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筭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定數。
置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筭,先以四約平合餘,然後加減。為常合日筭。
置常合日先後定數,四而一,以先減、後加常合日筭,得定合日筭。又四約盈縮分,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加其日夜半日度,為定合加時星度。
又置定合日筭,以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先以四約之。若大餘不足減,又以爻數加之,乃減之。餘滿四象之策除,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日筭。命月起天正、日起經朔筭外,得定合月、日。視定朔與經朔有進退者,亦進減、退加一日為定。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筭,滿若不足,進退爻筭,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後諸變曆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變初日所入。如平合求進退定數,乃以乘數乘之,除數除之,各為進退變率。五星變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損益率、曆度乘數、除數。
歲星
合後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遲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前留:二十七日。曆,二度二百二十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一。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疾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四百七十,除數四百三。
後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遲十一分。曆,三度四百七十五分。乘數五百一十,除數四百六十七。
後留:二十七日。曆,三度二百一十分。乘數二百七十,除數二百二十二。
後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遲,五日益疾六分。曆,九度三百三十七分。乘數二百六十七,除數二百二十七。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一度三百五十八分。乘數三百五十,除數二百八十一。
熒惑
合後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遲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遲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前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留:十三日。曆,六度六百九十三度。乘數二百三,除數四十八。
後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四分。曆,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後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遲,九日益疾四分。曆,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乘數二百三,除數五十四。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遲,五日益疾七分。曆,三十八度二百一分。乘數百二十七,除數三十。
鎮星
合後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十,除數九。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遲,七日益疾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二十,除數十七。
後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遲一分。曆,一度五百三十一分。乘數五,除數四。
後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曆,一度二百八分。乘數二十,除數一十七。
後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曆,二度六百二十三分。乘數十,除數九。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曆,四百八十分。乘數十二,除數十一。
太白
晨合後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遲,三日益疾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遲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七百九十一,除數二百九。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夕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遲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夕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夕合後伏:六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十五分。曆,六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三。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九分。曆,十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四。
晨留:八日,曆八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八十六。
晨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遲,日益疾十分。曆,四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九十二。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曆,十二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三十七。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遲,五日益疾九分。曆,百七十一度。乘數五百一十五,除數百五十六。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遲十六分。曆,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乘數七百九十七,除數二百九。
辰星
晨合後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遲,日益疾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遲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五,除數百九十四。
夕遲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遲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夕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七。
夕合後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三十一分。曆,十一度。乘數五百,除數百九十八。
晨留:三日。曆,三度。乘數四百九十八,除數百九十八。
晨遲行:六日,行四度。先遲,日益疾七十六分。曆,六度。乘數四百九十七,除數百九十六。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曆,九度。乘數四百九十六,除數百九十五。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遲,日益疾五十分。曆,十二度。乘數四百九十三,除數百九十四。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遲二十二分。曆,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乘數二百八十六,除數二百八十七。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為并。前退後進,各以并為加;前進後退,各以并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并,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并加、減度中率,為變率。其日直因中率為變率,勿加減也。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後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後定數,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并。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後日度盈減、縮加其後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金水夕合,反其加減。留退亦然。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所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已下加減準此。退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木、土二星,旣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其留日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日變率。若多於中率者,亦以所多之數為日,以加留日變率。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日。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餘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後夜半星度及餘。自此各依其星計日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六虛之差,亦四而一,乃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日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日漸差,不可預定。今且略據日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旣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較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日行分為主。自餘諸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環比較,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準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日度定率,因加至合而與後筭不協者,皆從後筭為定。其初見伏之度,去日不等,各以日度與星辰相較。木去日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及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日,注曆消息定之。金、水及日、月度,皆不注分。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行為初日,加平行為末日。益遲者,以差率加平行為初日,減平行為末日。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日相合者,先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日,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後為差率。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其每日差及初日行,皆有小分。母旣不同,當令同之,乃用加、減。
其先定日數而求度者,減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不盡者,為行分,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
若先定度數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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