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一、汛兵四十。
右軍府汛:把總一、汛兵四十。
安平鎮汛:千總一、汛兵四十。
鹿耳門汛:都司一、汛兵四十。
大港汛:把總一、汛兵四十。
武口事務所:歸汛防管,任稽查匪船事件。
陸軍捕緝總任人員:安平縣、中營中軍、城守官。
陸軍捕緝分任人員:捕廳官、巡檢官、保甲委員、左軍官、右軍官、汛防官。
水師捕緝人員:主任安平水師官、分任安平汛防官。
稽查出入船隻人員:文口委員、武口委員。
捕緝出勤員(俗曰任差遣之責):皂役、快役、局勇、汛兵、營兵。
捕緝稽查稟報員役(有勤辦之責):總簽省、簽首、總理、地保、鄉長、莊耆、更夫。
捕緝協辦人役:街境壯丁、莊堡壯丁。
捕緝辦法
竊盜案,歸縣令派快役協地保查拏。
明火劫戮案,由民人及地保稟報歸縣令派役、城守營派兵會同嚴拿。城廂以外之莊堡,如遇攻劫案,歸該地方汛防弁兵協總理、鄉長查拏。
豎旂謀反案,由該處總理、鄉長稟報,歸縣令及城守稟明鎮道移營文武會拏,一面詳請督撫奏辦(文有承辦、接辦之分,武有專汛、兼轄、統轄之分)。
冬防案,設保甲巡查,逐夜盤詰奸宄,途遇賊匪,嚴拏送縣。如遇攻劫等盜,立即會同縣令及城守追拏。逢冬之時,盜賊甚多,所以街市民人設有聯境規例、莊堡民人設有聯莊規約,途置柵門,夜深銷閉,公設巡丁守更;如遇搶案,鳴鑼警眾,市街壯丁協同官府捉拿、莊堡壯丁協同汛弁兵丁協拿。
六段保甲警備
城市內外分六段,保甲巡夜查拏盜賊,由道標勇營撥出營勇六十名,分派各局差遣,保甲委員統率分帶,每值防冬時,九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日止,計四個月,當差每夜二更後起天亮止,互相循環稽查。
委員各一人,月金各二十圓(由縣署支給)。
局勇各十人,月金各五圓(由道標本營支給)。
局勇點心費每人每夜四十文(由鹽局支給)。
紙札油火費每月十二圓(由縣署防冬生息項下支銷)。
各段總簽首及市街各簽首壯丁警備
每年逢冬防時,縣令札諭各段總簽首以防冬事,每段給防冬費十二圓,為聯約各街、各簽首宴會例費。各街、各簽會同各街各戶市民商議捐出壯丁每街或十名、八名,集齊輪流,在本段內稽查(壯丁夜費每名每夜一百文),由舖戶自給。另僱更夫,在街夜守,擊柝相聞,以巡手(?)盜。每月每名三圓,逐戶攤給,實為守望相助之意(刀鎗棍,由民自買;銃器彈子,由官衙給)。
莊堡壯丁警備
莊堡每逢冬防,莊耆、富戶齊到公廟會議,重申聯莊條約,派出壯丁或百名或數十名,以備護救拏匪之用。銃械彈子,由官給領,或自置俱可。凡有盜匪攻劫,各莊鳴鑼警報,互相捕緝。如有不出圍拏者,被人查知,莊耆公同議罰。
路站警備
冬防時屆,近城南、北、中三路,歸城守營派兵顧路,或十名、八名,五里設一站,以防截途搶劫。近莊堡之公路,歸莊耆分派壯丁出莊顧守,循途相接,以防賊匪劫害途人等事。
文口警備法
文口系歸縣令派員稽查。凡內地商船於安平港入口,由文口報明縣署,請驗牌照。出口之時,換照納金,方得出港(滿載船,船上掛紅旂為號)。巡丁到船丈量擔位,報明合符,然後委員照擔位收金,給發縣照(每百擔位收金五圓三分八厘)。年計收五千餘圓。如有船隻未經換照納金私自出港者,系是私漏抗違,一經查出,該船及貨物一概充公。
委員一人月金十圓,司事一人月金四圓,巡丁四人月金各四圓,紙札、油火費金十二圓。
武口警備法
武口歸水師營派弁及兵查驗舟只出入,嚴拏賊船混入及犯法私漏等情;果系民船,徵收費金。每只船應徵收驗費二圓,計收二千餘圓,歸汛弁彙繳武營。如有民船出入港口不請驗者,一經查出,該民船與私漏同罪。
汛官一人、汛兵四人、稿司一人,月金歸水師營支銷。
捕緝經費安平縣月金十三圓由俸廉支銷捕廳同同上皂役同由賞格金支銷快役同同上總簽首同同上簽首同同上莊耆同同上總理同同上鄉長同同上地保同同上
中營中軍同由本營支銷城守同同上左軍同同上右軍同同上水師同同上汛官同同上營勇同同上汛兵同同上武口委員同同上巡兵同同上文口委員每人十圓,年百二十圓由縣署支給司事每人四圓,年四十八圓同上巡丁四人每月十六圓,年百九十二圓同上文口事務所費每月十二圓;年百四十四圓
冬防入款七百圓光緒十八年,臺南府唐贊袞、安平縣俞鴻,同請巡憮批准,由府抄封款內以五千圓生息接濟。
冬防出款保甲委員六人百二十圓,四個月計四百八十圓由縣署支給保甲局費六所七十二圓,四個月計二百八十八圓同上保甲局勇六十人無每月糧餉由道標營支領局勇點心六十人七十二圓,四個月計二百八十八圓每夜每人四十文,由鹽局支領市街聯境費四個月九十二圓由縣署給發莊保聯莊費無由民人自理市街莊保壯丁費約四千三百人,每名三圓,計四萬四千圓由民人自理更夫約二百人,每名三圓,計二千四百圓由民人自理
●通商局(原缺題)
通商局開創年紀
道光末年,清廷始行外國通商之例。同治九年,臺南道臺衙門設通商總局,安平、旂後、基隆、滬尾各設分局。光緒十三年,又於藩司衙增設一通商總局,歸藩司主政;臺南歸道臺主政。而基隆、滬尾歸藩司管,安平、旂後歸臺南道管;概歸臺灣巡撫總管。
局中役員
提調官二、委員四、翻譯官二、稿案書二、清書二、局勇四、分局委四、分局勇八。
役員薪水
提調貼夫價月四十兩,分局委員四十兩,翻譯官四十兩,稿書十二圓,清書八圓,局勇每人四圓,差遣委員三十圓,紙筆茶炭十圓。
局中辦理事務
一、疆外交涉事宜。
一、外國租界事宜。
一、洋行通商事宜。
一、保護外國人遊歷及文書事件。
一、教堂交涉事宜。
一、照會往來文函事件。
一、各國領事拜會事宜。
一、中外民人互訟事件。
●調查四番社一切俗尚情形詳底
四社番稱指
一、四社番,即現在之平埔番。何曰平埔番?因當時四社地屬平埔,近處村莊土民則將該歸化生番指稱為平埔番。此平埔番之說,職是故耳。
四社番沿革
一、四社番沿革,據稱有臺灣即有此番。考其世系,有指是金人為元兵所迫漂洋至此,與土番婦結縭傳育而來;有指是明末時荷蘭佔據臺灣所帶來臺之兵卒分住內山各處,及鄭成功得臺島、驅荷蘭,凡居近內山之兵卒未能偕回本國流落內山,與土番婦生育相傳而來,因被成功驅迫,徙匿高山,同生番居處;至清朝得地後,始出歸化者。究之,此二說未知孰是?
四社番化熟緣由
一、四社番化熟,系乾隆五十一年;當時原居於頂四社,與生番為伍。因是年臺地林爽文作亂,清政府廣招內山生番出與禦侮攻賊有功,蒙閩浙總督福康安奏明皇帝,著其送引見。其時有大武壟里、蕭里社民人張三爺(稱三爺者,因忘其名也),是該處紳富,與近山各社生番素有往來,為所信服,出為嚮導,引率四社酋長十人,乘舟至福州總督府謁見。福中堂飭派營弁護送晉京引見。蒙皇帝嘉獎其功,恩賜龍袍十領,旨令歸化薙髮。回臺後,逐相率其頂四社居住之番,一盡出山,薙髮化熟,集居於四社山杉林各莊。然山杉林一帶之地,本亦土番所居,未肯歸順;至頂四社生番盡出就撫,與之易地居處,因名之曰四社番。彼原住此四社之土番,則概遷至頂四社,迄今尚末歸化。此即四社番化熟緣由。查其清皇帝所賜龍袍有無遺跡,據云前數年間甲仙埔番民林參之子孫林照、林貓家中,尚有一領,聞今亦已毀壞無遺。其餘早經毀滅。
四社番風俗人情
一、四社番風俗,原與生番無殊;不知年月,無有姓氏。至清乾隆間招撫歸化,其時政府委用官員系潘、金、劉三姓之官,入山招撫,凡在其時就撫之各社生番出山化熟者,如是潘官所招,一概隨同姓潘;金官所撫,一盡姓金;劉官所撫,一盡姓劉。此生番當時化熟之初,只有潘、金、劉之姓而已。當未就撫之際,所有習俗,類若生番,不過自別親疏,互相嫁娶。迨歸化後,彼此各有姓氏,理應不能再混嫁娶,宜分同姓不婚,何彼四社番,竟有同姓結婚之處?因被之姓系從招撫人之姓以為姓,並非原本之姓,是以徒別是否親派血脈,如系親派血脈相延,則無婚娶。其系疏遠非親,一味互相婚配,不以同姓不婚規避。然從中更有一說:在四社番化熟之初,臺之閩、粵民人少與交接,更無與之聯婚,所以番族之中,惟有自相擇配。迨後年久月深,有閩人到社為番婦贅婿者,亦有番民娶閩、粵各女為妻者,彼此婚配生傳,不分氣類。凡屬閩、粵男女各有姓氏,生傳嗣續,自從父母之姓。由此以來,故現在四社蓄各莊無姓不有。考其實在,若是番族脈絡,只潘、金、劉三姓為正派;外此別姓之番,概非四社番之血脈,均閩、粵人入籍變番者。此則四社番之俗尚情形也。不獨四社番習俗如此,即別社熟番亦何莫不然?
四社番男女衣服
一、四社番衣服,當未化熟之時,一切與生番無異。迨化熟後,凡屬番民所穿之衣,與臺之閩人一律。惟縫作裁剪,多是仿照粵人體式;而何不仿閩人,反照粵人?因彼處居之地,輒近粵莊者多,所以從俗,多類粵人也。番婦則別有一樣粧飾耳。既不梳髻,亦不結辦,將髮掠光,挽纏頭上,押以牛角小梳一枝於頭後髮際之左。平常在家則用烏布巾包髮纏頭,不插簪珥,不掛耳鉤。如是出外宴飲,則用銀鍊為髮瓣,每條重須五、六兩,纏於頭前,左右各插銀簪一枝,並佩掛耳鉤一對(所掛耳釣與粵婦一律)。所穿衣服,猶同粵婦。閒時,衣服極形短窄,只遮胸前兩乳而已。又另用藍布一幅,方圍約長三尺餘,四圍則用紗線挑繡不斷紋之花,布角縫帶兩條,佩於身上左肩膀,名曰「被仔圍」,蓋用以遮蔽腹背之處。毋論老少番婦及未嫁閨女,莫不皆然。其所最重者,銀手鐲、玉戒指。有錢之家,番婦所掛手鐲,每個有重至三十兩左右者。其戒指輒系馬鞍式白玉所製,更銀製耳扒、齒托,或五樣、或三樣不等。每一串連鍊,長約二尺餘,掛於胸前。番婦本跣足,所穿之鞋,均男人之鞋,亦有一、二用粵婦之鞋。俗尚重嚼檳榔,染黑其齒,男女同然。此則四社番男女之衣服、首飾情形耳。至於別社熟番,男人大略類似,女人則不從同。
四社番婚姻
一、四社番婚姻、往來之禮及情形,與閩人一律。惟有同姓結縭、長少婚配(何曰長少婚配?比如父之姊妹嫁與子為妻者是也),此乃分其親疏,不似閩人,即至疏亦不能紊亂。其詳情已錄於風俗人情中,茲不贅冗。其於宴飲請客,最重在於豬、牛、酒之物,其餘物件多少不拘,諸凡隨便。
四社番喪祭
一、四社番喪祭,一切禮節,猶若閩人。其掛孝一事,男人與閩人無殊;番婦則不同。閩婦只用黃綠兩色之布捆於頭布上面。惟有「問向」一俗。何曰「問向」?當人死將收殮之時,必請番婦為尫姨(即女巫者)到家,就死人屍前祝告,請其投身詳說因何致死緣由,是否壽數當終,抑系誤藥枉死,或是被人毒害;而死者之魂,每能詳說細告親人。究其有無實事,則不可知。奈俗例如斯,莫不如此;即自己家有尫姨,亦須他人尫姨來問。徒此一事,番俗所有,其餘喪祭殮葬及延僧功果,均同閩人。
四社番作向
一、四社番有「作向」,最為徵驗之要。究不惟四社番有作,凡屬熟番、生番,莫不皆然。考其俗例,每年定舊曆三月十五日禁向,至九月十五日開向。當於開向、禁向先期,各社、各莊均須設一向地公界,建築竹屋一開,屋上蓋以茅草,前後倒水,中作一脊,脊之左右角各用土作假鳥三只,鳥身糊以竹模,鳥口啣以稻草(查其名曰「阿唵」,竹模名曰「而伶」,稻草名曰「攤因」),插於其間。屋之左右兩傍,則以刀、鎗、牌、銃四件,每件各數枝,排列該處。蓋取其作向告神祈福、飲酒、歌舞、射獵之義也。屋內四傍,各用大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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