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三十八 起二十七年,尽二十八年

作者: 杜预13,971】字 目 录

楚人召之,遂如楚,为右尹。

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

[疏]注“谓斗”至“详矣”。

正义曰:斗建从甲至癸十者谓之日,从子至亥十二者谓之辰。传言“辰在申”者,谓其日昏时,斗柄所指於十二辰为在申也。九月当建戌,而建申,故为再失闰也。文十一年三月至今七十一岁,应有二十六闰者,历法十九年为一章,章有七闰,从文十一年至襄十三年,凡五十七年,已成三章,当有二十一闰。又从襄十四年至今为十四年,又当有五闰,故为应有二十六闰也。《长历》推得二十四闰者,杜以《长历》实於其间,分置二十四闰。《释例》云:“闰者,会集数年馀日,因宜以安之,故闰月无中气,斗建斜指两辰之间也。鲁之司历,渐失其闰,至此年日食之月,以仪审望,知斗建之在申,斗建在申,乃是周家九月也。而其时历称十一月,故知再失闰也。於是始觉其谬,遂顿置两闰,以应天正,以叙事期。然则前闰月为建酉,后闰月为建戌,十二月为建亥,而岁终焉。是故明年经书‘春,无冰’。传以为时灾也。若不复顿置二闰,则明年春是今之九月、十月、十一月也。今之九月、十月、十一月无冰,非天时之异,无缘总书春也。寻案今世所谓‘鲁历’者,不与《春秋》相符,殆来世好事者为之,非真也。今俱不知其法术,具依《春秋》经、传,反覆其终始以求之,近得其实矣。”杜言以仪审望者,大史铸铜作浑天仪,列二十八宿之度,设机关候望以测七曜所在,故於彼铸铜仪而审望之,知此月斗建申也。《长历》称大凡经、传有七百七十九日,汉末宋仲子集七历以考春秋鲁历,得五百二十九日,失二百五十日,是其不与《春秋》相符也。刘炫云:远取文十一年三月甲子者,以三十年绛县老人云,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以全日故。又云:言通计者,若据前闰以来短计,不得有再失之理,今远从文十一年以来计之,是为通计也。

经二十有八年,春,无冰。应,应对之应。

夏,卫石恶出奔晋。恶之,乌路反。

邾子来朝。

秋,八月,大雩。

仲孙羯如晋。羯,居谒反。

冬,齐庆封来奔。耆,市志反。

十有一月,公如楚。为,于伪反。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

[疏]注“十二”至“日误”。

正义曰: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长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无乙未也。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传】二十八年,春,无冰。梓慎曰:“今兹宋、郑其饥乎?梓音子。)

[疏]注“梓慎”至“其事”。

正义曰:此年传郑游吉云:“岁之不易。”宋向戌云:“饥寒之不恤。”是今年言之也。明年传云“郑饥,子皮饩国人粟。於是宋亦饥,子罕请於平公,出公粟以贷”。是详其事也。

岁在星纪,而淫於玄枵,枵,许骄反。

[疏]注“岁岁”至“失次”。

正义曰:《左传》及《国语》所云“岁在”者,皆谓岁星所在,故云“岁,岁星也”。五星者,五行之精也。历书称木精曰岁星,火精曰荧惑,土精曰镇星,金精曰大白,水精曰辰星。此五者皆右行於天。二十八宿,则著天不动,故谓二十八宿为经,五星为纬。言若织之经纬然也。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丑、子、亥、北方之辰也,次之与辰上下相值,故云“星纪在丑”,“玄枵在子”。《释天》云:“星纪,斗牵牛也。玄枵,虚也。”孙炎曰:“星纪,日月五星之所终始也,故谓之星纪。虚在正北,北方色玄,故曰‘玄枵’。枵之言耗,耗虚之意也。”《汉书·律历志》云:“星纪,初斗十二度,终於婺女七度。玄枵,初婺女八度,终於危十五度。”是星纪为斗牛之次,玄枵为虚危之次也。九年传称晋侯问公生岁,乃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言岁星大率十二年而一周天也。十八年,晋董叔曰:“天道多在西北。”是言其年岁星在亥也。岁星右行於天,至此年十一年耳,行未及周,故此年岁星常法当在星纪,明年乃当在玄枵,今年巳在玄枵,是其淫行失次也。《汉书·律历志》载刘歆《三统历》,歆以为岁星一百四十四年行天一百四十五次,一千七百二十八年为岁星岁数。言数满此年剩得行天一周也。三统之历以庚戌为上元,此年距上元积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六岁。置此岁数,以岁星岁数一千七百二十八除之,得积终八十二去之,岁馀九百九十,以一百四十五乘岁馀,得十四万三千五百五十。以一百四十四除之,得九百九十六为积。次不尽一百二十六为次馀。以十二除之、得八十三去之尽,是为此年更发初在星纪也。欲知入次度者,以次馀一百二十六乘一次三十度,以百四十四除之,得二十六度,馀是岁星本平行,此年之初巳入星纪之次,二十六度馀当在婺女四度,於法未入於玄枵也。传言“淫於玄枵”,未知巳在玄枵几度,此举其大率耳。而五星之次行有鷃有疾,有留伏:逆顺,於历法更自别有推步之术,此不可详也。

以有时菑,阴不堪阳。菑音灾,注同。泄,息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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