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进叙之。施禄於功勋,使有功必得禄也。和合其亲戚,使宗族皆相亲也。任贤良以职事,使野无遗贤。准事能以任官,皆令才职相当,不使违方易务。此皆抚民之事也。
注“上国”至“楚地”。
正义曰:下云简东国之兵亦如之,知此是简西国之兵也。西国,东国,皆是楚人在国之东西者。以水皆东流,西方居上流,故谓之上国。西为上,则东为下。下言东,则此是西,互相见也。
注“分与也振救也”。
正义曰:分减富者之财以与贫者,则分为施与之名,故分为与也。穷者全无生业,或授之田宅,赐之器物,以救济之。
注“介特”至“流散”。
正义曰:传称“一介行李”,“逢泽有介麋焉”,则介亦特之义也。介特谓单身特立,无兄弟妻子者,无所附著,或将转移收聚之,令有附依,不使流散。
注“宽其赋税”。
正义曰:服虔以宥为宽赦其罪。杜以下云“赦罪戾”,则此宥非宽罪,故以为“宽其赋税”也。《王制》云:“少而无父谓之孤,老而无子谓之独,老而无妻谓之矜,老而无夫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然则孤寡常有饩赐,本无赋税,而云宽赋税者,正以不责赋税,即是宽之也。孤寡之贫者有饩赐,能自给者免赋税,文虽不言鳏独,宥与孤寡必同。
注“物,事也”。
正义曰:任良,谓选贤而任之也。物官,谓量事而官之也。贾逵云:“物官,量能授官也。”郑众云:“物官,相其才之所宜而官之”,是也。
使屈罢简东国之兵於召陵,罢音皮。召,上照反。亦如之。好於边疆,好,呼报反,注同。疆,居良反。息民五年,而后用师,礼也。
秋,八月,莒著丘公卒,郊公不慼。著,直居反,徐直据反。
[疏]“息民五年”。正义曰:谓从此简兵之后,息民不征,既满五年而后用师征伐,是为礼也,即十九年“城州来以挑吴”是也。案十七年与吴“战于长岸”,未满五年而云“息民五年”者,平王之意息民五年。长岸之战,吴来伐,楚被伐,不可不战,虽战,非王本心也。
国人弗顺,欲立著丘公之弟庚舆。与音馀,本亦作与,下同。共音恭。蒲馀侯恶公子意恢,而善於庚舆;恶,乌路反,下同。郊公恶公子铎,而善於意恢。铎,待洛反。公子铎因蒲馀侯而与之谋曰:“尔杀意恢,我出君而纳庚舆。”许之。
楚令尹子旗有德於王,不知度,与养氏比,而求无厌。比,毗志反。厌,於盐反,本又作餍,下注同。王患之。九月,甲午,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勋。郧音云。
冬,十二月,蒲馀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郊公奔齐。公子铎逆庚与於齐。齐隰党、公子鉯送之,有赂田。鉯,仕居反。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鄐,许六反,又超六反。
[疏]注“邢侯”至“楚人”。正义曰:巫人、雍子,皆故楚人也。襄二十六年传称“巫臣奔晋,晋人与之邢”,“雍奔晋,晋人与之鄐”,则鄐是雍子之田也。邢侯,巫臣之子,而得与之争鄐者,孔晁注《晋语》云:“邢与鄐比争疆界。”
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
[疏]“叔鱼摄理”。
正义曰:《晋语》云:“士景伯如楚,叔鱼为赞理。”孔晁云:“景伯,晋理官,叔鱼佐之。景伯聘楚,叔鱼专断。”
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於叔鱼,叔鱼蔽罪邢侯。命断,丁乱反,注同。蔽,必世反,注同,徐甫世反,士补弟反。
[疏]注“蔽断也”。
正义曰:《周礼·大司寇》云:“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蔽之”郑玄云:“蔽之,断其狱讼也。”《尚书·康诰》云:“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孔安国云:“服膺思念五六日,至於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皆以蔽为断,是相传为说。
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於朝。宣子问其罪於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鬻,羊六反,卖也。掠音亮。贪以败官为墨,败,必迈反,又如字。称,尺证反。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於巿。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陶音遥。乃施,如字。服云:施罪於邢侯也。孔晁注《国语》云:废也,尸氏反。
[疏]“乃施”至“於市”。
正义曰:《晋语》说此事云,“叔向既对宣子,邢侯闻之而逃,遂施邢侯氏”。孔晁云:“废其族也。”则《国语》读为“弛”,训之为废。《家语》说此事亦为“弛”,王肃注云:“弛,宜为施,施行也。”服虔云:“施罪於邢侯。”施犹劾也。邢侯亡,故劾之。杜无注,当从施也。成十七年,晋杀三鄐,皆尸於朝此尸於巿者,以其贱故也。
治国制刑,不隐於亲,当,丁浪反。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数,色主反,又色具反,下同。为,于伪反。末,武葛反。
[疏]“三数”至“末减”。
正义曰:三度数叔鱼之恶,不为薄轻。言皆重厚,极言之也。三者,即下云“数其贿也”、“称其诈也”、“言其贪也”是也。服虔读减为咸,下属为句。不为末者,不为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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