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 | 加雷思·琼斯 |
| 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 丛编项: | |
| 版权说明: | 本书为出版图书,暂不支持在线阅读,请支持正版图书 |
| 标 签: | 法律 法律史 |
| ISBN | 出版时间 | 包装 | 开本 | 页数 | 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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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 | 暂无 | 暂无 | 未知 | 0 | 暂无 |
序 言
缩写词表
制定法表
判例表
慈善法史1532~1700
第一章 引论:宗教改革前的慈善
第二章 宗教改革与慈善法
第三章 1597年与1601年《慈善用益法》
一 普通法上的背景
二 《慈善用益法》
第四章 慈善的界定1545~1700
第五章 慈善的特权1545~1700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限制地产所设立的慈善用益可强制执行
五 大法官将亲审(即便涉案财产价值低于40先令)慈善用益之诉
六 强制执行慈善遗赠之诉不得发回教会法院
七 慈善用益在受封人破产时的优先权
八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用以设立慈善用益之地产归属于法人并不违反《永久经营法》
九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十 善意取得抗辩的限制
慈善法史1700~1827
第六章 引论
第七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
一 立法的背景
二 立法的解释
第八章 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对慈善的界定
第九章 1736年《永久经营法》对界定慈善的影响
第十章 慈善的特权1700~1827
一 不完整信托文件的完善
二 近似原则的适用
三 剩余财产的处理
四 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第十一章 慈善信托的强制执行1700~1827
附录A 衡平法院受理慈善案件的起诉书及答辩状1350~1601
附录B 案件文书摘选
附录C 1597年《慈善用益法》
附录D 1601年《慈善用益法》
附录E 弗朗西斯·摩尔《〈慈善用益法〉解读》剑桥大学手稿的书目注解
附录F 弗朗西斯·摩尔的注释以及解读开篇辞
附录G 《〈慈善用益法〉解读》的案例
附录H 慈善事务专员调查的案件1597~1787
附录I 慈善事务专员裁定的案件1597~1787
附录J 1736年《永久经营法》
附录K 法院审理的“贫困亲属案件”
索 引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