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船坞、库厂薪粮经费暨一切工程修制、采办价值收支报销事宜,应用员弁、司事、书役人等薪工等费,历年在津防练军月饷项下开支,并未动支北洋经费,应仍照案办理。 一、天津军械局应用员司、书役人等薪工等费,历年在津防练军月饷项下开支,并未动支北洋经费,应仍照案办理。 一、水师营务处应用文武委员、绘图学生、翻译、司事、书吏人等薪粮、公费并购测画器具等项岁需银一万两。如译绘西洋图籍,添用委员、司事,此项经费不敷,准核实估计,酌量加增,事竣即行停支。 一、天津水师学堂分驾驶、管轮两门,每年员司、洋教习薪水及学生养赡、添置书籍测量器具并上练船学生人等养赡岁需银四万五千两。该堂现课学生一百二十名,如赠募学生,应添教习薪赡等费,准核实估计,酌加经费。 一、大沽木船坞岁需修船工料并员司人等薪费银八万两。如遇工程较多,原定经费实有不敷,准核实开报加给。 一、旅顺口内疏浚澳淤应用挖泥轮船并接泥铁驳等船岁需薪粮、物料、油修器具等费银四万两。 一、旅顺、威海、大连湾各处军械局,管理水陆军火收支事宜,应用员弁、司事、兵夫人等,共岁需经费银一万二千两。 一、威海小机器厂随时修理兵船零件,岁需购料、雇工及员司薪费银一万五千两。 一、大沽、北塘、山海关、旅顺四处水雷营兵饷并内河小轮船饷项岁需银五万六千两。威海、大连湾二处水雷营尚未设成,经费不在此内。 一、旅顺鱼雷营并鱼雷局厂、学堂岁需修雷工料、员匠薪粮、学生养赡等银三万五千两。续添鱼雷艇准酌加经费,遇有战事亦准酌加。 一、大沽、北塘、新城、山海关、旅顺等处炮台炮费岁需银一万一千两。将来威海、大连湾炮台陆续告成,设炮时应准核实估定增添炮费。 一、天津机器制造东局专造北洋水陆各军枪炮应用火药、子弹及水雷器具、铜帽门火炮架等件,岁需经费除由东海、津海两关按结拨解四成洋税并由海军衙门奏准岁拨洋药加厘银十万两外,每年另拨添造新式长炮钢弹、新式栗色火药经费银八万两。如遇战争,应准酌加经费。倘钢弹、栗药将来储积已多,应行酌减经费,均俟临时查酌情形分别核办。 一、天津机器制造南局专造小炮洋枪应用子弹及炮架、水雷门火等件,岁需经费除由淮军饷项内凑拨外,向由北洋经费内岁拨银四万八千两;今添造新式哈乞开斯炮子,每年添拨银四万两,共八万八千两。遇有战事尚应加增。 一、天津官电局专管天津、大沽、北塘、山海关、营口、大连湾、旅顺口、威海等处电报事宜,岁需员司、报生薪粮等银一万六千两。如年久更换电杆,应需款项,准核实估计,另行添拨。 一、天津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岁需薪赡经费并添置器具、书籍等银三万五千两。该堂现课弁兵学生等一百六十名,如再加额,准酌增经费。 一、北洋战守练运各船及鱼雷艇、旅沽两处船坞及威海小机器厂、旅顺鱼雷厂等处日用烟煤岁需价银十二万两。如巡历俄、日各岛及新加坡等处,或远赴欧、美诸洲,或战时巡护沿海要隘,需用烟煤较多,价值不敷,准核实开报,另行加给。 一、各兵船及鱼雷艇、鱼雷营、水雷营等处应用通语等旗并兵弁新募时制给号衣及按年分别应换夏衣、冬衣等项岁需银二万两。如增添船只,加募兵勇,准核实估定,另行加给。 一、各兵船雇用洋教习及当差洋弁,岁需薪饭、川资等银七万五千两。此款按照订雇期限,随时遣撤,经费逐年核减。 一、水师学堂、武备学堂、鱼雷、水雷各营,雇用洋教习岁需薪饭、川资等银五万五千两。此款俟数年后弁兵学业已优,能当教习,将洋员陆续裁减,以节经费。 一、随时修理购置及水陆转运犒赏、恤赏暨一切杂支,约岁需银三万两。 一、旅顺口石船坞每年铁甲快船、练船油漆修理等费并制配船上器械等项工料经费银二十万两。如遇工程较多,原定经费实有不敷,准核实估定,另行添拨。 一、旅顺船械局每年购置船上备换器械需经费银六万两。如遇战事,应先多购器械存储备换,或数船同时大修更换器械太多,经费实有不敷,准核实估计加增。 一、旅顺、威海两处水陆各军养病院岁需医药经费银四千两。遇有战事,如经费实有不敷,准核实开报加增。 一、威海水师学堂岁需养赡器具等项经费银一万二千两。该堂初创,应先尽所定经费撙节试办。将来如学生渐多,诸须扩充,经费实有不敷,准核实估定,另行加拨。 以上二十四条,每年共需银一百九万九千两。各款均系约略大数,每年实用若干,仍由北洋大臣督饬局员先期核估,咨商海军衙门指拨。如由各省关径解北洋,即由北洋随时将收到银数报查。如由海军衙门径发北洋,即由北洋分批具领,陆续支发。每过一年,由北洋大臣将实用数目,册报海军衙门并户、兵、工各部,分别查照核销。若购买大批军火,或兴建炮台等项大工,需款较巨,由北洋大臣项目咨商海军衙门办理。
北洋海军章程第九
仪制 冠服 相见礼节 国乐 军乐 王命旗牌 印信
冠服: 凡海军大小官员,恭遇万寿圣节、元旦、冬至令节,行礼冠服,均着行装,若因公在岸,与在岸各官同。 凡海军大小官员在船,除管带官、文案、交应官、医官听着长服外,余均短衣窄袖,以便操作。 凡各船水手头目以下,俱用浅檐草帽、紧身袄挎,腰束蓝色带,襟前线缝某船几等水手名姓等字,随身各佩小刀一柄。 凡海军大小官员接见外国官员,除管带官用行装服色外,余俱短服,顶帽不佩(巾分)。 凡海军大小官员,四季皆戴冬冠。 凡海军官弁,在船应着号衣,其领袖上用何花色标记,由海军衙门拟定饬发遵办。
相见礼节: 凡北洋海军总兵官见本管提督,如各省绿营副将见本管总兵官之仪,余照旧例。 凡各船大、二、三副等官,管轮官,见本船管带官,俱用属员见上司仪;见别船管带官,如职衔相当,用敌体仪。 凡各兵船迎送海军衙门堂官、钦差大臣、督、抚及阅操大员,声炮三响,船上列队奏乐;提、镇、司、道带有总办职事因公到船者,迎送声炮三响,不列队奏乐。 凡海军大小官员见外国官员,用敌体仪。如我兵船先在港口,外国兵船后至,彼声敬国炮二十一响,我兵舱应如数答之;彼再声敬官之炮,我兵船亦按彼官应声炮数答之。若外国兵船先在港口,我兵船后至,声炮同彼例。提督视外国-等提督,总兵视外国三等提督。 凡海军官员迎送中外官员,概不准离船。 凡迎送声炮,均听提督令,提督不在船,听督队官令。
国乐: 凡兵船有时应奏行军国乐,须用中国乐器,其乐章由海军衙门撰拟,通行遵办。
军乐: 铙歌、凯歇向无定章,听提督随时拟用。
王命旗牌: 海军提督请颁王命旗牌,余不颁给。
印文: 查海军提督、总兵并提标中军参将,总查全军轮机事务参将、总查全军军械事务游击以及管带全船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皆须颁给印信、关防,以昭信守,其余在船有职事人员,与管带官同在一船,应归管带官节制者,虽系实缺人员,并无日行公牍,与绿营规制不同,概不颁给关防。今将应颁印信、关防、条记各印文颗数开列于左: 北洋海军提督统领全军之印一颗。 北洋海军左翼总兵官兼管中营事务之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右翼总兵官兼管中营事务之关防-颗。 北洋海军中军中营副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中军左营副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中军右营副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左翼左营副将关防-颗。 北洋海军右翼左营副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提标中军参将兼理全军粮饷关防-颗。 北洋海军提标管轮参将稽察全军轮机事务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左翼右营参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右翼右营参将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提标游击稽察全军军械事务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精练左营游击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精练右营游击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精练前营游击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督运中营游击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后军中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后军副中营都司关防-颗. 北洋海军后军左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后军右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后军前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后军后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精练后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左一营都司关防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左二营守备条记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左三营守备条记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右一营守备条记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右二营守备条记一颗。 北洋海军鱼雷右三营守备条记一颗。 以上印信、关防、条记共三十颗。
北洋海军章程第十
钤制 按兵船驶行海上,瞬息百里,动辄隔绝闻问,遇有战事,督队官仅能调度数船,多则远望莫及;至若平时操巡,除在本国沿海外,其余邻近海疆,俱不便无端轻启大队。故各国海军皆有分军分统,以便随时操练。又兵船上官弁各分职事,兵匠亦各有所属,要皆听号令于管带官。他项人员,职衔纵或较祟,不能夺管带官赏罚之权。今订钤制条例于左: 一、北洋海军提督有统领全军之权,凡北洋兵船,无论远近,均归调度,仍统受北洋大臣节制调遣。 一、提督在何海口,该口北洋兵船概听提督一人之令,总兵不得与提督平行。其中军、左、右翼及鱼雷艇、练、运各船管带官,皆不用自出号令。 一、提督他往,则听左翼总兵一人之令;如左翼总兵他往,则听右翼总兵一人之令;右翼总兵他往,则听副将之令;同为副将则听资深副将之令;不分中军、左、右翼,以次递推。凡练船、运船,不分官职大小,俱听战船之令,战船他往;则运船听练船之令。 一、各船管带官有管理全船之责,凡船上大、二、三副及管轮官等,不论衔职大小,均听管辖调遣。凡管轮官所用一切管油、升火匠夫人等,鱼雷大副所用鱼雷匠兵人等,倘有违误,应行惩责等事,俱应报由管带官处治。 一、各船副管驾及大、二、三副,有帮同管带官管理全船之责,如奉管带官之令查办事件,其它官员不得擅阻。 一、凡文案、支应、医官、学生人等均听管带官之令;学生兼听管带官所用教习之令。 一、凡水手出身己保千、把总之弁目,应听学堂出身千、把总人员之令。 一、凡搭船官员,俱听管带官之令。 一、凡沿海陆路水师文武大员,如无节制北洋海军明文,兵船官概不得听调遣,藉词违误军事。
北洋海军章程第十一
军规
凡管带官违犯军令,由提督秉公酌拟呈报北洋大臣核办。轻则记过,重则分别降级、革职、撤任。凡记一过者,停资一个月,记二过者,停资两个月;记三过者停资三个月。遇推升之日扣资。资不足者,不准升补。 凡该船管带之属宫,游击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随时秉公酌办。轻则记过、停资,重则禀请提督究办,分别降、革、撤任。倘有酗酒、聚赌不法等事,由管带官一面先行监禁,一面禀办。其记过停资之法,与管带官同。并由提督随时报明北洋大臣查核。 凡副将以下守备以上人员,如获降、革处分,仍留任者,作为署事,官俸只给一半;若本系署事人员,官俸只给四分之一,船俸概准照支。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学堂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酌予记过、停资、降革、撤任,与惩办守备以上人员同。其应降、革、撤任者,须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船上属官千总以下人员,由水手出身者,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酌于棍责,不记过、停资。事体重者,分别降革、撤任。仍先禀请提督批准。 凡副将以下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记过、降、革处分,由提督按季汇册报明北洋大臣查考,并咨报支应局、营务处备案。降、革人员并由北洋大臣随时咨会海军衙门备查。 凡经制外委以上人员应得参革、撤任处分者,不准在原船当差,亦不准回籍,不准投效他营,由提督酌量移送岸上船坞、机器局等处效力,或调往别船效力。倘有私逃者,拿获照逃宫例加等治罪。 凡船上头目、水手及一切无官职人物如违犯军令,由管带官分别轻重惩处。或遇每月放假之日,罚令不准登岸,仍以若干日为度;或鞭责;或械击;或革退。其革退遗缺,即在本船水手内调补,并移知练营调练勇补额。仍即报明提督查核。 凡水手逃亡者,拿回鞭责八十,监禁一个月;临阵时逃亡者,斩立决。 凡管带宫遇罚办之事应报明提督者,如提督他往,即应报明督队官,不得专擅。 凡船上官弁、兵匠人等,损坏器械、军火等件,由堤督及管带官、督查官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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