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十三 僖六年,尽十四年

作者: 杜预12,654】字 目 录

会,言於齐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实违君命。洩,息列反。若君去之以为成,我以郑为内臣,君亦无所不利焉。”去,起吕反。齐侯将许之。管仲曰:“君以礼与信属诸侯,而以奸终之,无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奸音干。共音恭,注同。违此二者,奸莫大焉。”公曰:“诸侯有讨於郑,未捷;今苟有衅,从之,不亦可乎?”隙,去逆反。对曰:“君若绥之以德,加之以训辞,而帅诸侯以讨郑,郑将覆亡之不暇,岂敢不惧?若总其罪人以临之,覆,芳服反。郑有辞矣,何惧?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

[疏]注“列奸用子华”。

正义曰:经书“齐侯、宋公、陈世子款、郑世子华盟于甯母”,则已列於会矣,管仲方云“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者,桓公列之於会,直是列其身耳;管仲言“列奸”者,谓将用其奸谋。故杜云“列奸,用子华”也。不受子华之请,即是会不列奸,他国无事可记,齐史无所不隐。故下句言他国记奸,则废君盟;齐之隐讳,则损盛德也。

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替,他计反。作而不记,复,扶又反。君其勿许,郑必受盟。夫子华既为大子,而求介於大国,以弱其国,亦必不免。郑有叔詹、堵叔、师叔三良为政,未可间也。”齐侯辞焉。子华由是得罪於郑。

冬,郑伯使请盟于齐。堵,丁古反,又音者。间,间厕之间。

闰月,惠王崩。襄王恶大叔带之难,恶,乌路反。大音泰。叔,又作卞。惧不立,不发丧,而告难于齐。洮,他刀反。

【经】八年,春,王正月,公会王人、齐侯、宋公、卫侯、许男、曹伯、陈世子款盟于洮。

[疏]注“王人”至“曹地”。

正义曰:《公羊传》曰:“王人,微者,曷为序乎诸侯之上?先王命也。”《穣梁传》曰:“王人之先诸侯何也?贵王命也。弁冕虽旧,必加於首。周室虽衰,必先诸侯。《释例》以为,中士称名,下士称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诸侯相与为盟,所以同奖王室。天子之臣,不与诸侯同盟。《释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会诸侯者,皆同会而不同盟。”是言王臣正法,不与诸侯盟也。二十八年践土之盟,传称“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杜云:“王子虎临盟,不同歃,故不书。”宣七年传曰:“诸侯盟于黑壤,王叔桓公临之,以谋不睦。”杜云:“王叔桓公衔天子之命以监临诸侯,不同歃,尊卑之别也。”哀十三年传曰:“公会单平公、晋定公、吴夫差于黄池。”杜云:“平公,周卿士也。不书,尊之,不与会。”此三者,王臣皆不与盟,是其正法然也。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结盟诸侯,以安王室,虽非正法,事势宜然,既无褒美,亦无贬责。此王人与诸侯盟,不讥者,王室有难,王敕使来盟故也。文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传曰:“顷王立故也。”襄三年公会单子晋侯云云盟于鸡泽,杜云:“周灵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与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与此同,以情义可许,故都无贬责。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时诸侯辑睦,王室无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国,以渎大典,故贬称“王人”,是依礼不合,故据法贬之。《春秋》王臣与诸侯会盟,凡十有馀事,讥与不讥,皆从此例。

郑伯乞盟。与音预,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义曰:郑伯往年使子华听命,心犹未服。齐桓拒子华之请,故今始服从。齐桓以其新服,尚未与之会,故不序列,而别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与盟以否?传称:“郑伯乞盟,请服也。”既言“请服”,义无不受。当是既盟之后,而别与之盟。诸言乞师,皆乞得其师,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见,不复别言盟耳。

夏,狄伐晋。

秋,七月,秂于大庙,用致夫人。大音泰。杀音试。

[疏]注“秂三”至“书之”。

正义曰:《释天》云:“秂,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时之祭,故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积三年而一为此祭也。大庙,庙之大者,故为周公庙。《释例》曰:“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秂。”是说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复新死,而於今始致者,传发凡例:“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哀姜例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丧毕之日,不作秂祭之礼以致之。既不为哀姜作丧毕秂祭,其秂自从闵公数之,二年除闵丧为秂,至五年复秂,今八年复秂,姜死以来已历三秂,今因秂祭,果复行之。三年一秂,秂自是常,不为夫人秂祭。因秂而致夫人,嫌其异於常礼,故史官书之。若其不致夫人,则此秂得常不书。为“用致夫人”而书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

【传】八年,春,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襄王定位而后发丧。

晋里克帅师,梁由靡御,虢射为右,以败狄于采桑。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无耻。从之,必大克。”里克曰:“惧之而已,无速众狄。”虢射曰: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

秋,秂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於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

注“寝小”至“致也”。

正义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寝。”既言“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寝,言“夫人卒於路寝”,谓卒於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正同,知周法不殡於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於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於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於寝也,既殡於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於寝,不得致耳。

冬,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

宋公疾,大子兹父固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父音甫。长,丁丈反。公命子鱼。子鱼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顺。”遂走而退。

【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御,鱼吕反。说音悦。)

[疏]注“四同盟”。

正义曰:御说以庄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于幽,十九年于鄄,二十七年于幽,僖元年于柽,四年于召陵,五年于首止,七年于甯母,八年于洮,皆鲁、宋俱在,是为八同盟。不数庄公之盟,柽盟经不书,亦不数,故云“四同盟”。刘君乃数庄公之盟,又不数召陵,以为六同盟,而规杜,非也。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

正义曰:传称“王使宰孔赐齐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为大宰,采地名为周,天子三公,故称“公”;孔,则其名也。《穣梁传》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长,官名通於海内,是故书其官名也。通于四海者,当谓大宰之长官耳,其属官不应得通。而宰唅、宰渠、伯纠则必非长官,亦称为宰者,盖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释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称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释例》又曰“王之公卿皆书爵”,则卿亦不字。杜云“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来,家父、南季皆大夫称字,宰周公文承其后,故云“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后”注者,因历序诸国而言之。庄八年传曰:“连称、管至父戍葵丘。”杜云:“齐地,临淄县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与彼异者,传称“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西为此会”,则此地远处齐西,不得近在临淄。故《释例》以为宋地,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或曰河东汾阴县为葵丘,非也。经书夏会葵丘,九月乃盟,晋为地主,无缘欲会而不及盟也。是说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复,扶又反。殇,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唤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

正义曰:《公羊传》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穣梁传》意亦与之同。嫁於大夫,死不书卒。此许嫁者,嫁於国君也。但未往彼国,不成彼国之妇,故不称国也。《丧服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其义一也。是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也。礼,男子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为之服成人之服。礼,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问》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为服,则兄弟不为降。礼,诸侯绝旁期。此为将嫁於诸侯,故书其卒,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为之齐衰期也。但於时服否,不可知耳。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比,毗志反。重,直用反。与音预。

[疏]注“夏会”至“与盟”。

正义曰:平丘会后即盟,不言诸侯,为间无异事故也。此亦会后为盟,间有伯姬卒,盟、会文不相比,故重言诸侯。又传称“宰孔先归”,则宰孔不盟。杜云“宰孔先归,不与盟”者,欲见纵无伯姬之卒,亦当重言诸侯。

甲子,晋侯佹诸卒。佹,九委反。

[疏]注“未同”至“从赴”。

正义曰:甲子在戊辰之前,而书在盟后,从赴。从赴者,赴在盟后也。春秋之世,史失其守,赴告之文,多违礼制。计诸侯之薨,当具以薨之月日告於邻国。隐三年传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是赴者妄称日也。襄二十八年传曰:“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是元赴不以日,被问乃称日也。文十四年传曰:“七月乙卯夜,齐商人弑舍。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故书以‘九月’。”是赴者不言死月,鲁史不复审问,即书以来告之月也。此甲子晋侯卒,盖赴以日而不以月,鲁史不复审问,书其来告之日,唯称甲子而已。不知甲子是何月之日,故在戊辰后也。若赴以九月告鲁,鲁史当推其日之先后,不得甲子在戊辰后也。明告不以月,故书其日耳。

冬,晋里奚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杀如字,传同,《公羊》音试。

【传】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称,尺证反。钊,古尧反,又音昭。)

[疏]注“在丧”至“相接”。

正义曰:既言桓公未葬,即发在丧之例,知其在丧谓未葬也。童者,未冠之名;童而又小,故为童蒙幼末之称。《易·蒙卦》云:“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蒙谓闇昧也。幼童於事多闇昧,是以谓之童蒙焉。《曲礼》曰:“夫人自称於其君曰小童。”郑玄云:“小童,若云未成人也。”王崩未葬,嗣王自称,亦言已未成人也。子者,对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辞”,以未成君,故系於父,不忍绝之称也。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又子产云:“郑伯,男也,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是公侯之尊绝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与王相连,特为公侯立称,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无伯子男在丧之事,既不为立称,又不得成君,不知其当何所称也。然案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杜云:“先君既葬,不称爵者,国人贱之,以名赴。”则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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