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作者: 杜预13,964】字 目 录

。饪是熟肉。腥是生肉,知饩是未杀。郑玄以为生牲曰饩,唯瓠。叶笺云:腥曰饩,欲以牵为牵行,故饩为已杀,非定解也。定解犹以生为饩。传诸言饩者,皆致生物於宾也。

夏,郑子人来寻盟,且脩曹之会。

“秋,八月,壬申,御廪灾。乙亥,尝”。书,不害也。

冬,宋人以诸侯伐郑,报宋之战也。焚渠门,入,及大逵。逵,九龟反。伐东郊,取牛首。以大官之椽归,为卢门之椽。大音泰。椽,直专反,榱也。圆曰椽,方曰桷。《说文》云:“周谓之椽,齐、鲁谓之桷。”

【经】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

三月,乙未,天王崩。

夏,四月,已巳,葬齐僖公。五月,郑伯突出奔蔡。倚,於绮反。

[疏]注“突既”至“三年”。

正义曰:凡诸侯出奔,皆被逐而出,非自出也。旧史书臣以逐君,仲尼脩《春秋》,责其不能自固,皆以自奔为文,以故此注迹突之恶,言其罪之之意。《释例》曰:“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传称卫孙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仲尼之经更没逐者主名,以自奔为文,责其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言其所犯处多非徒逐者,独恶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臣。臣之逐君,其罪已著,没其臣名,独见君罪,言罪不纯在其臣故也。卫献公出奔不名,郑伯突及北燕伯款、蔡侯朱等皆书名者,从彼告辞。故《释例》曰:“卫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随赴而书之,义在彼不在此也。”言责其不能自安、自固,自奔即是身罪,名与不名,不复著义,故从告也。昭三年传曰:“书曰‘北燕伯款出奔齐’,罪之也。”是变例也。

郑世子忽复归于郑。介音界。行,下孟反。更音庚。

[疏]注“忽实”至“八年”。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曰:“复其位,曰‘复归’。”忽本既居君位,然后出奔,故今还以复位之例为文也。经言复归,明是复位之例。注言此者,以忽之出奔,不称郑伯,归言世子,又非君号,非君而称复归,嫌其不是复位,故明之。礼,父在称世子。忽父之丧於今五年,世子非所当称,故迹其称之意。邓曼所生,立为世子,是有母氏之宠也。宗卿,谓同姓之卿,祭仲之女曰雍姬,则祭仲姬姓,是同宗卿也。救齐败戎,是有功也。而守介节,谓守琐琐狷介之节,不娶齐女也。经书郑忽出奔,不称郑伯,是降名以赴也。今称世子复归,是逆以大子之礼也。逆以大子之礼者,以突是庶子,无道出奔,更欲择君,莫逾於忽,以本是世子,故迎之使还。为是世于,所以得归。郑以世子名告,不以尝为君告,时史因其告辞,书曰世子;实复本位,书曰复归。而忽之为君,不能自固,始於见逐,终於见杀,三公子更立为君,乱郑国者,实忽之由。《释例》与此注尽同,其末云“故仲尼因以示义”,言因旧史之文,即称世子,示郑人本有不以为君之义。忽於隐公之世每称公子,六年称大子,则救齐之时,巳立为大子故也。

许叔入于许。

[疏]注“许叔”至“逆例”。

正义曰:入者自外之辞,本其所自之处,言其自许东偏而入于许国,非从外国入也。郑庄公以十一年卒,许叔今始入者,盖郑突不使其复。忽既得位,亲仁善邻,存许以德许人,冀其为已之援,故此年始得入也。小白、阳生入皆称名,此叔称字,故云许人嘉之,以字告也。杜知是字者,以蔡季子来归,亦以书字,故知之也。杜以传例云“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嫌此亦为国逆之例。《释例》曰:“诸在例外称入,直是自外入内,记事常辞,义无所取。贾氏虽夫人姜氏之入皆以为例。由先儒以为国逆,故言许叔本不去国,非国逆之正例。”国逆正例,据去国而来。许叔本非去国,故云非国逆例。其实许始复国,许叔得还,上下交欢,同心迎逆,指其实事有国逆之理。故於《释例》云许叔有国逆之文,但非国逆正例耳。刘君不达此旨,妄规杜失,非也。

公会齐侯于艾。

邾人、牟人、葛人来朝。牟,亡侯反。

[疏]注“三人”至“东北”。

正义曰:三国俱称人,合行礼,知其尊卑同也。以邾子未得王命,知牟、葛之等是附庸。郳黎来来朝,附庸书名,此若君自亲来,则亦应称名。若遣臣来聘,又不得称朝。曹伯使世子射姑来朝,是世子有称朝之义。知此三人皆附庸世子,摄行父事而来朝也。诸侯之卿称名,大夫降称人,是人之於名,例差一等。若附庸,其君应称名,故其子降称人。《释例》曰:“王之世子不名,诸侯世子则名,‘会王世子于首止’,‘曹世子射姑来朝’,是也。附庸世子称人,‘邾人、牟人、葛人来朝’,是也。”是言世子称谓之等级也。《地理志》:“泰山郡牟县,故牟国也。”陈留郡宁陵县,应劭曰:“故葛伯国。”然则於晋属梁国也。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裠,伐郑。裠,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会礼”。

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裠”,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於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出,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徒丹反。

冬,会于裠,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经】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

[疏]注“春既”至“后至”。

正义曰:宣七年传例云:“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此“春既谋之”,例当言“及”,今书“会”者,鲁讳与诸侯聚议纳不正之人,故从不与谋之文。《释例》曰:“鲁既春会于曹,以谋伐郑,夏遂兴师,而更从不与谋之文者,厉公篡大子忽之位,谋而纳之,非正,故讳之,从不与谋之例。”是其义也。诸侯之序,以大小为次班序,《谱》称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征伐盟会者,凡十六国,时无霸主,会同不并,无有成序,其间蔡与卫凡七会,六在卫上,唯此处在陈下,故以为盖后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

冬,城向。传曰:向,失亮反。定,丁佞反。

[疏]注“传曰”至“月别”。正义曰:杜以城向与下同月,故捡“叔弓如滕”经、传之异,“如滕”与“葬”同月,知此城向与出奔同月,但本事既异,各随本而书之。下有月而此无月耳,其实同是十一月也。俱十一月,水星昏犹未正,故复推校历数,此年月却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又方者,未至之辞,故以“定之方中”为方欲向中,而实未正中。十一月可以兴土功,书时,非传误也。刘炫《规过》以为:“案《周语》云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脩城郭。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营室之中,土功其始。先儒以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见霜降之后,寒风至而心星见。郑玄云‘辰角见谓九月本,天根见谓九月末’。天根谓氏星是也,自然火见是建亥之月。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诗》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定星岂正月未正中乎!据此诸文,则火见土功,必在建亥之月。则建戌之月,必无土功之理。而杜以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今以为《周语》之文,单子见陈不除道,故讥为此言,故所举时节并在早月也。《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单子云“陨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且《周语》之文,据寻常节气,九月而除道,十月而兴土功。杜以此年闰在六月,则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节气,是十月节气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为不可?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卫人初作宫室,必在其前。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刘君广引《周语》之文以规杜,杜以月却节前,何须致难?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

【传】十六年,春,正月,会于曹,谋伐郑也。复,扶又反。)

夏,伐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

“冬,城向”,书,时也。

初,卫宣公焌於夷姜,生急子,焌,之承反。急,如字,《诗》作伋。上,时掌反,一音如字。

[疏]注“夷姜”至“曰焌”。

正义曰:晋献公焌於齐姜,惠公焌於贾君,皆是淫父之妾。知此亦父妾,故云庶母也。成二年传称楚庄王以夏姬“予连尹襄老,襄老死,其子黑要焌焉”。淫母而谓之焌,知焌是上淫。盖训焌为进,言自进与之淫也。《世家》云“初,宣公爱夫人夷姜”。焌淫而谓之夫人,马迁谬耳。

属诸右公子。为之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於左公子。属音烛,下同。为,于伪反。媵,羊政反。

[疏]注“左右”至“为号”。

正义曰:公子法无左右,明其因母为号。《公羊》称诸侯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有二媵,故分为左右。说《公羊》者,言右媵贵於左媵,义或当然。此左右公子,盖宣公之兄弟也。

夷姜缢。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构,古豆反。会,古外反。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公使,所吏反。莘,所巾反。寿子告之,使行。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恶音乌,注同。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洩、右公子职立公子黔牟。饮以酒,於鸩反;一本“以”作“之”。洩,息列反。黔,其廉反,又音琴。

[疏]“载其旌”。

正义曰:代之而载其旌,盖旌有志识故也。《世家》云:“与太子白旄,而告盗曰,见白旄者杀之。”或当以白旄为旌,但马迁演此文而为之说,其辞至鄙,未必其言可信也。

惠公奔齐。

【经】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

二月,丙午,公会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称字,义与蔑盟同。二月无丙午;丙午,三月四日也。日月必有误。趡,翠轨反。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奚,鲁地背陈曰战。陈,直觐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

癸已,葬蔡桓侯。

[疏]注“称侯,盖误”。

正义曰:五等诸侯卒,则各书其爵,葬则举谥称公,礼之常也。此无贬责而独称侯,故云盖谬误也。《释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称名。慎死考终,不敢违大典也。书葬者,皆从主人;私称,客主之人,敬各有本,谦敬各得其所,而后二国之礼成也。葬蔡桓侯,独不称公,刘、贾、许曰:桓卒而季归,无臣子之辞也。蔡侯无子,以弟承位,群臣无废主,社稷不乏祀,故传称蔡人,嘉之,非贬所也。杞伯称子,传为三发,蔡侯有贬,传亦宜说。史书谬误,疑有阙文。”是其疑之意也。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传】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

“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争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下皆同。於是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备其不虞,埸音亦,度,待洛反,下同。

[疏]“疆埸”至“不虞”。

正义曰:疆埸,谓界畔也。至此易主,故名曰埸。典封疆者,不得已往侵人,无使人来侵己,谨慎守其一家之所有,以备不意度之事。

姑尽所备焉。事至而战,又何谒焉?”背音佩,下同。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陈,

秋,蔡季自陈归于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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