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 -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作者: 歐陽5,003】字 目 录

 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鬬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及梟首、轘裂之酷。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衆,盜非劫傷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詔僕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无忌、房玄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旣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旣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旣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羣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故時律,兄弟分居,蔭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同州人房彊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衆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尸,故祖有蔭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賜死于家。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于京城七里外,壙有甎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衆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祕書省。奏報不馳驛。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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