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後漢文 - 全後漢文卷九十七

作者: 嚴可均5,200】字 目 录

烏程嚴可均校輯

闕名一

刺史周行郡國以六條問事詔

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斷理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

一條。紿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強陵弱。以眾暴寡。

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姦。

三條。二千石不卹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詳訛言。

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愛。蔽賢寵頑。

五條。二千石子弟。怙恃榮勢。請託所監。

闕名 一

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續漢百官志五注補引蔡質漢儀詔書舊典。)

以尹昆為尚書僕射詔

惟君公曹時以太守之術。克獎王室。其省錄臺事。勿令謬誤。(北堂書鈔五十九引謝承後漢書。尹昆字口淵。為侍御七日。特拜尚書僕射。詔云云。 案。此詔源本缺誤不知阿帝。俟考。)

祀令

天子行有所之。出河。沈用白馬、珪、璧各一。衣以繒緹五。又祠用脯二束。酒六斗。鹽一升。涉渭、灞、涇、洛地名水如此者。沈珪璧和一。律在所給祠。其及行。沈祠他川水。先驅投石。省時給珪璧。不滿百里者不沈。(通典五十四。)

上順帝書

臣為陛下子。陛下為臣父。臣章百上。終不見省。臣豈可北詣單于以告怨乎。(後漢虞詡傳。先是寍陽主簿詣闕訴其縣令之枉。積六七歲不省。主簿乃上書云云。)

月暈上書諸赦命

昔有大星。升漢而西。卷舌揚芒迫月。營惑儿帝坐。則有大臣枉誅。星在西方。太尉固應之。今暈如之。宜有赦命。錄其遺嗣。百除此異。(華陽國志。 延熹二年。梁冀誅後。月經陽道暈五車。史官上書。于是下書赦固子變。)

上言得嚴光

有男子。披羊裘。釣澤中。(御覽六百九十四。齊國上言。)

上言增科禁

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令。今憲律輕薄。故姦軌不勝。宜增科禁。以防其源。(後漢杜林傳。建武十四年。群臣上言。)

上言桑蠶(章帝元和中)

臣行部入長沙界。觀者皆徒跣。臣問御佐曰。人無履。亦苦之否。御佐對曰。十二月盛寒時。並多剖裂。血出。燃火燎之。春溫或濃潰。建武中。桂陽太守茨充教人種桑蠶。人得其利。至今江南頗知桑蠶織 。皆充之化也。(後漢衛颯傅注引東觀記曰。元和中。荊州軻史上言。)

闕名 二

上言清河孝王尊號(安帝建光元年三月)

清河孝王至德淳懿。載育明聖。承天奉詐。為郊廟主。漢興。高皇帝尊父為太上皇。宣帝號父為皇考。序昭穆。置園邑。太宗之義。舊章不忘。宜上尊號曰孝德皇。皇妣左氏曰孝德后。孝德皇母宋貴人追謚曰敬隱后。(後漢清河孝王廣傳。有司上言。)

清河孝王至德純一。舍弘光大。既受帝祉。載生明聖。舊章法制。宜有尊號。不宜稱王。宜曰孝德皇。妣曰孝德后。祖妣宗貴人曰敬德后。(通典七十二。有司上言。與後漢本傳異。今兩存之。)

因天變上言

當有陰謀。不宜北行。(魏志武帝紀注引九州春秋。靈帝欲北巡。冀州刺史王芬等謀因此作難。上書求起兵會北方有赤氣。東西竟天。太史上言云云。帝乃止。太史上言云云。帝乃止。)

奏上尊號(建武未年)

漢遭王莽。宗廟廢絕。豪傑憤怒。兆人塗炭。王舉與伯升首舉義兵。更始因其資以據帝位。而不能奉承大統。敗亂綱紀。盜賊日多。群生危蹙。大王初征昆陽。王莽自潰。後拔邯鄲。北州弭定。參分天下而有其二。跨州據土。帶甲百萬。言武力則莫之敢抗。論文德則無所與辭。臣聞帝王不可以久曠。天命不可以謙拒。惟大王以社稷為計。萬姓為心。(後熯光武紀。至中山。諸將復上奏。)

復奏

受命之符。人應為大。萬里合信。不議同情。周之白魚。曷足比焉。今上無天子。海內淆亂。符瑞之應。昭然著聞。宜荅天神。以塞君望。(後漢光武紀。群臣復奏。)

奏禁諸王客

諸王所招待者。或真偽雜。受刑罰者子孫。宜可分別。(續漢五行志六。建武二十八年。有人上奏。)

闕名 三

奏請封禪

登封告成。為民報德。百王所同。陛下輒拒絕不許。臣下不敢頌功述德業。河雒讖書。赤漢九世。當巡封泰山。凡三十六事。傳奏左帷。陛下遂以仲月令辰。遵岱嶽之正禮。奉圖雒之明文。以和靈瑞。以為兆民。(續漢祭祀志上注引東觀書。)

奏請封禪刻石(中元元年二月)

河雒圖記。表章赤漢九世。尢著明者。前後凡三十六事。與博士充等議。以為殷統未絕。黎庶繼命。高宗久勞。猶為中興。武王因父受命之列。據三代郊天。因孔子甚美其功。後世謂之聖王。漢統中絕。王莽盜位。一民莫非其臣。尺士靡不其有。宗廟不祀。十有八年。陛下無十室之資。奮振于匹夫。除殘去賊。興復祖宗。集就天下。海內治平。夷狄慕義。功德盛于高宗宣王。宣封禪為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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