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二十一 宣元年,尽四年

作者: 杜预13,447】字 目 录

,式涉反。

[疏]“朝于楚”。

正义曰:诸侯大子摄行父事称朝。此公子士非大子亦称朝者,以大子称朝,故传亦通言之,其实合称聘耳。

又娶于苏,生子瑕、子俞弥。俞弥早卒。洩驾恶瑕,文公亦恶之,故不立也。俞音愉。恶,乌路反,下同。公逐群公子,公子兰奔晋,从晋文公伐郑。从,如字,又才用反。石癸曰:“吾闻姬、姞耦,其子孙必蕃。癸,居揆反。蕃音烦,下同。姞,吉人也,后稷之元妃也。今公子兰,姞甥也,天或启之,必将为君,其后必蕃。先纳之,可以亢宠。”亢,苦浪反。与孔将鉯、侯宣多纳之,盟于大宫而立之,鉯,仕俱反。大音泰,注同。以与晋平。穆公有疾,曰:“兰死,吾其死乎!吾所以生也。”刈兰而卒。刈,鱼废反。

【经】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郯音谈。向,舒亮反。承,韦昭:之饶反;一作丞,又音拯。)

秦伯稻卒。稻,徒老反。

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

赤狄侵齐。

秋,公如齐。公至自齐。

冬,楚子伐郑。

【传】四年春,公及齐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非礼也。平国以礼,不以乱。伐而不治,乱也。不治,直吏反。)以乱平乱,何治之有?无治,何以行礼?

楚人献鼋於郑灵公。鼋音元。公子宋与子家将见。见,贤遍反。子公之食指动,

[疏]“第二指”。

正义曰:《大射礼》云:“右巨指钓弦。”郑玄云:“右巨指,右手大擘”也。又曰:“设决朱极三。”郑玄云:“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小指短不用。”然则手之五指之名,曰巨指,食指,将指,无名指,小指也,定十四年传:“关闾伤将指,取其一屦。”注云:“其足大指见斩,遂失屦。”谓大指为将指者,将者,言其将领诸指也。足之用力,大指为多;手之取物,中指最长。故足以大指为将指,手以中指为将指。其食指者,食所偏用。服虔云:俗所谓啑盐指也。

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尝异味。”及入,宰夫将解鼋,相视而笑。公问之,解,如字,一音蟹。

[疏]“鼋”。

正义曰:《说文》云“鼋,大鳖也”。《玄中要记》曰:干岁之鼋能与人语。

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食音嗣。子公怒,染指於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染,如琰反。先,悉荐反。难,乃旦反。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畜,许又反,注同;王:许六反。惮,徒旦反,难也。而况君乎?”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御,鱼吕反。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

[疏]“凡弑”至“之罪”。

正义曰:《晋语》云:赵宣子曰“大者天地,其次君臣”,则君臣之交,犹父子也,君无可弑之理,而云“弑君,称君,君无道”者,弑君之人固为大罪,欲见君之无道,罪亦合弑,所以惩创将来之君,两见其义,非赦弑君之人,以弑之为无罪也。《释例》曰:“天生民而树之君,使司牧之,群物所以系命。故戴之如天,亲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事之如神明。其或受雪霜之严,雷电之威,则奉身归命,有死无贰。故传曰:‘君,天也,天可逃乎?’此人臣所执之常也。然本无父子自然之恩,末无家人习玩之爱,高下之隔县殊,壅塞之否万端,是以居上者,降心以察下,表诚以感之,然后能相亲也。若亢高自肆,群下绝望,情义圯隔,是谓路人,非君臣也。人心苟离,则位号虽有,无以自固。故传例曰:‘几弑君,称君,君无道;称臣,臣之罪。’称君者唯书君名,而称国、称人以弑,言众之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弑者之名,以垂来世,终为不义,而不可赦也。然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故宋昭之恶,罪及国人,晋荀林父讨宋曰:‘何故弑君?’犹立文公而还。深见贬削。怀诸贼乱以为心者,固不容於诛也。若郑之归生,齐之陈乞,楚之公子比,虽本无其心,《春秋》之义,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与诸侯会者,则以成君书之,齐商人蔡侯班之属是也。若未得接於诸侯,则不称爵。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蔡人杀陈佗,齐人杀无知,卫人杀州吁,公子瑕之属是也。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已定,故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又云:‘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此以会为断也。”经书“赵盾弑君”,而传云“灵公不君”,又以明於例此弑宜称君也。弑非赵盾而经不变文者,以示良史之意,深责执政之臣。传特见仲尼曰“越竟乃免”,明盾亦应受罪也。医不三世,不服其药,古之慎戒也。人子之孝,当尽心尝祷而已,药物之齐,非所习也。许止身为国嗣,国非无医,而轻果进药,故罪同於弑。二者虽原其本心,而《春秋》不赦,盖为教之远防也。楚灵无道於民,於例当称国以弑,公子比首兵自立,楚众散归,而灵王缢死,故以比为弑王也。比既得国,国人惊乱,弃疾从而扇之,比惧自杀,皆弃疾之由。故书公子弃疾杀公子比也。《左氏》义例止此而已,其馀小异,皆从赴也。刘、贾、许、颍以为君恶及国朝,则称国以弑君;恶及国人,则称人以弑。案传郑灵、宋昭,经文异而例同,故重发以同之。子弑其父,又嫌异於他臣,亦重明其不异。既不碎别国之与人,而传云:“莒纪公多行无礼於国,大子仆因国人以弑之。”经但称国不称人,知国之与人,虽言别而事一也。杜言小异。从赴者,宋之蒙泽,楚之乾豨,俱是国内,而弑捷不书蒙泽。齐商人、卫州吁俱是公子,而州吁不称公子,诸如此类,所有不同,皆从赴也。此弑君之例,有君罪、臣罪之异。而诸侯出奔,皆不书逐君之人以罪臣者,以君之见弑,未必皆为无道,故立臣罪之文,以见君有无罪死者。国君而被臣逐,悉是不能固位,其罪皆在於君。故杜诸侯出奔,例云诸侯奔者,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者,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蔡侯、宋虽无罪,据其失位出奔,亦其咎也。是说逐君无罪臣之文意也。

郑人立子良。辞曰:“以贤,则去疾不足;去,起吕反,下皆同。以顺,则公子坚长。”乃立襄公。长,丁丈反。襄公将去穆氏,而舍子良。舍音赦,下同。子良不可,曰:“穆氏宜存,则固原也。若将亡之,则亦皆亡,去疾何为?”乃舍之,皆为大夫。

初,楚司马子良生子越椒。子文曰:“必杀之!是子也,熊虎之状而豺狼之声;弗杀,必灭若敖氏矣。谚曰:‘狼子野心。’是乃狼也,其可畜乎?”子良不可。子文以为大慼。及将死,聚其族曰:“椒也知政,乃速行矣,无及於难。”且泣曰:“鬼犹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馁而!”难,乃旦反。馁,奴罪反,饿也。及令尹子文卒,斗般为令尹,般音班。子越为司马。蒵贾为工正,谮子扬而杀之,子越为令尹,巳为司马。蒵,于委反。贾为,于伪反。处,昌虑反。子越又恶之,恶,乌路反,注同。乃以若敖氏之族,圄伯嬴於辧阳而杀之,圄,鱼吕反。嬴音盈。辧音辽。遂处焌野,将攻王。王以三王之子为质焉,弗受。焌,之承反。质音致。师于漳澨。漳音章。澨,市制反。

[疏]注“漳澨漳水边”。

正义曰:《释例》云:“漳水出新城沶乡县,南至荆山,东南经襄阳南郡当阳县,入沮。”《尔雅》水边之名,唯有厓、涘、岸、浒,无以澨为水边者。但此云漳澨,成十五年云“决睢澨”,雎、漳皆水名,举水名而言澨,知澨是水边也。

秋,七月,戊戌,楚子与若敖氏战于皋浒。浒,呼五反。伯棼射王,汰辀,及鼓跗,著於丁宁。棼,扶云反。射,食亦反,下同。汰,他来反。辀,陟留反。跗,芳扶反。著,直略反。钲音正。

[疏]“及鼓跗,著于丁宁”。

正义曰:车上不得置簨虡以县鼓,故为作跗,若殷之楹鼓也。言著於丁宁,则丁宁是器。《晋语》云:“伐备钟鼓,声其罪也;战以淳于丁宁,儆其民也。”是丁宁,战之用也。《周礼·鼓人》:“以金錿和鼓。”郑玄云:“錿,淳于也。其形圆如碓头。”“以金镯节鼓。”郑玄云:“镯,钲也。形如小钟,军行鸣之,以为鼓节。”是錿即淳于,镯即丁宁。故先儒皆以镯为钲之别名,丁宁即是钲也。

又射,汰辀,以贯笠毂。贯,古乱反。笠音立。毂,古木反。

[疏]注“兵车”至“之盖”。

正义曰:服虔云:笠毂,毂之盖如笠,所以蔽毂上,以御矢也。一曰车毂上铁也,或曰兵车旁幔轮谓之笠毂。杜以彼为不安,故改之而为此说,亦是以意而言,差於人情为允耳。

师惧,退。王使巡师曰:“吾先君文王克息,获三矢焉,伯棼窃其二,尽於是矣。”鼓而进之,遂灭若敖氏。云阝,本又作郧,音云。

[疏]“王使”至“是矣”。

正义曰:此是彊军人之心耳,息有此矢,矢当有法,不得无人学作,唯三而已。且射中王车,由射之工,不由矢善。若其由矢,王国犹有一矢,何不一发以取越椒?

生斗伯比。若敖卒,从其母畜於云阝,畜,许六反。淫於云阝子之女,生子文焉。云阝夫人使弃诸梦中。梦音蒙,又亡贡反。虎乳之。云阝子田,见之,惧而归。以告。乳,如主反。遂使收之。楚人谓乳穣,谓虎於菟,故命之曰斗穣於菟。以其女妻伯比。穣,如口反。於音乌,菟音徒。妻,七计反。实为令尹子文。箴,之金反。使於齐,还及宋,闻乱。其人曰:“不可以入矣。”箴尹曰:“弃君之命,独谁受之?君,天也,天可逃乎?”遂归,复命,而自拘於司败。王思子文之治楚国也,曰:“子文无后,何以劝善?”使复其所,改命曰生。使於,所吏反。拘音俱。

[疏]注“易其名”。

正义曰:言越椒之乱,合诛绝其族,今更存立,故命曰生,言应死而重生。

冬,楚子伐郑,郑未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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