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作者: 杜预13,964】字 目 录

,贯於蒲骚之得胜,遂恃胜以为常,将自用其心,不受规谏,必轻小罗国以为无能,君若不以言辞刑罚镇重抚慰之,莫敖其将不设备乎!夫谓伯比。伯比之意,固当谓君教训众民而好以言辞镇抚之,召军之诸司而劝勉之以善德。见莫敖而告之,道上天之意不借贷慢易之人,不使慢易之人得胜,言其必须敬惧也,其意当如此耳。若其不然,此伯比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而更请益师乎?

注“狃,忕也”。

正义曰:《说文》云:“狃,狎也”,“忕,习也。”郭璞云:“贯,忕也”。今俗语皆然,则狃、忕皆贯习之义,以贯得胜则轻易前敌,将自用其意,不复持重。

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徇,似俊反。及鄢,乱次以济。鄢,於晚反,又於万反。乱次以济。本或作“乱次以济其水”。

[疏]注“鄢水”至“入汉”。

正义曰:《释例》曰:“鄢水出新城沶乡县,东南经襄阳,至宜城县入汉。”

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庐,如字,本或作卢,音同。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缢,一豉反。荒,如字,本或作巟,音同。冶,音也。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宋多责赂於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

[疏]注“公后”至“之地”。

正义曰:两敌将战,必豫期战地,公未见纪、郑,纪、郑已与齐、宋先设战期,公不及设期,唯及其战。故言战而不书所战之地,言此地非公所期,故不书也。《释例》曰:“桓十三年,战不书所,所者,期战所在之地也。公会战而后其期,犹及诸侯,共其成败,故备书诸国而不书地。成十六年传曰:‘战之日,齐国佐至於师。’此其类也。然则诸战书日者,日即从月,计此经当云‘二月,已已,公会纪侯、郑伯’,今退已已於郑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会,例多以月,要盟、战败,例多以日,故已已之文在公会纪侯郑伯之下。‘十二年,十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亦其类也。”服虔云:“下日者,公至而后定战日。”地之与日当同时设期,公既不及期地,安得及期日也?刘炫云:“公会纪、郑,告庙而行,始行即书会也。其战之日,则战罢乃告庙。史官虽连并其文,而存其本旨,已巳是战日,故下日以附战。”

郑人来请脩好。好,呼报反。

【经】十有四年,春,正月,公会郑伯于曹。好,呼报反。与音预。)

无冰。

夏,五。郑伯使其弟语来盟。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御廪,廪,力锦反,仓也。

[疏]注“御廪”至“六年”。

正义曰:传称“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明尝之所用是御廪之所藏也。《礼记·祭义》云:“天子为藉千亩,诸侯百亩,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敬之至也。”《穣梁传》曰:“天子亲耕,以共粢盛。王后亲蚕,以共祭服。国非无良农工女也,以为人之所尽,事其祖祢,不若以已所自亲者也。”《月令》“季秋,乃命冢宰,藏帝藉之收於神仓”,郑玄云:“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亩也,藏祭祀之穣,故为神仓。”以此诸文,知御廪,藏公所亲耕以奉粢盛之仓也。廪即仓之别名。《周礼》廪人为仓人之长,其职曰“大祭祀,则共其接盛”。郑玄云:“接读为抭,抭以授舂人。大祭祀之穣,藉田之收藏於神仓者,不以给小用。”是公所亲耕之粟,拟共祭祀,藏於仓廪,故谓之御廪。灾其屋而不损其穣,故曰“书,不害也”。

乙亥,尝。先,悉荐反,又如字。齐,侧皆反。

[疏]注“先其”至“示法”。

正义曰:八月建未未是始杀,故云“先其时,亦过也”。《周礼·大宰》: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享先王,亦如之。郑玄云:“十日者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壬申在乙亥之前三日,是致齐之初日也。既已戒日致齐,御廪虽灾,苟其不害嘉穣,有穣可以共祭祀,则祭不应废,故书以示法也。若害穣,则当废,不可苟用他穣故也。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但书过,已有成例,故传指言不害。故沈氏云:“杜以先时亦过,过则当书。传何以专言不害?此丘明之意,若非先时有灾不害亦书,若非御廪有灾先时亦书,进退明例也。”服虔云:“鲁以壬申被灾,至乙亥而尝,不以灾害为恐。”故卫难杜云:“若救之则息,不害嘉穣,则传当有救火之文。若如宋灾,传举救火。今直言不害,明知不以灾为害。”杜必为不害嘉穣者,秦氏答云:“传所以不载救火者,传以指释经文,略举其要,所以不载救火,至於宋、郑之灾,彼由简牍备载,详略不等,不可相难也。”

冬,十有二月,丁已,齐侯禄父卒。

宋人以齐人、蔡人、卫人、陈人伐郑。

【传】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

[疏]注“熟曰饔,生曰饩”。

正义曰:《周礼》外内饔皆掌割亨之事。亨人给外内饔之爨亨煮。饔者煮肉之名,知熟曰饔。哀二十四年传称晋人饩臧石牛,以生牛赐之,知生曰饩。又《聘礼》致饔饩五牢,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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