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 佛说优婆五戒相经笺要

作者: 释智旭13,206】字 目 录

繁。今录其概。头多杀者。有二种。一者地。二者木。地头多者。若作坑埋人脚踝等。令象等蹴蹋。木头多者。穿木作孔。若桁人脚杻手枷颈。令象等蹴蹋。弶杀者。知是人从此道来。于中依树等施弶。羂杀者施羂。拨杀者施机拨。亦如是。

第九叶第一行。文云。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加罗逻时。大律作乃至胎中初得二根者。谓身根命根迦罗罗时。

第十叶第四行。文云。自夺命。已下。准大律。应有不因死者中罪可悔句。

同第六行。文云。随药饮食。大律作随病饮食。

第十三叶第二行。文云。在屋上住。大律住作作。

第十四叶第三行。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脚若头。若余身分。取他人物。

同第十三行。文云。是人随意取。大律作是人随语。即偷夺取。

第十五叶第三行已下。大律分别为地处。上处。虚空处。乘处。车处。船处。水处。田地僧坊处。身上处。关税处。共期处。无足处。二足处。四足处。多足处。此节属地处。大律云。如人有五宝。若似五宝。在地。

同第十行。此节并下文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句属上处。文多脱略。未易了解。大律云。上处者。若细陛绳床。粗陛绳床。蓐等。被等。树上处。屋上处。悉名为上处。细陛绳床处者。谓脚处足处乃至上头处。若以绳织。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覆。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如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夺心取。若选择时。罪悉如上说。粗陛绳床处者。若一板名一处。若皮若绳若衣覆。异绳名异处。余如上说。蓐者一种毛。一种名一处。表处里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乃至屋上处者。谓门间处向处及梁椽处等。一桄名一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第十八行。文云。居士为他担物等。属身上处。大律云。身上诸处。谓脚处乃至头处。以偷夺心取是衣囊。从此处移著彼处者。犯重。

第十六叶第二行。文云。车则轮轴衡轭句。属车处。大律云。车处者。犊车等数种。犊车处者。谓辐辋辕毂箱处栏楯处。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文云。船则两舷前后句。属船处。大律云。船处者。单槽船等数种。单槽船处者。两舷处两头处等。是诸处有五宝若似五宝等。广如上说。

同第八行。此节属水处。

同第十一行。文云。按著池水中者。大律作若沉着水底。与次段文同。而结罪异。阙疑。

同第十五行。此节属虚空处。

第十七叶第五行文云。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注云。准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今检大律云。以偷夺心夺野鸟取。偷兰遮。若待鸟时。突吉罗。准是律义。此文中可悔。应是小可悔。

同第十七行。此节属田处。

同第二十行。此节属关税处。

第十八叶第一行已下二段。文多脱略。大律云。若估客语与过是物。与过者。是税物直五钱。犯不可悔。(因随教盗者。亦同犯故。)若估客到关逻。语与过是物。税直当与半。与过者。亦尔。若云税直尽与汝者。亦尔。又云。若估客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直五钱。犯不可悔。若估客未到关。示异道令过。断官税物。是税物直五钱。犯中可悔。

同第五行。此节属共期处。

同第七行。此节属无足处。文云。蛭虫于投罗虫等。大律作(虫*质)虫千头罗虫。

同第九行。此节属二足处。

同第十二行。文云。人两足离地。大律作过二踔。同。文云。二双步。丽藏本及一切经音义皆作二叟步。大律作二踔。

同第十四行。此节属四足处。并多足处。

第二十叶第十行。文云。不应生欲想欲觉。律论释云。欲想者。身口不动。但心想女人。欲觉者。心既瞢醉。身体((梦夕)/登)瞢。

第二十七叶第十五行。文云。滴糟。丽藏本作酒糟。大律亦尔。

同第十六行。文云。似酒酒色。丽藏本似字下无酒字。大律亦尔。

第二章立表辨相

辨相中。初列犯相。次标境想。三明开缘。今初。

罪分上中下三品。杀盗淫妄四戒。皆具三品。饮酒一戒。唯有中下二品。故先后别列。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向人说证果乃至罗刹来到我所等彼领解。

入道。(女有三处。男有二处。)

取他物直五钱。

杀人命断(若杀生身父母阿罗汉圣人。即犯逆罪。)

上品不可悔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误说而未遂本心。

说不了了。前人未了解。

向聋痴不解语者说。

二身和合止而不淫。

取而未离处。

杀人不死。(若后因是死者。仍犯不可悔罪。)

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妄语而未言。

发心欲淫而未淫。

发心欲盗而未取。

发心欲杀人而未杀。

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四妄语

三邪淫

二 盗

一 杀

小妄语。又两舌恶口绮语等。(若言不了了者犯下品可悔方便罪。)

向天龙鬼神说。或向解语畜生说证果等。彼领解。

向人说旋风土鬼来至我所。(旋风土鬼。次于罗刹等。故为等流。)

入余处。(非道。)

取他物。直不满五钱。

杀天龙鬼神。(杀不死。下品可悔方便罪。)

中品可悔等流罪

向不解语畜生说证果等。

取他物。直三钱已下。

杀畜生(杀蝇蚁蚊虫等。及用有虫水者。亦尔。)

下品可悔等流罪

次标境想

三明开缘

唐南山律师云。戏笑说等。虽不犯重。而犯轻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

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囹圄缚难。刖手足难。劓鼻刵耳剜眼等难。虽诸菩萨为自命难。亦不正知说于妄语。然为救脱彼有情故。知而思择。故说妄语。以要言之。菩萨唯观有情义利非无义利。自无染心。惟为饶益诸有情故。覆想正知而说异说。说是语时。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文)小乘律中。虽无此文。若为解脱命难等。亦宜准是开听。

宋灵芝律师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须徧以余药治之。不瘥方始服之。

第三章 别录旁义

若已受五戒而毁犯者。皆结突吉罗(新译作突色讫里多。)罪。分其轻重。为上中下三品。突吉罗。此云恶作。佛说犯戒罪轻重经云。若无慙愧。轻慢佛语。犯是者。如四天王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于人间数九百千岁。涅槃经云。若言如来说突吉罗如上岁数入地狱者。并是如来方便怖入。如是说者。当知决定是魔经律。非佛所说。

第三叶第四行。释云。杀戒以五缘成不可悔等。是谓具支成犯。以诸戒结罪。皆须具足支缘方成犯事。若尽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阙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见他人杀而欢喜者。亦犯下品可悔罪。若见他杀。有力应救。设力不能救者。应起慈心念佛持咒。祝令解冤释结。永断恶缘。

五戒之中。小乘与大乘异者。惟是杀戒颇多差别。大乘杀畜生者。天台义疏结罪虽有二途。而灵峰毗尼事义集要唯用其一。谓大士杀傍生。亦犯重罪。因受菩萨戒者。必已发菩提心。自应了知众生同有佛性。慈悲爱愍如子如身。岂可轻视傍生横加杀害。故单用结重一途也(文)今人唯受五戒。虽不结重。应生慈心善行救护。

若借人物。久而不还。回为已有者。即得盗罪。

律载盗罪最繁。多至数卷。可见是戒护持非易。(今人付邮政局寄信时。以纸币加入信内。寄印刷物时。以信加入印刷物内。悉犯盗税罪)。

第二十一叶第十七行。文云。共淫女行淫。与直。无犯应是不犯上品不可悔罪。然戕身败德宁谓无过。思之。

若己之妻妾有娠时。乳儿时。及非淫根处而交遘者。亦名邪淫。如智论广说。(准义应是可悔罪)。

律论云。若长老闻此不净行。慎勿惊怪。何以故。如来怜愍我辈。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不说者。云何得知罪之重轻。若法师为人讲。听者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驱出。何以故。佛怜愍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慙愧心而听。何以笑。

妄语戒正制大妄语。兼制小妄语。小妄语者。如经云。实闻而言不闻等。应犯中品可悔罪。

又两舌。恶口。绮语。亦并犯中品可悔罪。两舌者。向此说彼。向彼说此。构起是非。乖离亲友。恶口者。骂詈咒咀。令他不堪。绮语者。无义无利。世俗浮辞。增长放逸。忘失正念。

口说出家在家菩萨比丘比丘尼罪过。梵网经及优婆塞戒经悉结重罪。不论说者实不。并犯。今五戒中。虽不结重。弥须慎护心生大惧。

若为利养故。种种赞叹他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成就。而密以自美。若为利养故。坐起行立言语安详。以此现得道相。欲令人知。悉犯中品可悔方便罪。

若教他人饮酒者。咽咽二俱结罪。咽咽结罪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宋灵芝律师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麴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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