、巡檢、保甲委員、文口委員、皂役、快役、局勇、地保、總理、鄉長、總簽首、簽首、壯丁、更夫、莊耆、中營中軍、城守、左軍、右軍、水師、營勇、汛官、汛兵、武口汛弁。
衙門名稱及地方
縣衙門(鎮北坊)、捕廳衙(鎮北坊)、大武壟巡檢衙(灣襄街)、中段保甲局(天公壇內)、東段保甲局(大人廟內)、西段保甲局(開仙宮內)、南段保甲局(馬兵營)、北段保甲局(縣城隍)、城外保甲局(看西街)。
以上文衙門。
中營中軍衙(天池底)、城守衙(市仔頭)、大武壟汛(噍吧哖莊)、大穆降(本里)、舊社汛(新市莊)、加留灣汛(灣里街)、木陶汛(蕃薯藔)、左軍府汛(大西城腳左及四城門)、右軍府汛(小西城腳及右四城門)、水師衙(安平)、安平鎮汛(安平市仔街)、鹿耳門汛(安平)、大港汛(安平)。
各衙門制度(附考)
縣衙門:縣令一、刑名幕友各一、門政司事一、堂事司事一、直堂司事一、招房司事一、刑房供承一、皂役六、皂總一、快役六、快總一、總簽首八、簽首二百、地保八、總理三十八、鄉長三十八、民壯四十、禁卒八。如遇地方有事,各街各派壯丁或十名八名、更夫一名、總簽及各簽率帶巡夜,城內外約有四百餘人。
捕廳衙:典吏一、門子一、皂隸四、民壯八、馬夫一。
巡檢衙:巡檢一、門子一、皂隸四、民壯八、馬夫一。
中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東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西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南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北段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城外保甲局:委員一、局勇十、跟丁一。
計六段,局勇歸道標營撥用,而糧餉歸本營支銷。
文口辦事所:委員一、司事一、巡丁四。
鎮標中營中軍營:遊擊一、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四、額外八、號令手十二、馬步戰守兵丁四百六十四人。
城守營(左、右軍附):參將一、左軍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二、外委三、額外一、右軍守備一、千總一、把總三、外委四、號令手四、馬步戰守兵丁六百四十七人。
水師營:副將一、都司一、千總一、把總一、外委二、水師兵一百九十二人。
帥船二只、小龍艚七只,出哨巡海;今改用輪船。
大武壟汛:千總一、汛兵四十四。
大穆降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八。
舊社汛:外委一、汛兵二十四。
加留灣汛:千總一、汛兵二十八。
本岡汛:千總一、汛兵四十四。
左軍府汛:把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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