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

作者: 歐陽6,478】字 目 录

之。王君廓兵略地,不暴其閭,倚全者百許姓。後為里正,忽詣縣稱母疾求急,令問狀,對曰:「母有疾,志寬輒病,是以知之。」令謂其妄,繫於獄,馳驗如言,乃慰遣之。母終,負土成墳,手蒔松柏。高祖遣使者就弔,拜員外散騎常侍,賜物四十段,表其閭。

劉君良,瀛州饒陽人。四世同居,族兄弟猶同產也,門內斗粟尺帛無所私。隋大業末,荒饉,妻勸其異居,因易置庭樹鳥雛,令鬬且鳴,家人怪之,妻曰:「天下亂,禽鳥不相容,況人邪!」君良即與兄弟別處。月餘,密知其計,因斥去妻,曰:「爾破吾家!」召兄弟流涕以告,更復同居。天下亂,鄉人共依之,衆築為堡,因號義成堡。武德中,深州別駕楊弘業至其居,凡六院共一庖,子弟皆有禮節,歎挹而去。貞觀六年,表異門閭。

王少玄,博州聊城人。父隋末死亂兵,遺腹生少玄。甫十歲,問父所在,母以告,即哀泣求尸。時野中白骨覆壓,或曰:「以子血漬而滲者,父胔也。」少玄鑱膚,閱旬而獲,遂以葬。創甚,彌年乃興。貞觀中,州言狀,拜徐王府參軍。

任敬臣字希古,棣州人。五歲喪母,哀毀天至。七歲,問父英曰:「若何可以報母?」英曰:「揚名顯親可也。」乃刻志從學。汝南任處權見其文,驚曰:「孔子稱顏回之賢,以為弗如也。吾非古人,然見此兒,信不可及。」十六,刺史崔樞欲舉秀才,自以學未廣,遯去。又三年卒業,舉孝廉,授著作局正字。父亡,數殞絕,繼母曰:「而不勝喪,謂孝可乎?」敬臣更進饘粥。服除,遷祕書郎。休沐,闔門誦書。監虞世南器其人,歲終,書上考,固辭。召為弘文館學士,俄授越王府西閤祭酒。當代,王再表留,進朝請郎。舉制科,擢許王文學。復為弘文館學士,終太子舍人。

支叔才,定州人。隋末荒饉,夜丐食野中,還進母,為賊執,欲殺之,告以情,賊閔其孝,為解縛。母病癰,叔才吮瘡注藥。及亡,廬墓,有白鵲止廬傍。高宗時,表異其家。

至德間,有常州人王遇、弟遐俱為賊執,將釋一人,兄弟相讓死,賊感其意,盡縱之。

程袁師,宋州人。母病十旬,不褫帶,藥不嘗不進。代弟戍洛州,母終,聞訃,日走二百里,因負土築墳,號癯,人不復識。改葬曾門以來,閱二十年乃畢。常有白狼、黃蛇馴墓左,每哭,羣鳥鳴翔,永徽中,刺史狀諸朝,詔吏敦駕。旣至,不願仕,授儒林郎,還之。

武弘度,士彠兄之子,補相州司兵參軍。永徽中,父卒,自徐州被髮徒跣趨喪所,負土築塋,晨夕號,日一溢米。素芝產廬前,狸擾其旁。高宗下詔褒美,旌其門。

宋思禮字過庭,事繼母徐為聞孝。補蕭縣主簿。會大旱,井池涸,母羸疾,非泉水不適口,思禮憂懼且禱,忽有泉出諸庭,味甘寒,日不乏汲。縣人異之,尉柳晃為刻石頌其感。

鄭潛曜者,父萬鈞,駙馬都尉、滎陽郡公。母,代國長公主。開元中,主寢疾,潛曜侍左右,造次不去,累三月不靧面。主疾侵,刺血為書請諸神,丐以身代。火書,而「神許」二字獨不化。翌日主愈,戒左右無敢言。後尚臨晉長公主,歷太僕光祿卿。

元讓,雍州武功人。擢明經,以母病不肯調,侍膳不出閭數十年。母終,廬墓次,廢櫛沐,飯菜飲水。咸亨中,太子監國,下令表闕于門。永淳初,巡察使表讓孝悌卓越,擢太子右內率府長史。歲滿,還鄉里,人有所訟,皆詣讓判。中宗在東宮,召拜司議郎,入謁,武后望謂曰:「卿孝於家,必能忠於國,宜以治道輔吾子。」尋卒。

裴敬彝,絳州聞喜人。曾祖子通,隋開皇中以太中大夫居母喪,哭喪明,有白烏巢冢樾。兄弟八人皆為名孝,詔表門闕,世謂「義門裴氏」。

敬彝七歲能文章,性謹敏,宗族重之,號「甘露頂」。父智周,補臨黃令,為下所訟。敬彝年十四,詣巡察使唐臨直枉,臨奇之,試命作賦,賦工。父罪已釋,表敬彝于朝,補陳王府典籤。一日,忽泣涕謂左右曰:「大人病痛,吾輒然,今心悸而痛,事叵測。」乃請急,倍道歸,而父已卒,羸毀踰禮。乾封初,遷累監察御史。母病,醫許仁則者躄不能乘,敬彝自為輿往迎。旣居喪,詔贈縑帛,官為作靈輿。終服,以著作郎兼脩國史。歷中書舍人、太子左庶子。武后時,為酷吏所陷,死嶺南。

梁文貞,虢州閿鄉人。少從軍守邊,逮還,親已亡。自傷不得養,即穿壙為門,晨夕汛掃,廬墓左,喑默三十年,家人有所問,畫文以對。會官改新道,出文貞廬前,行旅見之,皆為流涕。有甘露降塋木,白兔馴擾,縣令刊石紀之。開元中,刺史許景先表文貞孝絕倫類,詔付史官。

沈季詮字子平,洪州豫章人。少孤,事母孝,未嘗與人爭,皆以為怯,季詮曰:「吾怯乎?為人子者,可遺憂於親乎哉!」貞觀中,侍母度江,遇暴風,母溺死,季詮號呼投江中,少選,持母臂浮出水上。都督謝叔方具禮祭而葬之。

許伯會,越州蕭山人。或曰玄度十二世孫。舉孝廉。上元中,為衡陽博士。母喪,負土成墳,不御絮帛、嘗滋味。野火將逮塋樹,悲號于天,俄而雨,火滅。歲旱,泉湧廬前,靈芝生。

陳集原,瀧州開陽人。世為酋長。父龍樹,為欽州刺史,有疾,即集原輒不食。及亡,嘔血數升,即塋作廬,盡以田貲讓兄弟,里人高之。武后時,歷右豹韜衛大將軍。

陸南金,蘇州吳人。祖士季,從同郡顧野王學左氏春秋、司馬史、班氏漢書。仕隋為越王侗記室兼侍讀。侗稱制,擢著作郎。時王世充將篡逆,侗謂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年,朝果無忠臣乎?」士季對曰:「見危授命,臣宿志也。請因啟事為陛下殺之。」謀洩,停侍讀,乃不克。貞觀初,終太學博士兼弘文館學士。

南金仕為太常奉禮郎。開元初,少卿盧崇道抵罪徙嶺南,逃還東都。南金居母喪,崇道偽稱弔客,入而道其情,南金匿之。俄為讎人跡告,詔侍御史王旭捕按,南金當重法,弟趙璧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請死。」南金固言弟自誣不情,旭怪之,趙璧曰:「母未葬,妹未歸,兄能辦之,我生無益,不如死。」旭驚,上狀。玄宗皆宥之。

南金知書史,履操謹完。張說、陸象先以賢謂之,由庫部員外以痼疾改太子洗馬,卒。

張琇,河中解人。父審素,為巂州都督,有陳纂仁者,誣其冒戰級、私庸兵。玄宗疑之,詔監察御史楊汪即按。纂仁復告審素與總管董堂禮謀反。於是汪收審素繫雅州獄,馳至巂州按反狀。堂禮不勝忿,殺纂仁,以兵七百圍汪,脅使露章雪審素罪。旣而吏共斬堂禮,汪得出,遂當審素實反,斬之,沒其家。琇與兄瑝尚幼,徙嶺南。久之,逃還。汪更名萬頃。瑝時年十三,琇少二歲。夜狙萬頃於魏王池,瑝斫其馬,萬頃驚不及鬬,為琇所殺。條所以殺萬頃狀繫于斧,奔江南,將殺構父罪者,然後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聞。中書令張九齡等皆稱其孝烈,宜貸死,侍中裴耀卿等陳不可,帝亦謂然,謂九齡曰:「孝子者,義不顧命。殺之可成其志,赦之則虧律。凡為子,孰不願孝?轉相讎殺,遂無已時。」卒用耀卿議,議者以為冤。帝下詔申諭,乃殺之。臨刑賜食,瑝不能進,琇色自如,曰:「下見先人,復何恨!」人莫不閔之,為誄揭于道,斂錢為葬北邙,尚恐仇人發之,作疑冢,使不知其處。

太宗時,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為鄉人李君則所殺,亡命去,時君操尚幼。至貞觀時,朝世更易,而君操窶孤,仇家無所憚,詣州自言。君操密挾刃殺之,剔其心肝噉立盡,趨告刺史曰:「父死凶手,歷二十年不克報,乃今刷憤,願歸死有司。」州上狀,帝為貸死。

高宗時,絳州人趙師舉父為人殺,師舉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師舉長,為人庸,夜讀書。久之,手殺讎人,詣官自陳,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壽父為族人所害,智壽與弟智爽候諸塗,擊殺之,相率歸有司爭為首,有司不能決者三年。或言弟始謀,乃論死,臨刑曰:「讎已報,死不恨。」智壽自投地委頓,身無完膚,舐智爽血盡乃已,見者傷之。

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后欲赦死,左拾遺陳子昂議曰:

先王立禮以進人,明罰以齊政。枕干讎敵,人子義也;誅罪禁亂,王政綱也。然無義不可訓人,亂綱不可明法。聖人脩禮治內,飭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禮廢刑,居禮者不以法傷義,然後暴亂銷,廉恥興,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慶報父讎,束身歸罪,雖古烈士何以加?然殺人者死,畫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慶宜伏辜。傳曰:「父讎不同天。」勸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慶宜赦。

臣聞刑所以生,遏亂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報父之仇,非亂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無利,與同亂誅,是曰能刑,未可以訓。然則邪由正生,治必亂作,故禮防不勝,先王以制刑也。今義元慶之節,則廢刑也。跡元慶所以能義動天下,以其忘生而及於德也。若釋罪以利其生,是奪其德,虧其義,非所謂殺身成仁、全死忘生之節。臣謂宜正國之典,寘之以刑,然後旌閭墓可也。

時韙其言。後禮部員外郎柳宗元駁曰:

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不得並也。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

若師韞獨以私怨,奮吏氣,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處心積慮以衝讎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慙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也。法其可讎乎?讎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禮之所謂讎者,冤抑沈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春秋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父受誅,子復讎,此推刃之道。復讎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於禮矣。

且夫不忘讎,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於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讎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

憲宗時,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為里人謝全所殺。常安八歲,已能謀復仇。十有七年,卒殺全。刺史元錫奏輕比,刑部尚書李鄘執不可,卒抵死。

又富平人梁悅父為秦果所殺,悅殺仇,詣縣請罪。詔曰:「在禮父讎不同天,而法殺人必死。禮、法,王教大端也,二說異焉。下尚書省議。」職方員外郎韓愈曰:

子復父讎,見于春秋、于禮記、周官、子若史,不勝數,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詳于律,而律無條,非闕文也。盡以為不許復讎,則傷孝子之心;許復讎,則人將倚法顓殺,無以禁止。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經術之士得引經以議也。

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讎,讎之則死。」義者,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讎也。此百姓之相讎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誅,子復讎可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下之辭,非百姓相殺也。周官曰:「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將復讎,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

復讎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讎,如周官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於今者。周官所稱將復讎先告於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復父讎者,事發,具其事下尚書省集議以聞,酌處之。」則經無失指矣。

有詔以悅申冤,請罪詣公門,流循州。

穆宗世,京兆人康買得,年十四,父憲責錢於雲陽張涖,涖醉,拉憲危死。買得以涖趫悍,度救不足解,則舉鍤擊其首,三日涖死。刑部侍郎孫革建言:「買得救父難不為暴,度不解而擊不為凶。先王制刑,必先父子之親。春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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