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 卷四十八 志第三十八

作者: 歐陽14,584】字 目 录

九人,史十八人,典事十二人,掌固八人。

右藏署令二人,正八品上;丞三人,正九品上;監事四人。掌金玉、珠寶、銅鐵、骨角、齒毛、綵畫。

有府五人,史十二人,典事七人,掌固十人。

常平署令一人,從七品上;丞二人,從八品下;監事五人。掌平糴、倉儲、出納。

有府四人,史八人,典事五人,掌固六人。顯慶三年,置署。武后時,東都亦置署。

國子監

祭酒一人,從三品;司業二人,從四品下。掌儒學訓導之政,總國子、太學、廣文、四門、律、書、筭凡七學。天子視學,皇太子齒冑,則講義。釋奠,執經論議,奏京文武七品以上觀禮。凡授經,以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各為一經,兼習孝經、論語、老子,歲終,考學官訓導多少為殿最。

丞一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每歲,七學生業成,與司業、祭酒涖試,登第者上於禮部。

主簿一人,從七品下。掌印,句督監事。七學生不率教者,舉而免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以國子監曰國子學,隸太常寺,貞觀二年復曰監。龍朔二年,改國子監曰司成館,祭酒曰大司成,司業曰少司成。咸亨元年復曰監。垂拱元年,改國子監曰成均監。有府七人,史十三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

國子學博士五人,正五品上。掌教三品以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以上曾孫為生者。五分其經以為業: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各六十人,暇則習隸書、國語、說文、字林、三倉、爾雅。每歲通兩經。求仕者,上於監,秀才、進士亦如之。學生以長幼為序,習正業之外,教吉、凶二禮,公私有事則相儀。

龍朔二年,改博士曰宣業。有大成十人,學生八十人,典學四人,廟幹二人,掌固四人,東都學生十五人。助教五人,從六品上。掌佐博士分經教授。

直講四人,掌佐博士、助教以經術講授。

五經博士各二人,正五品上。掌以其經之學教國子。周易、尚書、毛詩、左氏春秋、禮記為五經,論語、孝經、爾雅不立學官,附中經而已。

太學博士六人,正六品上;助教六人,從七品上。掌教五品以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曾孫為生者,五分其經以為業,每經百人。

有學生七十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東都學生十五人。

廣文館博士四人,助教二人。掌領國子學生業進士者。

有學生六十人,東都十人。天寶九載,置廣文館,有知進士助教,後罷知進士之名。

四門館博士六人,正七品上;助教六人,從八品上;直講四人。掌教七品以上、侯伯子男子為生及庶人子為俊士生者。

有學生三百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東都學生五十人。

律學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

隋,律學隸大理寺,博士八人。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貞觀六年復置,顯慶三年又廢,以博士以下隸大理寺;龍朔二年復置。有學生二十人,典學二人。元和初,東都置學生五人。

書學博士二人,從九品下;助教一人。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石經、說文、字林為顓業,兼習餘書。

武德初,廢書學,貞觀二年復置,顯慶三年又廢,以博士以下隸祕書省,龍朔二年復。有學生十人,典學二人,東都學生三人。

筭學博士二人,從九品下;助教一人。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為生者。二分其經以為業: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五經筭、綴術、緝古為顓業,兼習記遺、三等數。

凡六學束脩之禮、督課、試舉,皆如國子學;助教以下所掌亦如之。

唐廢筭學,顯慶元年復置,三年又廢,以博士以下隸太史局。龍朔二年復。有學生十人,典學二人,東都學生二人。

少府

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百工技巧之政。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及諸冶、鑄錢、互市等監。供天子器御、后妃服飾及郊廟圭玉、百官儀物。凡武庫袍襦,皆識其輕重乃藏之,冬至、元日以給衛士。諸州市牛皮角以供用,牧畜角筋腦革悉輸焉。鈿鏤之工,教以四年;車路樂器之工,三年;平漫刀矟之工,二年,矢鏃竹漆屈柳之工半焉;冠冕弁幘之工,九月。教作者傳家技,四季以令丞試之,歲終以監試之,皆物勒工名。

丞六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給五署所須金石、齒革、羽毛、竹木,所入之物,各以名數州土為籍。工役衆寡難易有等差,而均其勞逸。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武德初,廢監,以諸署隸太府寺。貞觀元年復置。龍朔二年改曰內府監,武后垂拱元年曰尚方監。有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計史三人,亭長八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五千二十九人,綾錦坊巧兒三百六十五人,內作使綾匠八十三人,掖庭綾匠百五十人,內作巧兒四十二人,配京都諸司諸使雜匠百二十五人。

中尚署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二人,從八品下。掌供郊祀圭璧及天子器玩、后妃服飾彫文錯綵之制。凡金木齒革羽毛,任土以時而供。赦日,樹金雞於仗南,竿長七丈,有雞高四尺,黃金飾首,銜絳幡長七尺,承以綵盤,維以絳繩,將作監供焉。擊掆鼓千聲,集百官、父老、囚徒。坊小兒得雞首者官以錢購,或取絳幡而已。歲二月,獻牙尺。寒食,獻毬。五月,獻綬帶。夏至,獻雷車。七月,獻鈿針。臘日,獻口脂。唯筆、琴瑟絃,月獻。金銀暨紙,非旨不獻。製魚袋以給百官;蕃客賜寶鈿帶魚袋,則授鴻臚寺丞、主簿。監作四人,從九品下。凡監作,皆同品。

有府九人,史十八人,典事四人,掌固四人。唐改內尚方署曰中尚方署。武后改少府監曰尚方監,而中左右尚方、織染方、掌冶方五署,皆去方以避監。自是不改矣。有金銀作坊院。

左尚署令一人,從七品下;丞五人,從八品下。掌供翟扇、蓋繖、五路、五副、七輦、十二車,及皇太后、皇太子、公主、王妃、內外命婦、王公之車路。凡畫素刻鏤與宮中蠟炬雜作,皆領之。監作六人。

有府七人,史二十人,典事十八人,掌固十四人。

右尚署令二人,從七品下;丞四人,從八品下。掌供十二閑馬之轡。每歲取於京兆、河南府,加飾乃進。凡五品三部之帳,刀劍、斧鉞、甲冑、紙筆、茵席、履舄,皆儗其用,皮毛之工亦領焉。監作六人。

有府七人,史二十人,典事十三人,掌固十人。

織染署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掌供冠冕、組綬及織紝、色染。錦、羅、紗、縠、綾、紬、絁、絹、布,皆廣尺有八寸,四丈為匹。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絇,麻三斤為綟。凡綾錦文織,禁示於外。高品一人專涖之,歲奏用度及所織。每掖庭經錦,則給酒羊。七月七日,祭杼。監作六人。

有府六人,史十四人,典事十一人,掌固五人。

掌冶署令一人,正八品上;丞二人,正九品上。掌范鎔金銀銅鐵及塗飾琉璃玉作。銅鐵人得採,而官收以稅,唯鑞官市。邊州不置鐵冶,器用所須,皆官供。凡諸冶成器,上數于少府監,然後給之。監作二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典事二十三人,掌固四人。

諸冶監令各一人,正七品下;丞各一人,從八品上。掌鑄兵農之器,給軍士、屯田居民,唯興農冶顓供隴右監牧。監作四人。

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太原冶,減監作二人。

諸鑄錢監監各一人,副監各二人,丞各一人。以所在都督、刺史判焉;副監,上佐;丞,以判司;監事以參軍及縣尉為之。監事各一人。

有錄事各一人,府各三人,史各四人,典事各五人。凡鑄錢有七監,會昌中,增至八監,每道置鑄錢坊一。大中初,三監廢。

互市監每監,監一人,從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掌蕃國交易之事。

隋以監隸四方館。唐隸少府。貞觀六年,改交市監曰互市監,副監曰丞,武后垂拱元年曰通市監。有錄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價人四人,掌固八人。

將作監

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廄,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與工姓名。

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

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梓匠之事。樂縣、簨虡、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脩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作十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廄繫秣則供行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武后時,改曰營繕署。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供明器。監作四人。

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木。監作四人。

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

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廄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右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矛矟、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

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察。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龍朔二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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