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去之;不滿者,奇法而一,為變分。盈總法從日,得天正常朔夜半入變。加常朔小餘,為經辰所入。因朔加七日、餘五百一十二、奇九,得上弦。轉加,得望、下弦及次朔。加之滿變日及餘,去之。又以所入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
變日
離程
增減率
遲速積
一日
九百八十五
增百三十四
速初
二日
九百七十四
增百一十七
速百三十四
三日
九百六十二
增九十九
速二百五十一
四日
九百四十八
增七十八
速三百五十
五日
九百三十三
增五十六
速四百二十八
六日
九百一十八
增三十三
速四百八十四
七日
九百二
增九 初增九 末減隱
速五百一十七
八日
八百八十六
減十四
速五百二十六
九日
八百七十
減三十八
速五百一十二
十日
八百五十四
減六十四
速四百七十四
十一日
八百三十九
減八十五
速四百一十二
十二日
八百二十六
減百四
速三百二十七
十三日
八百一十五
減百二十一
速二百二十三
十四日
八百八
初減百二 末增二十九
速百二
十五日
八百十
增百二十八
遲二十九
十六日
八百一十九
增百一十五
遲百五十七
十七日
八百三十二
增九十五
遲二百七十二
十八日
八百四十六
增七十四
遲三百六十七
十九日
八百六十一
增五十二
遲四百四十一
二十日
八百七十七
增二十八
遲四百九十三
二十一日
八百九十三
增四 初增四 末減隱
遲五百二十一
二十二日
九百九
減二十
遲五百二十五
二十三日
九百二十五
減四十四
遲五百五
二十四日
九百四十一
減六十八
遲四百六十一
二十五日
九百五十五
減八十九
遲三百九十三
二十六日
九百六十八
減百八
遲三百四
二十七日
九百七十九
減百二十五
遲百九十六
二十八日
九百八十五
減百四十四 初減七十一 末增入後
遲七十一
以離程與次相減,得進退差;後多為進,後少為退,等為平。各列朔、弦、望盈朒經辰所入日增減率,并後率而半之,為通率。又二率相減,為率差。增者以入變曆日餘減總法,餘乘率差,總法而一,并率差而半之;減者半入餘乘率差,亦總法而一:皆加通率。以乘入餘,總法除,為經辰變率。半之,以速減、遲加入餘,為轉餘。增者以減總法,減者因餘:皆乘率差,總法而一;以加通率,變率乘之,總法除之,以速減、遲加變率,為定率。乃以定率增減遲速積為定。其後無同率,亦因前率。應增者,以通率為初數,半率差而減之;應損者,即為通率。其曆率損益入餘進退日者,分為二日,隨餘初末,如法求之,所得并以加減變率為定。
七日:初,千一百九十一;末,百四十九。十四日:初,千四十二;末,二百九十八。二十一日:初,八百九十二;末,四百四十八。二十八日:初,七百四十三;末,五百九十七。各視入餘初數,已下為初,已上以初數減之,餘為末。
各以入變遲速定數,速減、遲加朔弦望盈朒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其日。加其常日者為盈,減其常日者為朒。各為定大小餘,命日如前。乃前朔、後朔迭相推校,盈朒之課,據實為準;損不侵朒,益不過盈。
定朔日名與次朔同者大,不同者小,無中氣者為閏月
黃道:南斗,二十四度三百二十八分。牛,七度。婺女,十一度。虛,十度。危,十六度。營室,十八度。東壁,十度。奎,十七度。婁,十三度。胃,十五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觿,二度。參,九度。東井,三十度。輿鬼,四度。柳,十四度。七星,七度。張,十七度。翼,十九度。軫,十八度。角,十三度。亢,十度。氐,十六度。房,五度。心,五度。尾,十八度。箕,十度。
冬至之初日躔定在南斗十二度。每加十五度二百九十二分、小分五,依宿度去之,各得定氣加時日度。
各以初日躔差乘定氣小餘,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小餘,為分;以減加時度,為氣初夜半度。乃日加一度,以躔差進加、退減之,得次日。以定朔弦望小餘副之;以乘躔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其副,各加夜半日躔,為加時宿度。
合朔度,即月離也。上弦,加度九十一度、分四百一十七。望,加度百八十二度、分八百三十四。下弦,加度二百七十三度、分千二百五十一。訖,半其分,降一等,以同程法,得加時月離。因天正常朔夜半所入變日及餘,定朔有進退日者,亦進退一日,為定朔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
各以夜半入變餘乘進退差,總法而一,進加、退減離程,為定程。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總法而一,以減加時月離,為夜半月離。求次日,程法約定程,累加之。若以定程乘夜刻,二百除,為晨分。以減定程,為昏分。其夜半月離,朔後加昏為昏度,望後加晨為晨度。其注曆,五乘弦望小餘,程法而一,為刻。不滿晨前刻者,退命筭上。
辰刻八,分二十四。
刻分法七十二。
定氣
晨前刻
黃道去極度
屈伸率
發斂差
冬至
三十刻
百一十五度 三分
伸一 三分
益十六
小寒
二十九刻 五十四分
百一十三度 一分
伸三 七分
益十六
大寒
二十九刻 十八分
百一十度 七分
伸六 一分
益二十二
立春
二十八刻 三十三分
百七度 九分
伸九 四分
益九
啟蟄
二十七刻 三十分
百二度 九分
伸十 七分半
益七
雨水
二十六刻 十八分
九十七度 三分
伸十一 八分
益三
春分
二十五刻
九十一度 三分
伸十二 二分半
損三
清明
二十三刻 五十四分
八十五度 三分
伸十一 八分
損七
穀雨
二十二刻 四十二分
七十九度 七分
伸十 七分半
損九
立夏
二十一刻 三十九分
七十四度 七分
伸九 四分
損二十二
小滿
二十刻 五十四分
七十度 九分
伸六 一分
損十六
芒種
二十刻 十八分
六十八度 五分
伸三 七分
損十六
夏至
二十刻
六十七度 三分
屈一 三分
益十六
小暑
二十刻 十八分
六十八度 五分
屈三 七分
益十六
大暑
二十刻 五十四分
七十度 九分
屈六 一分
益二十二
立秋
二十一刻 三十九分
七十四度 七分
屈九 四分
益九
處暑
二十二刻 四十二分
七十九度 七分
屈十 七分半
益七
白露
二十三刻 五十四分
八十五度 三分
屈十一 八分
益三
秋分
二十五刻
九十一度 三分
屈十二 二分半
損三
寒露
二十六刻 十八分
九十七度 三分
屈十一 八分
損七
霜降
二十七刻 三十分
百二度 九分
屈十 七分半
損九
立冬
二十八刻 三十三分
百七度 九分
屈九 四分
損二十二
小雪
二十九刻 十八分
百一十度 七分
屈六 一分
損十六
大雪
二十九刻 五十四分
百一十三度 一分
屈三 七分
損十六
置其氣屈伸率,各以發斂差損益之,為每日屈伸率。差滿十,從分;分滿十,為率。各累計其率為刻分。百八十乘之,十一乘綱紀除之,為刻差。各半之,以伸減、屈加晨前刻分,為每日晨前定刻。倍之,為夜刻。以減一百,為晝刻。以三十四約刻差,為分;分滿十,為度。以伸減、屈加氣初黃道去極,得每日。以晝刻乘期實,二百乘,總法除,為昏中度。以減三百六十五度三百二十八分,餘為旦中度。各以加日躔,得昏旦中星,赤道計之。其赤道同太初星距。
遊交終率千九十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三。
奇率三百。
約終三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萬八千二百三十二,奇五十六半。
交終日二十七,餘二百八十四,奇百一十三。
交中日十三,餘八百一十二,奇五十六半。
虧朔三千一百六,奇百八十七。
實望萬九千七百八十五,奇百五十。
後準千五百五十三,奇九十三半。
前準萬六千六百七十八,奇二百六十三。
置總實,以奇率乘之,滿終率去之;不滿,以奇率約,為入交分。加天正常朔小餘,得朔汎交分。求次朔,以虧朔加之。因朔求望,以實望加之。各以朔望入氣盈朒定積,盈加、朒減之;又六十乘遲速定數,七百七十七除,為限數;以速減、遲加,為定交分。交中已下者,為月在外道;已上者,去之,餘為月在內道。其分如後準已下,為交後分;前準已上者,反減交中,餘為交前分。望則月蝕,朔在內道則日蝕。百一十二約前後分,為去交時。置定朔小餘,副之。辰率約之,以艮、巽、坤、乾為次,命筭外。其餘,半法已下為初;已上者,去之,為末。初則因餘,末則減法,各為差率。月在內道者,益去交時十而三除之。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其朔,在二分前後一氣內,即以差為定;近冬至以去寒露、雨水,近夏至以去清明、白露氣數倍之,又三除去交時增之;近冬至艮巽以加、坤乾以減,近夏至艮巽以減、坤乾以加其差,為定差。艮、巽加副,坤、乾減副。月在外道者,三除去交時數,以乘差率,十四而一,為差。艮、坤以減副,巽、乾以加副,為食定小餘。望即因定望小餘,即所在辰;近朝夕者,以日出沒刻校前後十二刻半內候之。
月在外道,朔不應蝕。夏至初日,以二百四十八為初準。去交前後分如初準已下、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內者,蝕。朔去夏至前後,每一日損初準二分,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交分如變準已下、加時如前者,亦蝕。又以末準六十減初準及變準,餘以十八約之,為刻準。以并午正前後七刻內數,為時準。加時準內交分,如末準已下,亦蝕。又置末準,每一刻加十八,為差準。加時刻去午前後如刻準已上、交分如差準已下者,亦蝕。自秋分至春分,去交如末準已下、加時巳、午、未者,亦蝕。
月在內道,朔應蝕。若在夏至初日,以千三百七十三為初準。去交如初準已上、加時在午正前後十八刻內者,或不蝕。夏至前後每日益初準一分半,皆畢於九十四日,為每日變準。以初準減變準,餘十而一,為刻準。以減午正前後十八刻,餘為時準。其去交在變準已上、加時在準內,或不蝕。
望去交前後定分,冬,減二百二十四;夏,減五十四;春,交後減百,交前減二百;秋,交後減二百,交前減百。不足減者,蝕旣。有餘者,以減後準,百四而一,得月蝕分。
朔交,月在內道,入冬至畢定雨水,及秋分畢大雪,皆以五百五十八為蝕差。入春分,日損六分,畢芒種。以蝕差減去交分;不足減者,反減蝕差,為不蝕分。其不蝕分,自小滿畢小暑,加時在午正前後七刻外者,皆減一時;三刻內者,加一時。大寒畢立春交前五時外、大暑畢立冬交後五時外者,皆減一時;五時內者,加一時。諸加時蝕差應減者,交後減之,交前加之;應加者,交後加之,交前減之。不足減者,皆旣;加減入不蝕限者,或不蝕。月在外道,冬至初日,無蝕差。自後日益六分,畢於雨水。入春分,畢白露,皆以五百二十二為差。入秋分,日損六分,畢大雪。以差加去交分,為蝕分。以減後準,餘為不蝕分。十五約蝕差,以百四,為定法。其不蝕分,如定法得一,以減十五,餘得日蝕分。
歲星
總率五十三萬四千四百八十三,奇四十五。
伏分二萬四千三十一,奇七十二半。
終日三百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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