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之,既富则教之〔三〕。是故〔四〕礼义生于富足〔五〕,盗窃起于贫穷〔六〕,富足生于宽暇,〔七〕贫穷起于无日。圣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国之基〔八〕,故务省役而为民爱日。是以尧敕羲和,钦若昊天,敬授民时〔九〕;邵伯讼不忍烦民,听断棠下〔一0〕,能兴时雍而致刑错〔一一〕。
〔一〕四牡。
〔二〕汉书武帝纪建元元年诏曰:“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意与此同。○铎按:此鲁诗义,说见陈乔枞鲁诗遗说考八。
〔三〕论语。
〔四〕“是故”旧脱,据传补。
〔五〕史记货殖传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礼生于有而废于无,故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淮南子齐俗训云:“夫民有余即让,不足则争。让则礼义生,争则暴乱起。”
〔六〕邓析子无厚篇云:“凡民有穿窬为盗者,有诈伪相迷者,此皆生于不足,起于贫穷。”
〔七〕“足”旧作“贵”,据传改。汉书郊祀志:‘公孙卿曰:“非少宽暇,神不来。”’
〔八〕“国基”注见本政篇。○铎按:本传“也”字在“基”下。〔九〕书尧典。○铎按:此引“人时”作“民时”,用今文。
〔一0〕诗甘棠郑笺云:“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此“讼”上当有“决”字,史记燕世家云:“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定九年左传杜注:“召伯决狱于蔽芾小棠之下。”○铎按:“讼”上疑脱“理”字,“理讼”见下文。〔一一〕书尧典云:“黎民于变时雍。”“刑错”注见德化篇。
今则不然。万官挠民〔一〕,令长自衒〔二〕,百姓废农桑〔三〕而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四〕,非意气不得见〔五〕,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六〕,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七〕,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八〕,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加冤枉,州司不治,令破家活,远诣公府〔九〕。公府不能照察真伪〔一0〕,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一一〕,故猥说一科〔一二〕,令此注百日〔一三〕,乃为移书〔一四〕,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一五〕,甚违邵伯讼棠之义。此所谓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虽多亦奚以为者也。
〔一〕逸周书史记解云:“外内相闲,下挠其民。”说文云:“挠,扰也。”
〔二〕传作“令长以神自蓄”。按说文云:“●,行且卖也。或从玄作衒。卖,衒也。读若育。”卖、蓄声相近。○铎按:本传章怀注:“难见如神也。”难见如神,则与衒卖适相反。今按“衒”当为“眩”。眩,幻也。言令长变幻自神,以惑百姓也。楚策三:‘苏秦曰:“谒者难得见如鬼,王难得见如天帝。”’亦此义。衒、眩古不通用,然务本篇:“衒世俗之心”,以“衒”为“眩”,是其比也。汪说失之。〔三〕“农”字据传补,下文亦云:“民废农桑而守之。”〔四〕“晡”旧作“餔”。按说文云:“●,旦也。餔,日加申时食也。”又申字下云:“吏以餔时听事,申旦政也。”高诱淮南子叙云:“除东郡濮阳令,以朝餔事毕之闲,乃深思先师之训,参以经传道家之言,比方其事,为之注解。”后汉书赵熹传云:“朝晡入临。”晡、餔古通用。○铎按:“晡”即“餔”之后出改旁字。
〔五〕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或擅兴繇役,饰厨传,称过使客。”韦昭曰:“厨谓饮食,传谓传食。言修饰意气以称过使而已。”后汉书仲长统传昌言法诫篇云:“近臣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入于不测之祸。”独行陆续传云:“使者大怒,以为狱门吏卒通传意气。”蜀志法正传云:“以意气相致。”邓芝传云:“性刚简,不饰意气。”风俗通穷通篇云:“韩演为丹阳太守,法车征。从事汝南阎符迎之于杼秋,意气过于所望。”庄子列御寇篇:“小夫之知,不离苞苴竿牍。”释文引司马彪注云:“竿牍,谓竹简为书,以相问遗,修意气也。”世说纰漏篇云:‘虞啸父为孝武侍中,帝从容问曰:“卿在门下,初不闻有所献替。”虞家富春,近海,谓帝望其意气,对曰:“天时尚暖,
鱼
●未可致,寻当有所上献。”帝抚掌大笑。’以馈献为意气,汉、晋人习语也。○铎按:今谓馈物为“人情”,亦此意。
〔六〕说文云:“辞,讼也。”
〔七〕汉书元帝纪建昭五年诏曰:“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八〕吕氏春秋爱类篇云:“士有当年而不耕者,则天下或受其饥矣。”
〔九〕后汉书灵帝纪光和三年章怀注:“公府,三公府也。”
〔一0〕“照”旧作“昭”。按实边篇、交际篇并作“照察”,今据改。楚辞九辨云:“信未达乎从容”,王逸注:“君不照察其真伪。”亦一证。管子形势解云:“日月,昭察万物者也。天多云气,蔽盖者众,则日月不明。人主犹日月也。群臣多奸立私,以拥蔽主,则人主不得昭察其臣下。”“昭”亦“照”之误,“照察”本于彼。九辨又云:“彼日月之照明兮”,王逸注:“三光照察。”诗柏舟郑笺:“衣之不澣,则愦辱无照察。”东方之日毛传:“人君明盛,无不照察。”礼记哀公问:“已成而明”,郑注:“照察有功。”论衡吉验篇:“照察明着。”皆其证也。〔一一〕“罢”读为“疲”。
〔一二〕卢学士云:‘“说”疑当作“设”。’继培按:“设”字是也。后汉书质帝纪本初元年诏曰:“造设科条。”○铎按:论衡正说篇:“说隐公享国五十年,将尽纪元以来邪?”孙诒让谓“说”当为“设”,形声相近而误。正与此同。
〔一三〕王先生云:‘“科令”为句。“此注百日”是“比满百日”之误。’○铎按:周礼兽人疏:‘“注”犹“聚”也。’说文:“注,灌也。”广雅释诂三:“灌,聚也。”“注”自有满义,不必改。“令”字属下读。〔一四〕广韵五支“移”字注云:“官曹公府不相临敬,则为移书,笺表之类也。”
〔一五〕按“造数”疑当作“遭赦”。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一〕。”从此观之,中材以上〔二〕,皆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三〕;乡亭部吏〔四〕,足以断决〔五〕,使无怨言〔六〕。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
〔一〕并见论语。○铎按:上用论语作结。此引论语起下。言凡人但使秉心正直,则皆可断讼也。当分别出注,语脉始明。
〔二〕史记魏豹彭越传赞云:“中材以上,且羞其行。”
〔三〕“可”字疑当在“皆”字下;或当作“耳”,带上读。○铎按:前说是。“中材以上,皆可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与“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相对成文。
〔四〕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周礼大司徒:“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郑司农云:“与其地部界所属吏共听断之。”蜡氏:“有地之官”,郑司农云:“有地之官,有部界之吏,今时乡亭是也。”
〔五〕礼记月令云:“审断决”。
〔六〕僖廿四年左传云:“且出怨言。”
传曰:“恶直丑正,实繁有徒〔一〕。”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二〕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三〕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四〕,后反复时吏坐之〔五〕,故共枉之于庭〔六〕。以羸民与豪吏讼〔七〕,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幷,后有反复,长吏坐之〔八〕,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幷,后有反复,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一〔九〕郡讼,其〔一0〕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幷,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一一〕,则贫弱少货者终无以〔一二〕旷旬满祈〔一三〕。豪富饶钱者〔一四〕取客使往〔一五〕,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一六〕,何冤之能治?
〔一〕昭廿八年左传,“繁”作“蕃”。○铎按:伪古文尚书仲虺之诰:“寔繁有徒”,周书“繁”作“蕃”,古字通用。
〔二〕晋语云:“挠志以从君。”汉书楚元王传刘向封事云:“君子独处守正,不挠众枉。”按说文云:“桡,曲木。”后世“桡曲”字皆从手。○铎按:“挠志”已见遏利篇。
〔三〕“务”当作“赂”,昭十四年左传云:“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是也。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周破胡赂执事者使竟其罪,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主者”即“执事者”。周礼讶士郑注:“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史记吕不韦传:“太后乃阴厚赐主腐者吏”,张丞相传:“任敖击伤主吕后吏”,外戚世家:“窦姬请其主遣宦者吏”,皆所谓“主者”。
〔四〕说文云:“排,挤也。”
〔五〕周礼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郑注:“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复。”方士:“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郑注:“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复有失实者。”○铎按:“后”下当依下文例补“有”字。
〔六〕传作“廷”,谓县廷也。史记游侠传“县廷”,汉书作“庭”。王先生云:‘以上下文例之,“枉”当为“排”,此“枉”字疑后人据传改之。’〔七〕史记曹相国世家云:“居县为豪吏。”
〔八〕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县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皆有丞尉,是为长吏。”○铎按:县与部幷,谓县长吏维持乡亭部吏原判也。本传作“县承吏言,故与之同”,是其义。
〔九〕旧脱。〔一0〕旧脱。
〔一一〕“钱刀”传作“日月”。按“钱刀”字非误。汉书薛宣传云:“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
〔一二〕“以”旧作“已”,据传改。〔一三〕王先生云:‘“祈”疑“期”之误。’
〔一四〕史记秦始皇纪:“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平准书云:“募豪富人,相假贷。”小尔雅广诂云:“饶,多也。”
〔一五〕治要载崔实政论云:“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铎按:“取客”犹今言“雇人”。〔一六〕说文云:“镇,博压也。”汉书酷吏严延年传云:“其治务在摧折豪强,扶助贫弱。”此反言之。江充传云:“交通郡国豪猾。”
非独乡部辞讼也。武官断狱,亦皆始见枉于小吏,终重冤于大臣。怨故未雠〔一〕,辄逢赦令,不得复治,正士怀冤结而不得信〔二〕,猾吏崇奸宄而不痛坐〔三〕。郡县所以易侵小民,而天下所以多饥穷也。
〔一〕史记蔡泽传云:“今君之怨已雠,而德已报。”
〔二〕“信”读为“申”。○铎按:述赦篇:“冤结而信理。”三式篇:“细民冤结无所控告。”词义皆可互参。
〔三〕汉书陈万年传云:“豪猾吏及大姓犯法,辄论输府。”论衡商虫篇云:“豪民猾吏。”
除上天感动,降灾伤谷,但以人功见事言之〔一〕,今自三府以下,至于县道乡亭〔二〕,及从事督邮〔三〕,有典之司,民废农桑而守之,辞讼告诉〔四〕,及以官事应对吏者,一人之〔五〕,日废十万人,人〔六〕复下计之,一人有事,二人获饷〔七〕,是为日三十万人离其业也〔八〕。以中农率之,则是岁三百万口受其饥也〔九〕。然则盗贼何从消〔一0〕,太平何从作?
〔一〕“除”旧作“于”,据传改。按“但”当作“且”,本书边议篇云:“除其仁恩,且以计利言之”,后汉书窦融传亦云:“除言天命,且以人事论之”,皆其例也。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五年诏曰:“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气乎?”此文本之。汉书成帝纪鸿嘉四年诏曰:“一人有辜,举家拘系,农民失业,怨恨者众,伤害和气,水旱为灾。”亦此意也。○铎按:此言除去天灾不计,但以人事言之,其祸已有如下述者。文义甚明,“但”字似不误。
〔二〕续汉书百官志云:“凡县主蛮夷曰道。”
〔三〕百官志:“诸州刺史下有从事,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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