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 第八章 财产的早期史

作者: 梅因23,612】字 目 录

种财产权就是“永佃权”(emphyateusis),虽然关于它把封建所有权介绍到世界上来时所作出的确切助力,我们知道得很少,但中世纪的“封地”就常常是建筑在这上面的。“永佃权”虽在当时也许还没有以它的这个希腊名称为人所知道,仅却的确标志着最后引导到封建主义的一种思潮中的一个阶段。在罗马史中,第一次提到大地产,是在我们研究到罗马的贵族财产时,其规模之大绝非一个“家父”连同其子嗣和奴隶全家所能耕种的。这些大财产所有人似乎完全不知道有自由佃农耕种的制度。他们的大地产(latieundia)一般都是由奴隶队在监工之下进行工作,监工本身可能是奴隶或自由人;当时试行的唯一组织,就是把低级奴隶分成为许多小团体,使他们成为较好的和较可信任的那些奴隶的特有产,因而也就使那些较好的和较可信任的奴隶关心他们的工作效率。可是,这类制度对于有一种土地所有人即“市政当局”特别不利。意大利的官吏从事于罗马行政的往往调动迅速频繁;因此由一个意大利法人来管理广大土地必定是非常不够好的。因此,市政当局开始把纳税地(agrivectigules)出租,换言之,即把土地以一定的租金、在某种条件下、永久租与一个自由佃农。这个办法后来为个人所有者广泛模仿,而佃农和所有人的关系原来是由契约决定的,后来为“裁判官”所承认,认为佃农也具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这在后来就成为“永佃权”。从这时期,租地的历史分为两大支流。在我们对于罗马帝国记录最不完全的一段长时期内,那时罗马大家族的奴隶队逐渐转化成为土著农夫,他们的来源和地位构成了全部历史中最暧昧问题之一。我们不妨这样来猜测,即他们中一部分来自奴隶的上升,一部分来自自由农民的降格;同时他们也证明了罗马帝国的富人阶级逐渐注意到耕种者对于土地的出产物有一种利益时就可以使土地财产的价值增多。我们知道,他们的服役是属于土地的;

这种服役性质并不完全具有绝对奴隶状态的许多特征;并且他们只要在每年收获量中以一定的部分付给地主就可以免除服役。我们也知道,他们经历了古代世界和现代世界中一切社会的变化而被保存下来,他们虽然包括在封建结构的较低级的地位,但他们在许多国家中继续以他们曾付给罗马土地所有人(dominus)的完全同样数量的贡税交与地主,而从土著农夫之中的一个特殊阶层、即为其所有人保留一半农产物的分益土著农夫(colonimedietarii),传下来了分益佃农(metayertenantry),几乎所有欧洲南部的土地到现在为止仍旧由这些人耕种着。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民法大全中”关于它的暗示的话,那末“永佃权”可以成为财产权的一种人人欢迎和有益的变更;并且可以设想,凡有自由农民存在的地方,支配着他们在土地上的利益的,就是这种租地制。前面已经说过,“裁判官”把永佃人认为一个真正的所有人。在被驱逐时,他可以用“物权诉讼”来争取恢复,这是所有权的明显的标志,并且只要他准其清偿租金(canon)就可以受到保护,不受租借人的干扰。但在同时,我们不能以为租借人的所有权已经消灭或是停止了。他的所有权仍旧存在,因为他在不付租金时就有权收回租地,在出卖时有先买权,并且对于耕种的方式有一定的控制权。因此,我们可以把“永佃权”作为一个显著的双重所有权的例子,这种双重所有权是封建财产权的特点,同时,这种例子也比法律的和衡平的权利并列要简单得多,并且容易摹仿得多。可是。罗马租地史并不到此为止。我们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在沿莱因河和多瑙河一带是其保卫着帝国边疆以反抗蛮族的各大堡垒之间,有连绵不断的狭长的田地,称为边界地(agrilimitrophi)的,向由罗马军队中的久戍的兵士根据“永佃权”的条件占有着。这里也有一种双重所有权。罗马国家是土地的地主,士兵们只要随时准备着在边境危急时应征入伍服役,即能耕种土地而不受侵扰。事实上,一种非常类似奥地利-土耳其边境军队屯垦制度的卫戍职守代替了普通“永佃权”人应尽的清偿租金的义务。我们不可能怀疑:这就是建立封建主义的蛮族君主所抄袭的先例。他们目睹这种制度有百余年,并且我们必须记着,有许多守卫着边境的老兵本身就是蛮族的后裔,他们说的也许是日耳曼语言。他们接近着这样容易模仿的一个模型,这不但使佛兰克和论巴德的君主们从此获得了把公有领地划出一部分赐与其从者以换取军役的想法;同时或许也说明了这种趋势,即这种“采地”很快就成为世袭的,因为一个“永佃权”虽然可能是根据原来契约的条件创造出来的,但按诸常理它却是传给受让人的继承人的。诚然,采地的持有人,以及较近时期由采地变成的那种封地的封建主,似乎都负有某种为屯军所不致有的和“永佃权人”所必然不会有的劳役。例如对于高一级的封建主有尊敬和感恩的义务,有帮助他置备女儿嫁妆和为他儿子准备武装的责任,在未成年时受他监护的义务,以及许多其他类似的租地条件,一定都是从罗马法中“庇护人”和“自由民”亦即是“前主人”(quondammaster)和“前奴隶”(quondam-slave)的相互关系依照字面直接借用来的。然而,我们知道,最早的采地受益人都是君主的个人随从,这个地位在表面上是很光荣的,但在初时一定夹杂着某种身分低贱的意味,这是无可争辩的。在宫庭中侍奉君主的人放弃了某种属于绝对个人自由的东西,即自主财产所有人最足以骄傲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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