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可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联系,而且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及其国民利益,不断扩张管辖权,导致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当事人挑选法院或者择地行诉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以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挑选法院的成因、学术争论和规制手段的剖析,结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案例,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探究挑选法院现象的本质,以期对我国解决管辖权冲突、规制挑选法院现象提出若干建议,并为今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全书除引言外共分五章进行论述。引言指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现象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和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产物。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往往会趋利避害,从若干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对于此种现象,司法界和学术界都争议不断,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使挑选法院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研究论题。第一章概述了挑选法院的相关问题。首先界定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挑选法院》中“挑选法院”一语的含义,指出挑选法院并不是一个贬义的词汇,而是一种自然现象。其次,对挑选法院定义的核心概念——“自然法院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针对与挑选法院相关的几个概念作了辨析。第二章就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挑选法院的态度作了评析。赞成挑选法院的意见认为:挑选法院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一种诉讼策略,符合律师职业道德操守,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率原则,是人权和诉权的体现,对被告没有造成不公,符合公益,同时有利于推进实体正义。批判意见则认为:挑选法院有违“自然法院说”,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于国际礼让原则,对被告不公平,也有悖于国际私法中判决一致性的目标。在这两派意见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交锋: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不可人为改变的,是神圣的,管辖权应当由法定的规则制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可更改。挑选法院挑战了现有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现实主义认为,法受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为地改变法律是不可避免的,挑选法院本身就是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第三章论证了挑选法院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首先,挑选法院具有合法性。在国内层面上,各国立法中管辖权的差异、管辖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对同一管辖权依据的不同解释,为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提供了广阔的挑选法院的空间;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目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